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是否承担责任?
现实困惑
李某夫妇因为生育出现问题,决定到市人民医院就诊。2008年8月6日,李某与市医院签订了一份试管婴儿生育治疗协议,双方约定用ICSI技术实施手术,李某夫妇为此支付了相关的医疗费用。其后,医院在没有告知并征得李某夫妇同意的情况下,用IVF技术为李某夫妇实施了手术,导致治疗失败。李某夫妇以医院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由诉至法院。那么,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律师解答
知情权是指患者具有了解自己病情和相关治疗方案及其风险的权利;选择权是指当治疗方案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时,患者有权自己选择治疗方案的权利。在医疗过程中,当医院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治疗方案时,医疗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改变治疗方案,就会侵犯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李某夫妇原本就已经对治疗方案进行了选择,而且已经确定,并且支付了治疗费用,医院在没有征得李某夫妇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治疗方案,无疑违反了上述规定,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法律解读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履行告知的义务,患者有知情权。患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方面信息的知悉了解的权利。具体来讲,患者的知情权包括:(1)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情况;(2)患者有权知道医师拟定给自己实施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并发症、疗效、危险性、可能发生的其他情况;(3)患者有权同意或者拒绝进行医师拟定的检查、治疗方案,在有多种治疗器械或多个治疗方案时有选择权;(4)患者有权知道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医疗费用,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如果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侵犯了患者的以上知情权,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