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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过程中导致其他脏器受损,医院应承担什么责任?
现实困惑
退休人员赵某一次外出时突发心脏病晕倒在地,被好心人救起送往医院紧急抢救。医生对随后赶来的赵某家属说明各种情况后,依规为赵某做了心脏手术。术后经过一周的调养,赵某出院回家。可是,回家后赵某总感觉不舒服,在家人的陪同下赵某再次来到医院。经检查发现,赵某的心脏并无大碍,但其他脏器却被损伤了,不得不再次住院治疗。赵某的家属非常气愤,要求医院治好赵某并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医院应承担什么责任呢?
律师解答
很显然,医院在为赵某做心脏手术的过程中损害了其他脏器,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导致患者在诊疗中受到了伤害,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在心脏手术中其他脏器被损,院方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所以,医院在发现赵某其他脏器受损之后,应当立即采取治疗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赵某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然后再来讨论责任承担的其他事宜。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法律解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对医疗过失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医疗机构和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因违反有关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给病人的人身造成损害的,无论有没有发生医疗事故,病人和家属都可以依法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