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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要点提示】
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方法与管制、拘役相同。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除了监狱外,还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相关规定:本法44(P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