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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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1)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决定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书行文过程中为方便叙述,对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名称,除原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文件保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之外,统称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同时废止。本书在行文过程中涉及上述法律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为准,但考虑上述九部法律仍在施行中,故沿用原法相应名称简称。

(3)为行文方便,本书中多次出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使用简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为«保险法»。具体如下: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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