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检查未发现手术禁忌导致手术失败,医院应承担责任吗?
现实困惑
2013年10月14日,老董被诊断为肝癌晚期而选择住院治疗。术前医院进行了全部常规检查,并未发现手术禁忌状况。10月20日,医师经讨论确定了手术方案,家属同意签字后,院方立即进行了手术。结果,手术不幸失败,老董于次日凌晨死亡。医疗鉴定结果表明,老董系肝硬化突发病变,而阳性肝硬化系该手术方案中禁忌症之一。据此,老董的家属到医院讨说法,但院方称其禁忌症为当前医疗水平下常规检验无法辨识的特例,院方已经尽了合理注意、风险告知义务,拒绝承担任何责任。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律师解答
该医院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医疗人员已经安排了具备一般医疗技术水平的常规检查,未能发现其肝硬化转阳病情,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知,本案中的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另外,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也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前提,而本案中医院并无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
法律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合理诊疗义务是指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尽到的,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具体判断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发生时间、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水平等多种因素。在医疗活动中,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履行了合理的诊疗义务,但由于受当时医疗水平的限制而导致治疗失效,一般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若院方未全部履行应尽义务致患者损害,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