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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案例索引】
梁克财等抢劫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期)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要点提示】
拘役的执行机关、刑期计算和管制相同。但服刑期间劳动报酬不同。另外,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折抵的刑期与管制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