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应遵循什么原则?
《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因此,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进行必须以这几项原则为宗旨,严格依法进行。
第一,严格管理原则,是指登记工作应当严格管理。一是要保证登记结果的准确性,因为不动产往往价值很高,登记结果对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都会产生重要影响,涉及他们的切身利益。二是不得随意改变登记结果,不动产权利一经登记,除非经过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此外,《条例》还对登记簿的保管、登记人员的素质要求、登记资料的保密要求等作出了规定,这都是严格管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二,稳定连续原则,是指不动产权利不受登记机构、程序、权属变化的影响。一是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条例》第33条规定,在《条例》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实施细则》第105条也规定,该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二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影响各部门继续行使其权属管理、交易管理等法定职责,而是仅仅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通过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方式,加强不动产管理相关信息的交流共享。
第三,方便群众原则,是指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设立与执行应有利于降低登记成本,让群众感到便利,《条例》的各项规定也确实以此为宗旨。一是统一登记机构,不动产权利人只需要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即可,不用再为了登记而跑多个部门;二是明确了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类型,让不动产权利人知道有哪些权利是需要进行登记的;三是《条例》第三章明确了登记程序,要求登记机构公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让不动产权利人知道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四是建立了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和查询制度,明确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