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论父权和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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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菲尔默爵士的一个重要论点是:人类不是生而自由的。这是他的绝对君主制的立足之基,在此基础上,绝对君主制被抬得高高在上,以至其权力凌驾于一切权力之上,简直是“高出天际”。它超越人世间的一切,就连约束众神的誓约也束缚不了它,这远远超出了人类的想象力。但是,如果这个基础崩塌了,其整个结构便会随之倒塌,政府就只能由那些理性者按照他们原先构建社会的方式,通过谋划和协商进行重组。为了证明这个重要论点,菲尔默告诉我们,“人生来就是隶属于他们的父母的”,因此,人们不可能自由。他把父母的这种威权称为“王权”、“父权”或“父亲身份的权力”。读者们大概认为,在这样一部决定君主的威权和臣民的服从的著作中,他首先会明确地告诉我们什么是父权;或是给它下一个定义,即便他曾在其他论文中告诉我们,“它是无限制的,也是不可能被限制的。”或者,至少他应该作一些说明,以便我们在他的著作中再碰到“父亲身份”或“父权”这类字词时,心中有一个完整的概念。我原本以为在其《先祖论》的第一章中就能看到这种说明。可令人失望的是,他在这里只是首先顺便对帝王的神圣表达了敬意;接着,又对那些他计划立马就要取消和摧毁的“本国或任何其他国家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表示了赞美;最后,向那些看待这个问题不如他深刻的学者表达过敬意之后,他便开始向贝拉明发动攻击。因为战胜了对方,他所谓的“父权”才会顺理成章地树立起来。既然贝拉明自己也承认被打垮,大势已去,那就不会再有什么争端了。因为,此后我再也没有见他对这一问题作过任何说明,也未见他搜集过任何论据来证明他的看法,而只是天马行空地向我们讲述所谓“父亲身份”这种奇怪而专横的“幽灵”的故事,谁能捉到这个“幽灵”,就会即刻拥有整个帝国和无限的绝对权力。他一再告诉我们,这种父权始于亚当,并且一直延续下去,直到大洪水时代[1],它使整个先祖时期的世界和谐安宁;后来,它跟随诺亚和他的儿子们走出方舟,确立并支持了世间的所有君王,直到以色列人在埃及遭受奴役为止。当时,可怜的父权遭到压制,直至“上帝赐给以色列人诸王,这一古老而重要的、一脉相承的权利才得以在父权政治中重新确立”。他在他书中的第十五页到十九页讲述了这些内容。然后,“为了确定王权的自然权利”,他仅凭一个并不充分的理由否定了一种反对观点,扫除了一两个障碍,便匆匆结束了第一章。我把他那种断章取义的引证称为不充分的理由,但愿算不上蓄意中伤,因为上帝说的是,“要尊重你的父亲和母亲”,而我们的作者却只引用了一半,将“母亲”完全省掉了,因为这点对他达到目的的用处不大。更详细的内容,我将在其他地方再进行讨论。
贝拉明主教
圣罗伯特·贝拉明(1542—1621年),意大利耶稣会士和天主教会的红衣主教,欧洲反宗教改革运动的重要人物。贝拉明是一位神学教授,后来成为罗马学院的院长,并于1602年成为卡普阿大主教。他支持特伦特议会的改革法令。他还因在佐丹奴·布鲁诺事件、伽利略事件以及对弗尔根齐奥·曼弗雷迪神父的审判中所扮演的角色而被人们广泛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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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我们的作者对于创作这类性质的论著并不外行,对于所讨论的问题也并不是那么粗心大意。因为,他在所著的《混合君主制的无政府状态》一书中,就曾明确反对这种马虎的错误,他针对罕敦先生指出,“我对作者的第一个不满是,他没有对君主制作任何一般的定义或说明。因为按照方法论原则,他应该首先下个定义。”那么,按照方法论的原则,罗伯特·菲尔默爵士也同样应该先告诉我们,他口中的“父亲身份”或“父亲的权威”究竟是什么;而不是先告诉我们谁拥有这种身份或权威,甚至一上来就对此夸夸其谈。但是,如果他把自己想象的整套理论的蓝图全都呈现给我们,也许他会发现,这个“父亲的权威”(父亲和君王的权力)显得怪异而可怕,与儿童们心目中的父母或臣民们心目中的君王的形象截然不同。因此,他便如同医生一样,在让病人服下那些苦涩或具有腐蚀性的药水之前,他先小心谨慎地将那些苦涩或具有腐蚀性的药水进行稀释,以免他们出现不适或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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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的著作中,关于“父亲的权威”的论述随处可见,现在我们就来仔细探究一番,看看他究竟对此做了哪些说明。他首次提到亚当享有父权时,声称:“不只是亚当,就连后世的先祖们,凭其作为父亲的权利,对他们的子孙也享有王权。”