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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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基本理论

第一章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历史沿革和比较研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也即传统意义上的赃物犯罪[1],只是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同时还有洗钱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特别条款的规定,所以事实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外延要小于赃物犯罪,或者可以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普通赃物犯罪,洗钱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特殊赃物犯罪。赃物犯罪是自古以来就有的一种传统犯罪类型,从有盗窃罪等基本的犯罪类型出现开始,就自然伴随着对赃物的处理,由于人们很早就认识到了帮助他人处理赃物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在助长上游犯罪势头方面的作用,从古至今各国刑法无不将其作为犯罪来严厉打击。本章对我国赃物犯罪的历史沿革进行必要的梳理,并借鉴国外赃物犯罪立法和司法的经验,有助于我们加深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识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