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告知患者,擅自切除其脾脏是否承担责任?
现实困惑
2013年6月,肖某被某医院初诊为胃内基底肌瘤,无其他病症。三日后,医院对肖某实施了胃底肌瘤切除术。术后,医生告知肖某家属:因胃底肌瘤与脾脏紧密粘连,分离十分困难,如强行分离可能损伤脾门处的动脉、静脉血管,为确保安全,医院将其脾脏切除。家属认为医院未征得他们的同意,擅自摘除了肖某的脾脏,导致其失去部分胃体和脾脏,给身体造成了损害,要求医院承担责任。那么,医院是否应为切除肖某的脾脏承担责任呢?
律师解答
虽然法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但不属于医疗事故并不等于无需承担责任。本案中,医院在肖某被初诊为胃内基底肌瘤且无其他病症的情况下,对其实施胃底肌瘤切除手术并无不当,但医院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擅自切除肖某未发现病变的脾脏则明显不当。虽然这样做的出发点是为了避免患者的生命出现危险,但这并不属于“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的情形。医院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和充分尊重患者和家属的知情权,以致剥夺了患者的手术方案选择权,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依法应当赔偿其因擅自切除脾脏给肖某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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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是免责规定,医院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该法同时规定,患者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患者,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以保障患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