“亚当根据神谕获得了这种支配全世界的权力,并将其传给后世的先祖们;他们享有的这种权力,与创世以来所有君主享有的绝对统治权一样广泛和充分。”“生杀予夺和宣战媾和之权。”“亚当和先祖们握有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君王们依据至亲权继承最高权力的行使权。”“王权既是依据上帝的法律而来,因此不受任何低级法律的限制,亚当是众人之主。”“在一个家庭中,父亲仅凭自己的意志进行统治,不需要其他任何法律。”“君主的地位高于法律。”“在《撒母耳书》中,君王的无限管辖权已得到充分说明。”“君王居于一切法律之上。”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我们的作者还借波丹之口表达了更多相似的观点:“毫无疑问,对于君主享有的一切法律、特权和授予,若其后继者没有明确表示同意,也没有以默认的方式予以批准,那它们就只在原来的君主在世时具有效力,尤其是特权。”“君王制定法律往往基于:君王平日公务繁忙,有时还为战争所累,所以鲜有机会召见臣民,当面聆听他们的雄心壮志。鉴于此,创立法律就势在必行,以便所有臣民都能通过法律了解他们君王的想法。”“在一个君主制国家,君王必须凌驾于法律之上。”“一个完美无缺的王国,就是君王按其个人意志进行统治的王国。”“不论是风俗习惯还是成文法令,都不能也不可能削减君王凭其父权统治人民的一般权力。”“亚当是他家族中的父亲、君王和主人;在这个家族中,不论是作为他的儿子还是臣民,作为他的仆人还是奴隶,都是一样的。父亲有权处理或出售他的子女或奴仆,因此我们可以在《圣经》上看到,男仆和女仆同其他货物一样,最初都是作为所有者的财物和资产计算的。”“上帝还赋予父亲另一项权力和自由,即转让子女支配权的自由。因此我们发现,人类历史初期,出售和赠予子女的现象极为盛行。那时,奴仆跟其他货物一样,被人们当作一种私有物品和继承品;同时我们看到,古代还流行着一种阉割和使人成为阉宦的权力。”“法律只不过是拥有至高无上的父权者的意志。”“上帝规定,亚当的最高权力是无限的,基于其意志的行为有多广泛,其权力的范围就有多广大;亚当如此,其他一切拥有最高权力的人也都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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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之所以大量引用作者自己的话,是因为他对其所谓的“父亲的权威”的解释基本上都散见于这些引文中。他认为,这种权威最初被授予亚当,其后的一切君主也理应享有。而且,我们的作者还认为,这种“父亲的权威”或“作为父亲而享有的权力”,是一种神圣的、不可改变的主权。因此,父亲或君主对于他的子女或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享有无限的、不受约束的绝对权力,他可以随意占有或转让他们的财产,随意出卖、阉割或使用他们的身体。因为,他们原本就都是他的奴隶,他是一切事物的主人和所有者,他那无限的意志就是他们的法律。
神圣的王权
罗伯特·菲尔默竭力鼓吹君权神圣、“王大于法”,他声称因上帝“神法”造就了至尊的王权,“因此没有任何低一级的法律可以限制它”。亚当为上帝创造的第一个人,被上帝授予了统治妻子、儿女以及世间万物的权力,因此,亚当不仅是第一个家长,而且是第一个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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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我们的作者赋予亚当如此巨大的权力,并在这个假设的基础上建立起君主的一切统治和权力,那他理应针对所论述的问题,以清晰、明确的论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奴隶除了其身份本身,其他的一切既然都被剥夺,那么统治者就应该用确凿的证据向他们证明奴隶制存在的必要性,以使他们心甘情愿地臣服于统治者的绝对权力之下。否则,除了迎合人们与生俱来的虚荣心和野心,我们的作者建立这样一种无限权力,还能有什么目的,或找出什么其他借口?况且,这种虚荣心和野心还会随着对权力的掌握而不断膨胀。特别是,当一些人在族人的支持下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权力,若他们因此而相信自己由此便有权得到其他一切,便可以仗着这些权力恣意妄为,这就很可能诱使他们去做一些既无益于自身,也无益于其管辖民众的事,最后只会带来更大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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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作者既然将亚当的主权作为建立其绝对君主制的牢固基础,我想他在《先祖论》一书中,肯定会举出一切必需的论据来证明和确立他的这一假设。此外,鉴于作者对自己的这一假设信心十足,我以为他在书中也一定会列出充足的理由来支撑这种自信。