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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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荷兰人占领台湾之殖民本质

荷兰东印度公司具有政府职能 荷兰东印度公司经过半个世纪的经营, 17世纪50年代,该公司的商馆分布于日本的长崎、中国台湾地区、越南的北部地区、班达、摩鹿加(印度尼西亚东部之摩鹿加群岛)、安汶、巴达维亚、占碑、亚齐、满剌加(马六甲)、暹罗(泰国)、锡兰(斯里兰卡)、科罗曼德尔(Coromandel)、赫尔德里亚(Geldria,印度东海岸港口)、苏拉特(印度西北部港口)、波斯、模里西斯(毛里求斯)等地。作为荷兰人在东方众多商馆之一的台湾大员商馆,其目标与其他商馆一样,就是为公司创造利润,并且是不惜一切手段追求利润。根据荷兰联邦议会于1602年所授予特许状(Octrooi)的规定及联邦议会后续数次所公布的指令(Instructie),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各地的商馆享有极大的自治权,其在各地所施行的单行法律,只要不危及公司的商业利益,则不需呈送回荷兰(对当时的荷兰总公司而言,最重要的是会计账务及相关的商务资料)。因此,各地商馆的行政,大致可分为三类:

1.公司与各地订立一般条约相互合作的贸易区;

2.公司与各地王公缔结排他性条约的贸易区,例如安汶;

3.公司自行征服的贸易区,例如台湾、班达。

一般而言,公司愈是依条约与驻地对手确立商业关系者,其运作就愈接近单纯的商馆;公司对驻地各方面所能控制的程度愈强,其运作就愈接近政府。因此,就荷兰东印度公司在日本的长崎商馆而言,可说是一个正常经贸商馆的运作;但就台湾的大员商馆而言,经由对“土番”的血腥征服,其在台运作的方式与政府统治类似。

荷兰人对台湾“土番”的血腥杀戮与征服 荷兰在台湾,绝非美国学者欧阳泰(Tonio Andrade)美化的所谓“荷兰治世”(pax hollandica)。17世纪,掌握欧洲海上强权的荷兰,冒海上风涛之险,不远万里之遥来到东方,其核心动机就是为了营利,其工具就是获荷兰政府授予征战权的荷兰东印度公司,其方法就是不计一切手段获取利润以供应母国。因为,荷兰人自万里海外之遥的欧洲远抵今日南洋与台湾,如果仅为从事取决于供需法则的一般经贸,则荷兰人在南洋与台湾立足后,大可就地与当地“土番”及汉人从事一般商业活动。然而,荷兰人却在今日南洋与台湾等许多地方,以武力征服并殖民各地,在其对各地少数民族的征服杀戮过程中,荷兰人绝不心慈手软。例如为了控制今印度尼西亚东部班达出产的豆蔻,荷兰人于1621年对15,000名班达“土番”进行惨无人道的种族灭绝屠杀;至于对台湾各社部落“土番”,荷兰人于1635—1642年间,先后征服麻豆、目加溜湾、萧垅、塔加里扬、小琉球、虎尾垄、东螺、大巴六九等各社部落“土番”。在征服的过程中,除杀戮外,每次更是放火将各社“土番”数千人或数百人赖以为生的存粮、屋舍烧成灰烬始罢。台湾冬季天寒雨湿,数千人冬天无粮可食、无屋可居,“土番”饿死、雨淋冻寒染病致死者不知凡几。其间,1636年荷兰人对约1,200名台湾小琉球岛民进行了种族灭绝式的屠杀。在如此残酷的征服杀戮下,各社“土番”只有向荷兰人请降。

美国学者欧阳泰将荷兰人对“土番”的杀戮征服,诠释成各村社想与公司同盟。在荷兰人的残酷征伐下,试问台湾各社部落“土番”有不投降的权利吗?“土番”一旦请降,荷兰人立即迫使各社“土番”签订其愿将所有一切献给荷兰联省共和国的执政官,包括其祖先流传下来及其东至高山、西至大海及南北辖地现居地方的定型式降约。然而有学者从法律制度上“约定”的角度切入,认为荷兰当局对荷兰东印度公司所雇人员,是雇佣关系,对各社“土番”则是公司与各社“土番”所缔结的协约关系。然而,雇佣关系的本质是具有非暴力下的自愿的性质,而荷兰东印度公司与“土番”所签“约定”是在血腥屠杀的暴力下,各社“土番”被迫与公司所签订的降约,不但是降约,而且是完完全全出卖部落一切所有的降约。当时台湾各社“土番”仍处于无文字、货币,不知日月及各社语言相异的近乎原始的状态,各社“土番”何能理解荷兰联省共和国?何能理解荷兰联省共和国的执政官?很显然,荷兰人之目的在于以各社“土番”所签的上述降约,取得当时欧洲文明定义下台湾每寸土地的所有权,从而便于其在这片遥远陌生的土地上,从事利润最大化的掠夺式压榨。

△ 17世纪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东方商馆分布图

解析荷兰人所留当时档案,可知荷兰人在台对“土番”与汉人实行“一地两制”的殖民统治。对于各社“土番”,荷兰人认为他们“愚昧无知”,经济情况不佳。但荷兰人却自1643年开始向各社“土番”征税,甚至劳师动众,派兵至台湾东北宜兰地方征税,以彰显其对各社“土番”的统治象征。换言之,荷兰人欲借向各社“土番”征税,以彰显其对台湾的主权。然而,荷兰人所征的微薄贡税,与其所费成本不成比例,不符经济效益,且因以武力强行征税,也恶化了荷兰人与各社“土番”的关系。再者,各社“土番”当时是处于无文字与货币的近乎原始的状态,据此推断,他们是难以理解荷兰人所欲彰显的欧洲主权观念的。因此,荷兰人于1648年主动取消向各社“土番”征税。

