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计划调控
自1953年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与这种体制相适应的宏观经济管理方式是政府通过中央集中的指令性计划对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进行直接、全面的控制,依靠计划手段实现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在这种体制下,人财物等资源完全由国家集中控制和统一计划配置,“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的三个基本经济问题全靠计划部门的计划指令来解决。当时我们在理论和思想观念上把商品、资本和市场机制都看成资本主义制度的有机构成部分,在经济实践中完全排斥它们;认为计划控制优于市场调节,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之一,计划经济可以做到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市场调节则是自发的、盲目的,其结果必然是经济比例关系失调而陷入经济危机。因此,改革开放前,扎根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土壤上的宏观调控思路可以称为“计划控制”。
严格说来,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们只有计划控制理论,没有现代经济学意义上的宏观调控理论,甚至没有宏观调控思路。1979年随着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我国的宏观调控思路才逐渐形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虽然还没有完全否定和破除计划经济体制,但是已经认识到这种体制的缺陷,开始把市场元素和市场调节引入经济活动,这是中国共产党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年来经济建设的经验教训中得出的认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现在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应该着手大力精简各级经济行政机构,把它们的大部分职权转交给企业性的专业公司或联合公司;应该坚决实行按经济规律办事,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注意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干部和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充分发挥中央部门、地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四个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使社会主义经济的各个部门各个环节普遍地蓬蓬勃勃地发展起来。”(3)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虽然没有使用“市场机制”和“市场调节”的提法,但是“按经济规律办事,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让地方和企业“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实际上是向市场化改革迈进、破除计划经济迷信的重要思路和举措。
我们注意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把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说成国家计划部门“让渡的”和“下放的”权力,没有认识到企业作为经济的微观细胞、作为微观经济主体本应具有这些权力;并且会议公报强调地方和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仍然要“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也就是说,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引入一些市场调节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因素。这种宏观调控思路的基调还是计划经济套路,但是它毕竟打破了计划经济的坚冰,打破了集中计划一统天下的局面,认识到了计划经济的缺陷和市场机制的优势,市场机制和市场调节开始在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计划指令和市场机制都成为资源配置的手段。不过,这个阶段的市场机制调节还只是被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并且由于价格改革还没有开始,各种产品价格和生产要素价格还是计划价格,所以市场调节的作用还十分有限,集中的指令性计划仍然是资源配置和调控经济运行的主要手段,市场调节还只是计划调节的一种补充,只是计划调节的一种辅助手段。我把改革开放之初形成的这种以计划控制为主的宏观调控思路称作“计划调控”。
这种思路认为,社会主义经济由两部分或两个板块组成:计划经济部分和市场调节部分,其中计划经济部分是基本的、主要的,市场调节部分是次要的、从属的,并且这两部分是有分工的:计划经济部分服从有计划按比例,市场调节则是自发的、盲目的。既然计划经济是基本的和主要的,那么资源配置自然就是计划主导的,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就是次要的、从属性的。我们党著名的经济工作领导人陈云同志对这个思路表述得最为清楚。陈云同志在1978年3月8日的《计划与市场问题》这篇讲话中说:“整个社会主义时期经济必须有两个部分:①计划经济部分(有计划按比例的部分);②市场调节部分(即不做计划,让它根据市场供求的变化进行生产,即带有‘盲目’调节的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的主要的,第二部分是从属的次要的,但又是必需的。既掌握了政权,又有了第一部分经济,就能够建设社会主义。第二部分只能是有益的补充(基本上是无害的)。”(4)陈云同志认为,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计划控制和市场调节这两块都必须加强,而不是相互替代,“在今后经济的调整和体制的改革中,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这两个部分的比例的调整,将占很大的比重,不一定计划经济部分愈增加,市场调节部分所占绝对数额就愈缩小,可能是相应地增加”。(5)
