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间接调控
“计划调控”是政府对经济活动直接控制和直接调节。“间接调控”则是政府试图通过调节市场引导企业来影响经济活动。“间接调控”思路是和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设想联系在一起的,是借用了雅诺什·科尔奈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思路。“间接调控”思路的基本点是:①就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来说,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企业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大量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企业面向市场独立自主地进行。②就国家、市场、企业这三者关系来说,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这里所说的“国家”实际上是指政府或者国家集中计划,这里的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当时叫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决定》提出要建立一种新型的计划体制,要突破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9)“实行计划经济同运用价值规律、发展商品经济,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统一的,把它们对立起来是错误的。在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问题上,社会主义经济同资本主义经济的区别不在于商品经济是否存在和价值规律是否发挥作用,而在于所有制不同,在于剥削阶级是否存在,在于劳动人民是否当家做主,在于为什么样的生产目的服务,在于能否在全社会的规模上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还在于商品关系的范围不同。”(10)《决定》重申了十二大的方针,强调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其他各种经济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必须长期坚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决定》突破了把所有权和经营权混在一起的传统观念,确认全民所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在国家计划、政策、法令的指导、管理和调节下,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决定》概括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基本点:第一,就总体说,我国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不是那种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第二,完全由市场调节的生产和交换,主要是部分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和服务修理行业的劳务活动,它们在国民经济中起辅助的但不可或缺的作用;第三,实行计划经济不等于指令性计划为主,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都是计划经济的具体形式;第四,指导性计划主要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来实现,指令性计划则是必须执行的,但也必须运用价值规律。按照以上要点改革的计划体制,就是要有步骤地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适当扩大指导性计划的范围。(11)
《决定》打破了国家包揽一切经济活动的做法,提出要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管理经济的职能,并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概括了这一职能的主要内容,坚持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
关于宏观调控,《决定》指出: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我国的国民经济计划就总体来说只能是粗线条的和有弹性的,只能是通过计划的综合平衡和经济手段的调节,做到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保证重大比例关系比较适当,国民经济大体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决定》提出了间接调控的思路:“就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来说,今后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至于少数由国家赋予直接经营管理企业责任的政府经济部门,也必须按照简政放权的精神,正确处理同所属企业的关系,以增强企业和基层自主经营的活力,避免由于高度集中可能带来的弊端。”(12)《决定》对价格和价格体系有了新的和进一步的认识,认为随着企业自主权的进一步扩大,价格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调节作用越来越显著,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更为急迫。各项经济体制的改革,包括计划体制和工资制度的改革,它们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价格体系的改革。价格是最有效的调节手段,合理的价格是保证国民经济活而不乱的重要条件,价格体系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决定》提出,在调整价格的同时,必须改革过分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逐步缩小国家统一定价的范围,适当扩大有一定幅度的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的范围,使价格能够比较灵敏地反映社会劳动生产率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比较好地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决定》强调要运用一系列经济杠杆来调控经济:“在改革价格体系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改革财政体制和金融体制。越是搞活经济,越要重视宏观调节,越要善于在及时掌握经济动态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以利于调节社会供应总量和需求总量、积累和消费等重大比例关系,调节财力、物力和人力的流向,调节产业结构和生产力的布局,调节市场供求,调节对外经济往来,等等。”(13)与党的十二大强调国家统一计划不同,强调“必须坚持国家计划的统一领导”不同,《决定》提出国家计划就总体来说是“粗线条的和有弹性的”,计划是着眼于把国民经济中“大的方面管住管好”。