另外,在宗教文化信仰上,荷兰人绝非温良恭俭让地在台湾办校传教,而是迫害传承“土番”部落传统文化的神职人员尪姨,不但将她们驱离原部落,流放他乡,并禁止她们传承“土番”的原有宗教文化。荷兰传教士一面摧毁“土番”原有宗教,将各社“土番”的情报提供给荷兰在台当局,并深入参与荷兰人对“土番”的征伐杀戮,一面设立简易教会学校,除利诱外,更辅以刑罚。虽然,曾任台湾大员长官的费尔勃格也知道,没有人愿被武力逼迫而信奉某些宗教,但荷兰人仍凭借暴力对“土番”进行强制性的传教工作,推动改变“土番”宗教信仰的思想改造教育,企图从文化思想心灵上,彻底地征服“土番”。

荷兰人鼓励汉族在台拓垦是为其自身利益 对于汉族,因汉人具有固有的汉文明与佛道宗教信仰,荷兰人难以对汉人进行改变其宗教信仰的思想改造。因汉人勤勉耐劳,故荷兰人对汉人是以课征各种各样的税赋的方式,不遗余力地压榨。开始时,荷兰人只对来台从事贸易及于近海捕鱼的汉人征税。此外,荷兰人不准各社“土番”扰乱及伤害前往进行鹿皮等贸易的汉人,然后再向从事出口鹿肉、鹿皮贸易的汉人征税。因为荷兰人认为汉人勤勉、认真、耐劳、好胜,且台湾天然环境适宜栽种,为了使台湾能生产整个东印度公司亚洲驻地荷兰人所需的米和糖,及为了使台湾成为荷兰人在东方的殖民地的粮仓,所以荷兰人自17世纪30年代中期起开始鼓励汉人移垦台湾。故荷兰人鼓励在台湾的汉人拓垦,其动机是为了荷兰人之利益。

荷兰人对汉人横征暴敛式的压榨与屠杀 比利时学者韩家宝(Pol Heyns)认为,荷据时期荷兰殖民当局与中国企业家在台湾的经济活动,是一种“非正式的合作”(informal cooperation);美国学者欧阳泰则称台湾是荷兰人与中国人在台湾的“共同殖民”(co-colonization),这实在是以曲解历史的方式,美化荷兰人在台湾的殖民统治。历史真相是,荷兰人对汉人横征暴敛式地征收各式各样的税赋。整个17世纪40年代(除1649年外),年年课征新税,最后汉人连过河(二仁溪)也要缴税。尤其是在缴了各种各样的其他税后,还要缴纳相当于一名普通工人月薪四分之一的人头税,这是何等沉重的负担!故至17世纪50年代初(1652年、1653年),大员商馆的盈利中,取自台湾本地的收入,约占85%以上。而荷兰人从台湾所榨取的这些财富,可以说几乎全部直接榨自汉人,尤其是在1639—1650年间,荷兰人以征税方式榨自汉人的财富增加了15.8倍,同期在台湾的汉人却增加不足1倍(仅增加87.5%)。

因此,所谓在台湾建立商品化经济,将台湾纳入世界贸易体系,实在是在美化荷兰人在台的殖民统治。事实上,在荷兰人未来台湾之前,汉人与“土番”间早就存在市场机制的贸易,而所谓将台湾纳入世界贸易体系,应该说是将台湾纳入荷兰人全球殖民的压榨经济体系,才符合实情。当时,汉人不但是被压榨的对象,而且是被压榨得非常凄惨。中国人明明是被殖民,且是被残酷压榨的殖民对象,怎会与荷兰人平起平坐地在台共同殖民?且自17世纪30年代末始,整整十余年,荷兰人针对汉人年年片面颁布新征课税的严酷规定,何曾征得或非正式地征得汉人企业家的同意,或与汉人企业家非正式地协商?1652年,汉人企业家郭怀一就是无法忍受荷兰人的压迫而率众起义的。是役,荷兰人更是屠杀了3,000~4,000名汉人(当时在台湾的汉人仅15,000~20,000人),亦即在台湾的汉人约每5人中就有1人遭荷兰人杀害,可说是极其残酷。

西方强权曲解台湾荷据时期历史 西方一些别有用心者,披着学术的外衣,以学术为名,立足欧美白人的角度,美化白人先祖在全球殖民时期所犯下的滔天罪恶。身为中国人,一定要有民族自信,探究历史的真相,更要有勇气披露那段残酷历史的真相。回首17世纪上半期,经由检视荷兰人自己所留下的那个时代的原始档案,可以发现荷兰人在尽力追求公司利润的核心动机下,殖民台湾的那段历史的本质—不仅是汉族被课以重税的盘剥史,而且也是“土番”与汉族同遭荷兰人残酷屠戮与压榨的血泪史。

△ 东印度新地图(1680年)

准确详实的地图绘制,体现了大航海时代荷兰先进的航海科技水平。

看来世事皆前定,白日寒云不胜情 荷兰人殖民台湾仅三十八年(1624—1662年),最后人去影空,黄粱一梦。由于荷兰东印度公司对散处台湾南北、互不隶属的各个“土番”部落进行了长达十余年的血腥征服,建立了岛上的“中央”权威。故郑成功率军征台驱荷后,明郑政权也就取代了荷兰公司的在台权威。故就中国而言,荷兰人殖民台湾三十八年的历史意义,诚如《台湾外纪》一书的作者江日升所云,台湾“地将灵矣,欲入为中国之邦,天必先假手一人为之倡率,如颜思齐者,是为其引子;红毛者,是为其规模;郑氏者,是为其开辟。俾朝廷修入版图,设为郡县,以垂万世”。“看来世事皆前定,白日寒云不胜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