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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 商铺侵犯他人商标权,商场未尽管理责任的须承担连带责任
耿某在甲公司开办的商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从事批发、零售鞋、皮具、工业品个体经营。经消费者举报、工商部门认定,耿某出售的皮鞋侵犯了乙公司相关知名产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接到工商部门的相关通知后,甲公司派员到耿某商铺调查并书面通知上述商铺即时停止侵权行为。现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耿某、甲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作为涉案商场的开办方,应负有管理责任。2010年3月22日涉案销售行为发生时,耿某并未领取营业执照,没有经营资质。基于此,可以认定甲公司没尽到管理责任,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便利条件,属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一种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之规定,甲公司应对耿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相关规定
《民通意见》第148条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