可令人失望的是,在他的通篇文章中我没有找到任何这样的内容。我简直不敢相信,他居然不作任何证明,就理所当然地以这样一个简单的假设为基础,建立起一个如此庞大的结构。他认为人类的“天赋自由”完全是一种“谬误”,而他那篇论文的宗旨就是驳倒这一“谬误”,可他在文中只以“亚当的权威”这一假设来立论,却没有提出关于这个“权威”的任何证据,这就令人有些匪夷所思了。他总是信心满满地说,“亚当享有王权”,“绝对的统治权和生杀予夺之权”,“一个普遍的君主制”,“生杀的绝对权力”等等。他说得如此肯定,可奇怪的是,在他的《先祖论》一书中,我找不到任何一处他自称能阐明其架构基础的地方,也找不到任何像是论证的内容,文中散落的全是这类话,如“为确立王权的这种自然权力,我们在《十诫》中发现,在教人服从君主的法规时是这样表达的:‘尊敬你的父亲’,就好像一切权力原本就属于父亲’”。那么,为什么我不能补充说,在《十诫》中,教人服从王后的法规时是用“尊敬你的母亲”这样的话语来表达的,就像一切权力原本就属于母亲呢?可见,罗伯特·菲尔默爵士所用的论证既适用于父亲,也适用于母亲,但是关于这一点,我们还是到适当之处再详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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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这里我发现,我们的作者在其论著的第一章或其余章节中,对其“亚当的绝对权力”这一重要原则就只作了以上这些论证而已。但是,他却像已经通过确凿的证据做出了证明一样,旋即用“根据从《圣经》中所得到的证据和理由”这句话开始了他的第二章。至于能用来证明亚当主权的“证据和理由”究竟在什么地方,不得不承认,除了上面提到的“尊敬你的父亲”之外,我确实找不出来了。除非把他所说的那句“从这些话中,我们发现贝拉明终于坦承,神创造了人,并使他成为其后裔的君主”当作是从《圣经》中获得的一种证据和理由,或当作别的证据来看待,而全然不顾他接着又用一种新的推论法得出结论:“亚当的王权”就完全归属于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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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章或全文的任何地方,除了一再重复“亚当的王权”(有些人把这种表达当作论证),如果作者还提出过其他任何证据的话,我希望有人能代他告诉我具体在哪里,以使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疏忽。如果找不到这类论证的话,那么我恳求那些对该书大加推崇的人考虑一下,你们的这种做法是否会让世人有理由怀疑:你们之所以拥护绝对君主制,之所以大力吹捧并著书拥护这一学说的任何一个作者,不是出于理性和论证的力量,而是出于某种利害关系的考虑。不过,我希望你们不要期待那些理性而又公正无私的人会因为这位大学者专门著书来确立“亚当的绝对君权”,反对人类的“天赋自由”,并用寥寥几句话作为论证,就转而投向你们;相反,我们倒是可以自然而然地得出一个结论:他根本没有什么东西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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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为了彻底理解我们的这位作者的意思,我废寝忘食地阅读了他的《对亚里士多德、霍布斯的评论》等著作,想看看他与别人进行辩论时,是否提出过任何证据来支持他的“亚当的主权”这一宝贵教义,因为在其论《君主的自然权力》一文中,他对此讳莫如深。不过,我认为在其《对霍布斯先生的〈利维坦〉的评论》一文中,他倒是把自己在各种著作中曾经用过的所有论证都搬出来了,概括而言,即“如果上帝只创造了亚当一人,并从他身上取出一块骨肉创造出女人,如果整个人类都是作为他们的一部分而被他们繁衍下来的,如果上帝不仅赋予亚当对这个女人和他们两人所育子女的统治权,而且还让他去征服整个世界和世界上的一切生物,那么,只要亚当还活着,在没有得到他的赐予、分封或许可的前提下,谁都不可以要求或享有任何东西……”这就是我们能看到的罗伯特·菲尔默爵士确立“亚当的主权”和反对“天赋自由”的全部论证了。这些论证还散见于他的下列论文中:《上帝创造亚当》《上帝赋予亚当对夏娃的统治权》以及《亚当作为父亲对其子女的统治权》。对此,我将专门加以论述。
[1]大洪水:《旧约·创世记》中记载,由于人类在地上作恶,上帝决心毁灭这个世界的文明。在毁灭人类之前,他命令义者诺亚建造一只巨型的方舟,把地上每一种生物都留下至少一对,放入方舟里。这只方舟长130米、宽22米、高13米,分上、中、下三层,每一层都有一间独立的小舱房。天上降下暴雨,使水位不断上升。大水涌来,把地上的所有生物全部消灭掉,唯有诺亚方舟得以幸免。后来,诺亚一家成为中东地区各个民族的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