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一)国外关于赃物犯罪本质的学说

1.事后从犯说。该说认为赃物犯罪的本质在于帮助上游犯罪人实现对赃物的利用,是对上游犯罪人的事后帮助行为,应认定为上游犯罪人的事后从犯来处罚。但是根据现代刑法原理,共同犯罪具有整体性,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须具有物理或心理因果关系,要求共同犯罪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在犯罪时即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犯罪,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事后帮助行为显然不具有共同犯罪的以上特征,赃物犯罪以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没有通谋为前提,难以用共同犯罪理论来解释。当然,如果事先通谋、允诺他人犯罪后予以帮助,实际上属于共同犯罪的协作分工,也对他人的犯罪起着精神上的帮助,就属于共同犯罪而不成立赃物犯罪。事后从犯说的观点把握了赃物犯罪与上游犯罪紧密联系的一面,但是欠缺对赃物罪自身独立地位和价值的认识,在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赃物犯罪作为一种单独的犯罪来打击的情况下,事后从犯说已经明显丧失合理性,基本已经被抛弃。

2.参与不法利益说。也即收益说,认为赃物犯罪之本质在于参与分享了上游犯罪行为人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处罚基础在于赃物犯罪行为人对不法利益的追求和享受。这种学说要求赃物犯罪行为人获取不法利益,存在明显的缺陷,不符合赃物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因为该学说只认识到了部分赃物犯罪所具有的利欲犯的一面,但并非所有赃物犯罪行为人都具有获取利益的目的,或实际上获得利益,很多国家的赃物犯罪立法中都规定无偿收受赃物的情形也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行为人是出于亲属、朋友关系而没有任何获利意图和行为。应当说,赃物犯罪之所以具有刑法上的可罚性,不在于行为人一定能从掩饰、隐瞒行为中得到利益,而在于帮助上游犯罪人对赃物进行事后处理的行为本身具有特定的社会危害性,值得对其单独处罚,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即使是无偿的,也应给予处罚。而且即使就行为人实际获利的那部分赃物犯罪而言,参与他人不法利益也不能揭示赃物犯罪的本质。犯罪的本质在于犯罪是对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或者引起危险威胁,即刑法要处罚的是法益侵害而不是获得利益。如果一个获利行为不被刑法所允许,则必然是因为其获利行为同时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了侵害,与其用参与获得利益来解释某种犯罪的本质,不如进一步探究犯罪行为人获得利益的同时侵害了何种利益。

3.财产追求权妨碍说。也即追求权说,该说从保护财产法益的角度出发,认为赃物犯罪使上游犯罪中的被害人对自己的财产难以或者无法行使返还请求权或恢复所有权。上游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非基于自己真实意思丧失了对财产的占有,被害人有权行使返还请求权,然而由于赃物犯罪行为人对赃物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其他手段使得被害人对其财产的追求权造成困难。这种学说侧重于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日本的判例及通说均持此种立场,因此日本《刑法》将赃物犯罪纳入侵犯财产罪中,并认为非财产犯罪的犯罪所得不属于赃物。日本刑法明文规定赃物是“盗窃的物品及其他财产犯罪行为所得之物”,据此,贿赂罪的贿赂、走私物品罪中的物品、伪造的文书等不是赃物。[1]追求权说遭遇的主要质疑有:第一,坚持追求权说会导致刑法调整的赃物犯罪范围过于狭窄,将赃物的范围限制在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所得到的财物,排斥非财产犯罪作为赃物犯罪之上游犯罪的可能性,在惩罚犯罪、保护法益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二,该学说强调对私法上返还请求权的保护,但某些特殊的犯罪所得却不涉及返还请求权问题。如以违禁品为对象的财产犯罪中,不存在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对失去的违禁品并没有返还请求权。行为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所得到的猎物,可以认定为犯罪所得,收购或代为销售这些猎物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不存在被害人的返还请求权。再如,在犯罪所得系不法原因给付物的场合,因为上游犯罪被害人没有返还请求权,追求权说也欠缺说服力。典型的不法原因给付物如赌博获利,赌博参与人之间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参与人各方都没有对赌资的追求权,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赌博获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依照追求权说就不能作为赃物犯罪处理。将不法原因给付物一概排除在赃物犯罪的对象之外是不合理的,在赃物为不法原因给付物的场合,被害人虽没有民法上的返还请求权,但仍侵犯国家机关对上游犯罪所得之物的司法查处活动,仍应成立赃物犯罪。即使在尊奉追求权说的日本,也很难做到单纯采取保护财产法益的立场,所以日本国内当前的学说不再单纯地从追求权的角度来把握,而是认为赃物犯罪的“性质复杂,诸说都只把握了某一方面的特征,孤立地看,无论哪一学说,其本身都不能说是充分的。毋宁说,通过对它们都加以考虑,才能正确地理解该犯罪的性质。”[2]

4.违法状态维持说。该说认为,赃物犯罪是以使上游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违法的财物状态得以维持、巩固、存续为内容的犯罪,致使该法益遭受侵害的状态一直持续难以恢复。这种学说注重财物状态的违法性。上游犯罪行为使特定财物处于违法状态,因赃物犯的参与使得这种违法财物状态能够持续,以至于要回复到合法状态深受妨碍,必须予以排除,这就是处罚赃物罪的规范目的。根据违法状态维持说,赃物罪不是严格的财产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不局限于财产犯罪,因其他犯罪而侵害财产法益者也构成赃物罪。所以赌博的赌资、伪造的货币或有价证券、非法偷猎行为取得的野生动物、甚至盗墓得到的文物、尸体等犯罪所得之物,以及其他在民法上没有追求权的物,都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被害人是否有返还请求权在所不问。德国的判例和学说主要持此种立场。与追求权说不同,违法状态维持说认为本罪的违法性并不取决于民法,而是从刑法的立场进行独立的判断。与追求权说侧重保护个人法益不同,违法状态维持说更侧重保护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违法状态维持说对赃物犯罪的本质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其合理成分应该为我国刑法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