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灭与重生:日本昭和时代(1926—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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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宪法、国家以及政治

天皇主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

当时日本国家的根本法,是1889年颁布、1890年开始施行的《大日本帝国宪法》。这部宪法是通过天皇下达诏敕的形式颁布的,也就是说,宪法是由天皇赐给臣民的。宪法颁布时,也要求臣民对国家忠诚,并付出一切。既然是天皇所赐的宪法,那么接受宪法的国民也就成了天皇仆从一般的存在。换句话说,不是国家为了国民而存在,而是国民为了国家而存在。

宪法规定了日本要由所谓“万世一系”的天皇家的长子出任最高权力者,实行一代又一代的统治。由天皇来行使国家主权,这种情况被称为“天皇主权”。以伊藤博文的名义出版的《宪法义解》一书,实际上就是关于《大日本帝国宪法》的法定解释,其中将天皇称为神的子孙,把天皇与臣民完全区分开来。

宪法规定,只有天皇有调动军队的权限。此外,政府机构的相关制度、官员的薪金和任免、教育制度、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发布戒严令,乃至在紧急情况下由天皇掌握全权,即所谓“非常大权”,也都被划入天皇的权限之内,这些权力被统称为“天皇大权”。其中的“非常大权”一经行使,日本就会变成天皇独裁的国家。不过直到这部宪法失效,天皇也没有行使过一次“非常大权”。

虽然宪法也规定了在天皇处理政务时,国务大臣有辅弼之责,但是并没有规定天皇有听从的义务。

宪法中虽无关于内阁的相关内容,但是内阁还是作为国务大臣的合议机构发挥着作用。在规定内阁官制的法令中,规定了由总理大臣(首相)担任内阁首脑。要说首相的权限与其他阁僚有什么不同,无非是他需要负责统领内阁而已。

虽然宪法规定了天皇握有对于包括首相在内的内阁成员的任免权,但是并没有写明具体的任免程序。一直以来,首相的人选都是通过元老推荐产生的,而首相以外的内阁成员则由首相推荐,然后由天皇任命。首相虽然能推荐阁僚人选,但是并没有开除不听话阁僚的权限。

关于元老,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元老主要就是从那些曾经担任首相的资深政治家中间选出的类似长老的人物。在改元昭和的时候,元老只剩下西园寺公望一人。而根据西园寺本人的意向,之后也再未选出新的元老。1940年西园寺不再履行元老之责以后,首相的人选就改由内大臣与曾经出任首相者(被称为重臣)讨论之后再向天皇进行推荐了。

西园寺公望

枢密院是作为天皇的法律顾问而设立的机构,其职责是在天皇的指示下,对敕令草案、条约草案以及政府预定要向议会提出的法律草案进行审查,并将结果报告天皇。枢密院的成员被称为枢密顾问官,最高责任人则称为枢密院议长。

枢密顾问官由内阁从那些曾经担任帝国议会议员、国务大臣、政府中央机构的副部长、帝国大学教授等职位的人当中挑选,并向天皇推荐。当枢密院开会时,不仅天皇会出席,现任的阁僚们也会作为顾问官参加。枢密院议长在地位上与首相是同等的。

对于国民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法令方面的相关名词。那些关乎国民权利和义务的法令(被称作法律),需要在议会经过多数表决后再以天皇的名义发布。而那些属于天皇的大权,则需要通过被称为“敕令”的法令来实施,这些敕令是在负责相关事务的大臣的辅佐下,以天皇的名义发布的。在军事方面,天皇会在军部大臣的建议下,通过发布军令的形式来进行控制。

在紧急事态下,政府有权发布所谓“紧急敕令”,即以天皇名义发布敕令,从而对包括国民的权利和义务在内的诸多方面进行管制。不过,关于这一点,还是存在一些限制,紧急敕令施行之后首次召开的议会,会讨论决定紧急敕令是否得当。

关于国民的权利,虽然存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这一限制,但是依然规定了诸如言论和思想的自由、居住和职业的自由等一整套权利。但是实际上,在改元昭和的时候,政府制定了《新闻纸法》《出版法》《治安警察法》《治安维持法》《军机保护法》等诸多法律,这些法律都对思想和言论的自由造成了限制。

其中的《治安维持法》,旨在维护由一代又一代天皇统治日本这样一种国家的存在方式,即所谓的“国体”,并对反对的声音进行限制和取缔。1925年(大正14年)制定的这部法律,最初的具体监管对象是否定君主制的共产主义运动。早在明治末期,为了监控政治犯和思想犯,警察组织内部就已经设立特别高等警察,即“特高”。不过,特高真正开始专横跋扈,令人害怕,还要等到稍后的时代。纳税和服兵役是国民的两大义务。在司法审判环节,同样也在天皇的名义下建立了以大审院为最高审判机构的审判制度。

