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学校饮食卫生管理要求
1、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国家教委的有关文件。学校领导特别要注意组织学校炊事、管理人员认真学好上述法规和文件,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卫生检查制度。
2、要按有关规定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并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使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学校饮食卫生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3、要对学生加强卫生教育,使他们懂得有关食品卫生常识,自觉防止食物中毒。
4、要确实做好食品的采购、运输、贮存等过程的卫生工作,防止食品的污染及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食堂采购人员要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不得采购各种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包括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的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食品;掺假、掺杂、伪装或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用非食用原料加工的食品;超过保存期的食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农药(残留)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卫生规定的食品。
5、学生食堂必须保持整洁,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食堂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应当配备消毒、更衣、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要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餐具、茶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运送食品的包装容器、工具和设备条件必须符合卫生要注,防止食品污染。直接入口的食品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食堂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炊事管理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从事饭菜加工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6、炊事、管理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食堂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不能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7、学校要为学生提供洗手等卫生设施,供给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饮用水,有条件的学校,要为学生提供饮用开水,防止饮用不清洁水发生肠道传染病。
8、实行课间加餐的学校要加强对加餐食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对供应的食品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把关,运送加餐食品的容器要符合卫生标准。分发食品的人员必须是无传染病、身体健康者。运送、分发加餐食品的过程中,要防止各种有害物质的污染。
9、要加强校外以供应学生为主的摊店的管理和监督,其办法参照以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