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善治:幸福的守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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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恶法与良法的区分

谈了这么多,但恶法与良法的区分标准是什么,一定是许多人特别关心的事情。若抛开程序不谈,在实体方面至少我认为有以下两个标准可以采用:

(一)该“法”是否具有普遍性

即该“法”是否普遍存在于社会当中或者是否已有成功的经验。法律的制定往往是基于社会现实,并能够反映社会现状,“存在即为合理”,法不责众,天下人都这么做,那么它的合理性应该就很大了。例如,某单位要求员工每天加班到后半夜,可如果中国大部分企业都是这样,那么忙碌至晚12点的规定也就没啥好说的了,因为这可视为社会的正常现象,那些加班族也就没有怨言了。但是,这只是很少一部分企业的所作所为,因此,这种加班的规定就可称为是“恶法”。

一个时代之所以累累硕果,正是因为有了伟大的思想。我们不能太过于强调“立足国情”,否则这可能走入排斥外来先进文化的对立面。曾经的闭关锁国给我们带来了深重的灾难,我们必须以兼容并蓄的大国姿态,在传承自身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积极吸收借鉴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为我们的经济和文化建设服务。任何一个组织及单位都不能“关起门来制定规则”,必须要多多向成功者学习借鉴,任何一个企业的兴旺不是凭空的,必然有其“良法”作为保障。比如海底捞的服务,就是值得所有餐厅等服务业学习的典范。俗话说:“听人劝,吃饱饭。”好多人的思想落后守旧,跟不上潮流,还总强调“别人的东西不适合自己”。不去仔细思考,不勇于尝试,你何以凭空断定别人的经验就不适合自己呢?如果孩子成绩提不上去,还总有逆反心理,就要想想自己是不是“教子无方”,此时应当向成功家庭学习“育儿经”。对于学生而言,如果自己成绩不如别人,就应该向“学霸”讨教一下他们的学习方法。如果不和别人比较,怎么认识到自身差距,怎么寻求进步。不知道学习别人的“良法”,顽固坚持自己的老一套,既是一种慵懒,也是一种专制,和别人的差距只会越拉越大,离善治的良好结局只能是渐行渐远。当然,这些也不能完全照搬照抄,都应当与自身实际相结合,量身定做。

(二)该“法”是否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要看该法律是否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能否赢得多数人的支持和是否符合多数人的基本利益。法律就是公平正义,法律人的任务就是为公平正义而呐喊。对此,邓小平就有着很强的群众观念,其民主法治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无不是为了人民的利益,无不坚持群众路线;他在民主法治方面提出的种种设想,无不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根本要求。张万洪.法治、政治文明与社会发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61.法具有伦理性和工具性的双重价值。在我看来,法的伦理价值首先指的是公平与正义,意味着法在调节与分配各种利益和处理各种纠纷时,必须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有些东西虽然广泛存在于社会当中,但并不见得就是合情合理的,或许在当时合情合理,但随着时代的前进,也会逐渐归为不合理之类。妇女缠足曾经广泛存在于中国社会,它是中国古代乃至近代的一种习俗。到了明代,缠足愈演愈盛,“三寸金莲”体现了当时的审美观。清代的缠足之风更是广泛蔓延,不论富贵人家还是贫下中农,都纷纷缠足。“大家都缠足,咱家也可以缠”,但显然像缠足这样的“恶法”不符合多数人的利益,它不仅严重影响了女性足部的正常发育,还让社会的审美心理严重扭曲,残害妇女身心,对整个社会而言,它是妇女被压制的象征,造成了男女之间的不平等。曾广泛热议的“你妈是你妈”也是如此,其实有些事情是必须要证明“你妈是你妈”,比如未成年人要办理银行卡,必须由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未成年人只能是父母)代为操作,此时其监护人必须出具户口本和出生证明,以证明“你妈是你妈”。冒用他人证件开户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因此只有直系亲属才能担负起代办开户这个任务。至于出国紧急联系人,难道一定要是直系亲属吗?就不能是同事、同学、邻居吗?一个公民要出国旅游,需要填写“紧急联系人”,他写了他母亲的名字,结果有关部门要求他提供材料,证明“你妈是你妈”。“你妈是你妈”的证明本身没有错,只是必须要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否则这种穷折腾、乱折腾、死折腾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乱折腾人的规则绝不是良法,它伤害感情,拉低效率,潜在的危害极大。因此,我国政府一再强调简政放权,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减少不必要的阻碍,不断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规矩是人定的,人不能让规矩死死地束缚住,让法律符合多数人的利益,合乎公平正义,反映民情民意,顺应时代潮流,才是更重要的。企业也不应局限于多数同行的所作所为——即使大家都这样,我就一定也要这样吗?难道就不能独树一帜?难道就不能突破现有的局限?古希腊哲人伊壁鸠鲁说:“法律同国家一样,也是人们相互约定的产物。法律就是宣布正义。正义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因为它是人们相互交往中的一种有益的东西。”如果法律不能倾听百姓的呼声,不能表达群众的诉求,无法惩治该惩治的罪恶,就不能称之为纯粹的良法。一部好的法律应该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出发点的,正义是法律的基础,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再深的水我们也要趟,多么难啃的硬骨头我们也要拿下,这才是真正的良法善治。