《决定》作为中共中央文件第一次使用了“宏观调节”的概念。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要“逐步健全以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经济调节体系”,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应逐步转向以间接管理为主,并且把这种宏观调控方式概括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在十三大报告中,我们党第一次提出了“建立和健全宏观调节体系”的改革目标。
总的来看,党的十三大对宏观调控思路的发展主要有:第一,强调计划和市场的作用范围都是覆盖全社会的,破除了计划与市场的板块分工论。与“计划调控”相比,间接调控思路有了质的飞跃,它把市场调节的范围扩大到整个经济,不再局限于经济的一小部分,撤除了计划与市场之间人为设置的隔墙。第二,明确提出要“逐步健全以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经济调节体系”。第三,强调把经济手段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不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调节经济运行。这里所说的经济手段当时是指价格、税收和信贷,《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把这些手段称为“经济杠杆”。第四,明确“计划管理的重点应转向制定产业政策,通过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杠杆,促进产业政策的实现”。(14)这实际上是要放弃指令性计划。第五,提出“加快建立和培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不仅包括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等商品市场,而且包括资金、劳务、技术、信息和房地产等生产要素市场。党的十三大报告强调,单一的商品市场不可能很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社会主义的市场体系还必须是竞争的和开放的;垄断的或分割的市场不可能促进商品生产者提高效率,封闭的市场不利于发展国内的合理分工和促进国际贸易。(15)
但是,党的十三大报告仍然使用“计划经济”的提法,这表明我们党当时在思想意识上还没有放弃计划经济。
1990年12月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建议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提出了“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思路,这个思路进一步明确了宏观调控的内容和任务。其要点是:“第一,不能把计划经济理解为只是指令性计划,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都是计划经济的具体形式。计划管理也不能搞主观随意性,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必须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和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市场调节要在国家总体计划和法规约束下发挥作用。第二,国民经济发展目标、总量控制、重大结构和布局调整,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等,主要发挥计划的作用;企业大量的生产经营活动,一般性建设和技术改造,主要由市场调节。第三,国家计划管理和指导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确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制定正确的产业政策、地区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做好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并综合配套地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来引导和调控经济的运行。”(16)笔者认为,《说明》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计划和市场的调节重点和范围仍然是有分工的,这与十三大报告强调的“计划和市场的作用范围都是覆盖全社会”的思路相抵触。其二,市场调节仍然从属于、受制于国家计划。这个提法似乎告诉人们,资源配置和经济活动的总控制阀仍然掌握在国家手里。这说明当时的间接调控思路还没有摆脱计划经济思想的束缚。
需要指出的是,“间接调控”思路中的“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提法看起来很美好——似乎市场和企业都在国家的掌控之中,经济发展仍然可以做到有计划按比例,但是仔细推敲,这个提法在实践和经济学逻辑上都有一些问题。首先,国家凭借什么来调控市场?如果说通过包括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内的经济政策来调控市场的话,那么这些政策也直接对企业行为产生影响,并不是先影响了市场,然后再通过市场来影响企业。例如,降低某种企业税赋的税率会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中央银行提高贷款利率会直接增加企业间接融资的成本。其次,国家能否调控市场?市场机制本身是一种自动、自发的机制,是一只“看不见的手”,我们如何控制它调节它?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一种受国家计划或政府调控的市场(机制)还能是真正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市场(机制)吗?宏观调控的主要目的是要克服市场失灵,克服市场自发调节带来的不利后果,弥补市场调节的真空地带,而不是调控市场本身。再次,如果说宏观调控是“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那么谁来引导消费者呢?消费者和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两大微观主体,宏观调控对象不可能只作用于企业而不管消费者,不包括消费者的宏观调控是一种“跛足”的宏观调控,这种宏观调控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最后,根据现代经济学的知识,生产某种商品的全体企业构成这种商品市场的供给方,而购买这种商品的全体消费者形成这种商品市场的需求方;在生产要素市场上,企业构成生产要素的需求方,消费者则形成生产要素的供给方;经济政策的变化往往是通过影响生产者行为和消费者行为来影响市场的供求关系,各种市场的供求关系变化最终导致宏观经济中的比例关系变化和宏观经济总量的变化,而“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提法不符合这种宏观经济学的微观基础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