当时的帝国议会相当于现在的国会。帝国议会由众议院与贵族院组成,众议院议员由公开选举产生,而贵族院议员则来自皇族、华族以及名义上由天皇任命的所谓敕选议员。两院在关系上是对等的,当出现两院意见相左的情况,就需要召开两院协议会来进行磋商。众议院议员的任期和现在一样,是4年。1926年,今天位于东京永田町的国会议事堂尚未建成,议会都在日比谷的临时议事堂召开,直到1936年11月国会议事堂建成为止。

众议院议员虽然实行公开选举,但是最初要成为选民,还有纳税额的限制,只有缴纳税金超过一定额度者才有选民资格。经过1925年的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修正,在改元昭和的1926年,25岁以上的男性都拥有了选举权,所有30岁以上的男性也被赋予了被选举权。如此一来,当时1/5的日本国民成了选民。但是,真正根据这一制度实施众议院总选举,还要等到两年后的1928年。

在当时的日本,宪法的宗旨是天皇主权,即由天皇来行使主权,因此在日本的政治舞台上,不会出现“民主主义”“民主化”这样的词语。取而代之的是大正时期的政治学者吉野作造提倡的“民本主义”,以及类似于“政治的民众化”这样的说辞。但是在本书中,不论是“民主主义”还是“民本主义”,其实都源于英语“democracy”一词,两者的意思相当接近,所以在没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下,都会直接使用“民主主义”等词汇。

吉野作造

关于当时的众议院选举,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籍贯为朝鲜或中国台湾等地的人,在移居内地以后,也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际上,在1928年实施的第一次不设纳税额限制的普通选举中,朝鲜籍的朴春琴成功当选议员。这种情况是日本政府与殖民地统治机构出于各自需要,对殖民地当地民众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实行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而出现的。

除了法律,国家预算案也需要帝国议会的批准才能得以实行。如前所述,诸如敕令、军令、条约等法令,议会都无权干涉,但是作为国家运作基础的国家预算案,必须得到议会的多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果议会否决了新年度的预算案,那就只能继续执行上一年度的预算。这一点成了议会政治力量的来源,通过对预算案的审议,议会可以对军事、外交以及教育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没有议会的支持,政府有时就会出现新政策或是军事扩张计划难以实施的情况。

改元时的众议院与贵族院

改元时的众议院议员是在选举权依然存在纳税额限制的时候选举产生的,共有464人,议会中的第一大党是占有165个议席的宪政会,其次是拥有161席的立宪政友会,第三大党则是占91席的政友本党。

政友会成立于1900年(明治33年),可以看作是曾经作为自由民权运动中心的自由党的继承者,多次获得执政地位,可谓战前日本保守派政党的代表。宪政会则成立于1916年(大正5年),与自由民权运动中的改进党颇有渊源,一直高举反自由党、反政友会的旗帜。这基本是一个由长期混迹于在野党的人在历经波折之后所结成的保守派政党。

至于政友本党,其实是一批因为党首的人事问题而脱离政友会的人,打着反对普通选举的旗号,在1924年成立的,也属于保守派政党。该党在成立不久之后举行的众议院总选举中遭遇不利,内部出现了动摇,不断出现脱党者,1927年,这部分人与宪政会合并组成了立宪民政党。在1924年的众议院议员选举中,本还有一个叫革新俱乐部的政党,但到1925年时已经分裂,主要成员被政友会吸收。

这些党派都是以众议院议员与地方议会的议员为中心的议会政党。虽然政友会与宪政会都宣称自己拥有数万名甚至数十万名普通党员,但是这些所谓普通党员,其实不过是党内某一议员的支持者,除投票之外,基本没有什么其他的政治活动。大部分政党都规定党首需由党大会选举产生,但在实际中都是由党内高层商讨决定,公选党首之类的只是个幌子而已。

在改元昭和时,因为普通选举法已经通过,有人开始尝试建立无产政党,准备参与下一次总选举。无产,顾名思义就是没有财产的人,主要指工人与佃农,因此这些政党都属于社会主义政党。虽然当时的法律禁止共产主义政党活动,但在不否定天皇制的前提下,主张对社会上的弱者进行救济的社会主义政党是合法的。事实上,在这些政党成立时起领导作用的,主要是对社会主义思想产生共鸣的律师、学者等高学历的知识分子,而不是真正的无产阶级。

