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认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立法背景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共6章35条,自2015年3 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正式建立,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的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该条例的出台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着深远的立法背景。
从法律依据来看,《条例》的颁布是落实《物权法》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举措。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将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该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但相关的法律、法规一直未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未能真正建立。2013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中都明确要求:要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并要求在2014年6月底前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同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由此可见,《条例》的出台就是对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落实。
从不动产登记的现状来看,出台《条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我国不动产分类复杂,登记部门多头分立,实践中都是各部门依据各自领域的法律对不动产进行管理和登记。比如,林业部门依据《森林法》对林地进行管理和登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屋进行登记,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对土地进行登记。如果涉及两种不动产结合,比如房地产,就需要到不同的部门分别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这种多部门分别登记的做法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和交易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而且还导致重叠登记、遗漏登记等现象频发,不动产权利归属不明确,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再加上不动产登记尚未实现全国联网,让一些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以非法手段攫取了大量财富,“房叔”“房姐”等现象层出不穷。这严重的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私人物权的保护和自由流通。因此,要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必须确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