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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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立法目的,是指通过立法和法律的实施所要达到的意图和目的,立法目的一般都在法的第一条中规定,以达到开宗明义的目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条规定,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1)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不同的部门都办理不动产登记,各个部门都配备一套专门的人员、机构、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等,国家不仅为此相应的多支付人力物力成本,而且由于各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容易导致各部门之间争权夺利或者扯皮推诿,降低行政办事效率,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因此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可以大大减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政府公信力。

(2)规范登记行为

各部门分别进行登记,登记依据、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信息平台均不统一,势必造成资源资产的浪费,交易活动不安全,公民和社会组织行使物权权利不方便等一系列问题,已不能适应社会管理和社会经济活动的要求。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大力推进改革。要求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并在“四统一”的基础上,形成统一规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最终实现各类不动产从分散登记到统一登记的转变。

(3)方便群众申请登记

方便群众申请登记是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贯彻,是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核心目的。分散登记时,群众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非常不方便,常常为了进行一次登记而需要跑遍多个部门,花费许多时间,同时交易相对人查询登记资料也不容易,了解交易标的权利状况很困难。统一登记之后,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减少办证环节,可以让当事人少跑路,大大减轻当事人负担,方便企业和群众。

(4)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本质目的是确定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并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公示,从而达到保护不动产物权的目的。以前由不同的部门管理和登记,导致各项用地之间的权属界线不清,权利归属不明确,引发众多矛盾和纠纷,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除此之外,由于各部门的登记方法、技术规程等不一致,很容易导致各种土地权利的重登、漏登现象的产生。特别是不同类型的土地权利面积重叠或者重复登记,造成了大量登记错误,不利于保护土地权人的权利。实行统一登记后就可以减少甚至杜绝类似的问题发生,从而理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