此外,如果把刚刚提到的诸多政党比作水面上的波浪,那么在水面之下,还有以头山满领导的黑龙会为代表的一些政治团体,它们如同暗流一般在涌动着。作为传统右翼,这些宣扬天皇至上,要求对外强硬的政治团体大大小小、鱼龙混杂,其成员也会做出暗杀之类的政治恐怖活动。

贵族院议员大约有400人,主要由世袭或内部相互推举产生的华族议员,或是由政府从曾任高官者、学者等人群中挑选推荐,请天皇任命的所谓敕选议员组成。根据华族们的爵位与就任贵族院议员的原委,贵族院内部也分为几个院内会派。这些院内会派主要是为了进行决定议员的发言顺序及议事日程,选定委员会成员等贵族院的日常运作工作而结成的,属于仅仅在议会内部活动的议员团体。

不论是法律草案还是预算草案,都需要在众议院与贵族院获得通过才能生效。而对于贵族院制度,众议院无权加以修改,因此可以说,这是一个并不完全信任民意的制度。不过,在事实上,到大正中期为止,贵族院虽然不时在重要法案问题上与众议院发生对立,但是在护宪运动及普选运动等民主化运动不断发展、产生影响之后,贵族院也变得越来越尊重众议院的意见了。

至高无上的天皇统治

在宪法的最后,是关于修改宪法的相关条文。如果要修改宪法,就需要有天皇的指示,并在众议院与贵族院都得到2/3以上议员的赞成。这一规定使得修宪极为困难。

对于皇位的继承等与皇室相关的问题,则需要参照《皇室典范》这一法令。《皇室典范》在形式上属于天皇单独制定的特殊法令,内阁无权修改,只有由成年男性皇族成员组成的皇族会议,才能以天皇的名义对这一法令进行修改。这也是为了体现天皇的至高无上。因为大正天皇病情加重无法履行公务,当时还是皇太子的裕仁在1921年就任摄政,做出这一决定的就是皇族会议。

说到男性皇族成员,他们被规定有从军的义务。这一规定源于所谓贵族义务(Noblesse oblige)思想,具体来说,就是因为贵族受到种种优待,因而有义务去完成危险的任务。在昭和时期,中日战争爆发以后,就有不少皇族军官前往战场,并有两人分别因为战斗与事故而死亡。

宫内省负责管理皇族事务,最高责任人便是宫内大臣。虽然与其他中央省厅的首脑一样都是大臣,但是宫内大臣并不是内阁成员,只是在级别上与其他各省大臣同等而已。此外,内大臣作为天皇的政治顾问,其级别与总理大臣相当,主要从拥有入阁经验的人当中选拔。只有天皇能够任免宫内大臣与内大臣,内阁对于这些职位的人选没有发言权。

综上所述,虽然《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具体条文看起来与部分欧美国家的宪法颇为类似,但是其基本宗旨在于维护至高无上的天皇的长久统治,直至永远。在这一体系下,要在政治层面如实反映民意是比较困难的。

在制定这部宪法时,虽然列强将制定与欧美相当的法律体系,作为修改各国与日本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的条件,但领导了明治维新及之后的国家建设的伊藤博文与山县有朋等藩阀政治家,却把自由民权运动视作妨碍富国强兵的不智之举,在制定宪法时极力将自由民权运动的影响排除在国家的日常运作体系之外。他们的想法因此造就了这样一部不能很好地反映民意的宪法。

当时只有一位政治家对这种情况提出异议,指出在这种制度下,权力恐怕会越来越向高层集中,他就是大隈重信。1881年,大隈上书要求尽早制定宪法,并提倡实行英国式的议会内阁制,此举导致他被排挤出政府高层,这就是所谓“明治14年政变”。大隈的意见可以说非常切合时宜,但是当时的其他政府高层却将之视为大隈意欲独揽大权的手段,并将大隈排挤出政治权力的中心。在这之后,伊藤博文开始制定以天皇的大权为中心、弱化议会权力的宪法,而山县有朋则以即使自由民权派掌握政权,也无法对军队产生影响为目标,制定相应的军事制度。

大隈的预言在65年后成为现实。当时日本的政治家们对大隈意见的理解仅仅停留在政治斗争的层面,不得不说政府高层内部只有这样一些人物的日本,是颇为不幸的。如果大久保利通在西南战争后没有被暗杀的话,也许日本历史的发展会有所不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