《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日)
第八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第十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命题分析
1.本节各罪的行为要件。尤其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要件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具备四种行为之一即满足了本罪的行为要件。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行为要件是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要件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
2.本节各罪的既遂标准。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本节唯一的一个数额犯,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方为既遂。如果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关于本罪的销售金额,应注意以下几点:①“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②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③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未经处理的,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2)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只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既遂。
(4)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结果犯,需发生严重后果方为既遂。
(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危险犯。
3.法条竞合表现为以下情况:
(1)因行为主体形成的法条竞合。如军人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既符合《刑法》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刑法》第378条的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构成要件。
(2)因行为对象形成的法条竞合。如与现役军人配偶结婚的行为,既符合《刑法》第259条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刑法》第258条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3)因行为手段形成的法条竞合。如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钱财的行为,既符合《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4)因危害结果形成的法条竞合。如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既符合《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5)因犯罪目的形成的法条竞合。如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既符合《刑法》第363条第1款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6)同时因手段、对象等形成的法条竞合。如以特定手段诈骗贷款的行为,既符合《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法条竞合一般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但在特定情况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如本部分的《刑法》第149条的规定。《刑法》第140条与第141条至第148条之间是法条竞合的关系。但是此处与刑法理论上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不同,并不是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来处理,而是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具体来说,分述如下:
(1)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此处的“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是指虽然生产、销售了各该条规定的产品,但是没有造成各该条规定的危害结果或具体危险。
(2)如果一个行为构成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各该条规定之罪,且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各该条规定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即该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与《刑法》第140条相比,第141条至第148条中只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法定刑较轻。
4.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5.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6.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实施本节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8.本节规定之罪均可由单位构成。
9.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界限:首先,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假药,后者是劣药;其次,犯罪形态不同,前者是行为犯,后者是结果犯。
10.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首先,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生产、销售了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后者表现为在食堂、河流、水井等公共场所投放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其次,前者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降低成本、吸引顾客以图牟利的目的,而后者一般同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关系,是发生在日产生活中,其目的主要是报复、陷害等。
例题1:甲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其所经销的电器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进货销售,销售金额总计达到180万元。一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路,引起火灾,造成3人轻伤,部分厂房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下列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5年试卷二第66题)
A.应当数罪并罚
B.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C.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D.应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
答案:BCD 本题旨在考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关系。理解上述“命题分析”,本题答案不难得出。
例题2: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4年试卷二第10题)
A.甲违反海关法规,将大量黄金运输进境,不予申报,逃避关税。甲的行为成立走私贵重金属罪
B.乙生产、销售劣药,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超过了5万元。乙的行为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C.丙在自己的35名同学中高息揽储,吸收存款100万元,然后以更高的利息贷给他人。丙向其同学还本付息后,违法所得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丙的行为成立非法经营罪与高利转贷罪的想象竞合犯
D.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丁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B 本题旨在考查走私贵重金属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的行为要件是非法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本题中甲是非法进口贵重金属,因此不构成本罪。如果甲某进口贵重金属逃避关税达到5万元以上,则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A项错误。B项正确,是《刑法》第149条第1款的明文规定。C项中丙的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要求贷款必须是套取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因此丙的行为不构成高利转贷罪。D项中的行为,《刑法》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此种行为并不数罪并罚,而是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从重处罚。
例题3: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11题)
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
C.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答案:D 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本案中,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的行为,属于投放毒害性物质的行为,由于稻米将交售粮站,甲的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案中,甲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上,选项D是正确的。
例题4: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二第58题)
A.甲未经批准进口一批药品销售给医院。虽该药品质量合格,甲的行为仍构成销售假药罪
B.甲大量使用禁用农药种植大豆。甲的行为属于“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C.甲将纯净水掺入到工业酒精中,冒充白酒销售。甲的行为不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D.甲利用“地沟油”大量生产“食用油”后销售。因不能查明“地沟油”的具体毒害成分,对甲的行为不能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
答案:AB《刑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A项中甲未经批准而擅自进口药品,以假药论处,构成销售假药罪,A是正确的。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B项中甲大量使用禁用农药种植大豆,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B的说法是正确的。C项中甲掺入的虽是纯净水,但掺入的对象却是工业酒精,工业酒精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因此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C的说法是错误的。《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AB当选。
例题5:刘某专营散酒收售,农村小卖部为其供应对象。刘某从他人处得知某村办酒厂生产的散酒价格低廉,虽掺有少量有毒物质,但不会致命,遂大量购进并转销给多家小卖部出售,结果致许多饮者中毒甚至双眼失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二第56题)
A.造成饮用者中毒的直接责任人是某村办酒厂,应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不清楚酒的有毒成份,可不负刑事责任
B.对刘某应当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C.应当对构成犯罪者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D.村办酒厂和刘某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BC 本题主要考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和处罚。村办酒厂和刘某并无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
强化自测
练 1.某药厂研制出了一种抗癌药物,为了抢占市场,在未取得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就马上投入生产和销售,药厂因而获取巨大利润,高达500万元,服用该药的患者亦无不良反应,则该药厂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B.生产、销售假药罪
C.生产、销售劣药罪
D.不构成犯罪
2.孟某租住的郊区房子内,采用高纯度工业酒精里加入自来水的方法,生产出大量假酒,并销售给商店,获利达4万多元。后经举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时查处了这批假酒流入消费市场,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则孟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B.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C.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未遂)
练 1.B。依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3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该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据此,本题中的抗癌药物应为假药。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因此选项B正确。
2.C。本题旨在考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既遂标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有生产、销售的行为即为本罪既遂,而无需销售达到一定数额或造成严重后果,因此D正确,C错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数额犯,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方为该罪既遂,因此A、B错误。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走私废物罪】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关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