党的十二大(1982年9月)报告《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明确了当时我国的宏观调控思路是“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并且把它作为一个原则确定下来。这个报告比较系统阐述了“为何”“如何”要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报告指出:“我国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有计划的生产和流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同时,允许对于部分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不做计划,由市场来调节,也就是说,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由国家统一计划划出一定的范围,由价值规律自发地起调节作用。这一部分是有计划生产和流通的补充,是从属的、次要的,但又是必需的、有益的。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这几年我们对经济体制实行了一些改革,扩大了企业在计划管理方面的权限,注意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方向是正确的,收效也很明显。但是,由于有些改革措施不配套,相应的管理工作没有跟上,因而削弱和妨害国家统一计划的现象有所滋长。这是不利于国民经济正常发展的。今后,要继续注意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但决不能忽视和放松国家计划的统一领导。”(6)我们看到,这个报告把市场调节的对象看成由国家统一计划中划分或让渡出来的,强调市场调节不能削弱和妨害国家统一计划。
这个报告比较具体地论述了“计划为主、市场为辅”的宏观调控思路。报告认为,为了使经济的发展既是集中统一的又是灵活多样的,在计划管理上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对于国营经济中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生产和分配,尤其是对于关系经济全局的骨干企业,必须实行指令性计划,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上的重要体现。对于集体所有制经济也应当根据需要下达一些具有指令性的指标,如对粮食和其他重要农副产品的征购派购。由于我国还存在着多种经济形式,由于对社会的各种复杂需求和大量企业的生产能力难以做出精确计算等,除了指令性计划之外,对许多产品和企业要实行主要运用经济杠杆以保证其实现的指导性计划。无论是实行指令性计划还是指导性计划,都要力求符合客观实际,经常研究市场供需状况的变化,自觉利用价值规律,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引导企业实现国家计划的要求,给企业以不同程度的机动权,这样才能使计划在执行中及时得到必要的补充和完善。至于各种各样的小商品,产值小,品种多,生产、供应的时间性和地域性一般很强,国家不必要也不可能用计划把它们都管起来。这类小商品,可以让企业根据市场供求的变化灵活地自行安排生产,国家应当通过政策法令和工商行政工作加强管理,并协助它们解决某些重要原材料的供应。(7)
这个报告提出:“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我们要正确划分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各自的范围和界限,在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有步骤地改革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办法,改革劳动制度和工资制度,建立起符合我国情况的经济管理体制,以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8)
可见,在“计划调控”的思路中,计划经济是主菜,市场调节只是添加剂或配料,市场调节的主要作用只是为计划经济拾遗补阙,计划与市场之间是有隔墙的,二者的职能和作用是有明确分界的。不过,我们应当认识到,计划调控思路还是与计划控制思路有明显差别,前者引入了市场机制,后者则否定和排斥市场机制;虽然在计划调控思路中,计划还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但已经不再是唯一手段。
站在今天的角度来看,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思路有很大的局限性。它把经济划分为两个板块,一块由计划来控制,另一块由市场来调节,市场调节的那一块在范围和比重上都很小,并且还要服从国家计划的统一领导,以不损害计划调控为前提。这种宏观调控思路的经济基础是我们当时的经济体制还是计划经济体制。但是,这种“计划调控”的思路在当时具有重要的、积极的意义。首先,它承认不是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计划能够管得了管得好的,计划会有失误、会有偏差,实际上否定了计划控制的唯一性和完全正确性。其次,它引入了市场调节,不再把市场调节看成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它肯定了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市场调节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最后,它把宏观调控划分为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三种方式。虽然它还强调这三种调控方式有各自的范围和界限,但是为了建立市场调节的体制机制基础,已经提出了改革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办法,改革劳动制度和工资制度,而这些改革的结果将是市场价格机制和市场体系的形成。而市场价格机制和市场体系的形成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是现代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前提。
在党的十二大报告的基础上,第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83年6月)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提出“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组织生产和流通,发展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的设想。因此,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计划控制”相比,“计划调控”思路及其实施客观上启动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是迈向现代宏观调控思路的“开步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