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与比附:法制史研究的取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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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清季民初律制改革中“尊亲属”的引入及界定

以礼入法、礼法结合是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特征。《大清律例》卷首载有服制图,当亲属间发生相互侵犯的案件时,法律根据丧服制度所划分的尊卑、亲疏为原则,规定刑罚的轻重缓急。祖父母、父母之于子孙,恩情最深、服制最重,清代中后期司法实践中将子孙杀害祖父母、父母的行为称为逆伦,律定最严酷之凌迟极刑,即使疯病人也不得宽宥。因婚姻、抚养等特殊情况而产生的非本生祖父母、父母,律法视具体关系而区别认定。

道咸以降,清廷愈来愈疲于应对各种内忧外患,恪守祖制已经行之无效,亟须变法图存而自强,成为朝野的共识。清季律制改革以日欧为模范,以中外通行为目的,聘请日籍法学专家参与制定多部新式法典。“尊亲属”一词即于此时由日本引入,著于《钦定大清刑律》中,希冀借此兼顾中、外、礼、法。最终其对象确定为祖父母、父母,与旧律所称逆伦基本契合。民初推行新刑律的司法实践中,大理院的相关解释例、判决例规范出了尊亲属的具体范围,比旧律逆伦的对象有所扩大;同时司法部、大理院连年颁布公文部令,反复申明“精神病人不为罪”原则,并前所未有地施行于侵犯尊亲属罪行的审判中。

既往研究注重对法律文本的考察与分析,往往不自觉地使用后出的法制观念,易于从旧礼与新法对立的角度去看待清代法律的传统与近代律制的改革。旧律中的逆伦被习自日欧的侵犯尊亲属取代,在兼顾中西的修律主旨之下,变与不变的斟酌考量、立法依据的微妙转变、新旧的对立融合都有待进一步商榷。梳理礼法结合语境下逆伦一词的法理意涵及对象,分析新刑律制定过程中尊亲属的引入及争议,理解民国司法实践中尊亲属对逆伦对象的吸收与调整,考察“精神病人不为罪”原则的艰难推行,兼顾中西新旧诸多因素,有助于重建近代中国律制变革中礼法纠结的复杂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