我们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作为判断各项工作成败得失的最高标准,坚持问政于民、问计于民,力争为人民创造出更好的生活环境与社会环境。有些人觉得北京施行的史上最严禁烟令是个恶法,侵犯了人权,连吸烟的个人权利都没有。但是,换一个角度说,二手烟给健康带来的危害是无法忽视与回避的,不仅对于吸烟者自己,同时,在吸烟者周围生活和工作的人们,也会不自觉地吸进烟雾尘粒和各种有毒物质。《中国“吸烟与健康”报告》指出,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已有大量流行病学研究证实,吸烟是导致肺癌的首要危险因素。基于此,北京制定史上最严禁烟令是正确的选择,它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甚至许多烟民也表示支持和理解。自从它施行以来,得到了市民们的一致称赞,许多人觉得室内环境变优雅了,工作氛围更和谐了,身心更舒适了,因此,它是良法。法律和生活是紧紧相连的,是生活的反映,法律不能与一般的常识相违背。立法者在进行立法活动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社会的一般观念,必须反复推敲它会不会得到大部分人的支持,必须考虑它会不会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对。实质上,法律就是规范化、权威化了的情理。比如借车是人之常情,在人们一般观念中,如果驾驶他人的机动车发生了事故,车主是没有责任的,因为车辆在借用方手中控制,只要车主没有过错,责任就应当由借用人承担。我国《侵权责任法》因此也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主有过错的情形包括:车辆有缺陷仍然借车的;明知对方无驾驶资格、存在饮酒或疾病等有碍驾驶的情形却仍然借车的。再比如,国际社会的一般观念是国家间应当避免武力争斗,加强互利合作,促进国际贸易往来。正因为此,才会有了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这两个标准,简便易行,适用广泛。比如家庭的一般观念是男主外女主内,男人在外挣钱糊口,女人在家洗碗扫地照顾小孩。但是,男人应不应当也帮助妻子分担一些家务活呢?我们可以这样分析:第一,是不是大多数家庭中男人都不帮助妻子收拾家务?或许不是吧。第二,为妻子适当分担家务活,符不符合公平正义与现代家庭伦理呢?答案是肯定的。我想,家庭是共同的责任,谁都是不可或缺的一分子,二人都是掌舵者,谁也不是置身事外的旁观者。一次我和一位开咖啡厅的朋友谈及如何避免客户长久占据座位以致新到顾客无空间可用的问题。他说能否不在室内设无线网?这立刻被我否决了。我说,其他小店里,店老板都不安装无线网吗?当然不是。绝大多数老板都会设置无线网供顾客享用。如果不设无线网,顾客会怎么想?许多人刚一进店问服务员的第一句话就是:有Wi-Fi吗?密码多少?如果得到“抱歉,没有”的回答,没准就立马甩手撤离从此再不光顾了吧。因此,这绝对不是一个良法。最后,我们达成一致:不在室内设卫生间。首先,好多店铺里都无卫生间,这是普遍现象;其次,不设卫生间,并不会让顾客感到厌烦,能得到他们的理解;顾客出店如厕完毕之后,还好意思再回来吗?这恰好起到了分流人群的作用。

 

当然,这两种判断标准并不能完全涵盖所有情形,还需进一步加以明确。我们要有理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客观公正地看待和解决生活中的每一件事。正如有人所说,正义的标准千差万别,你说你对,我说我对,你说此法好,我说此法坏,到底谁才有理呢?但是,如果一个社会连最基本的正义观、荣辱观、是非观都没有,还如何运转?难道那么多心灵鸡汤和思想道德教育都是在忽悠吗?世上只存在一个人是否为了私欲可能黑了良心、昧了良心,但绝无可能存在一个正常人不知道什么是良心的问题。现代法治应当是常识、常理、良心之治,实质上意味着现代法治归根结底应当是“人性之治”“人心之治”“良心之治”。如果一定要问作为现代法治基础的常识、常理、常情到哪里去找,那答案就是:请到你们自己的本性中去找,请到你们心灵深处去找,请到你们自己的良心中去找。陈忠林.恶法非法——对传统法学的反思[J].社会科学家,2009:11.公道自在人心,很多时候判断某个法律是好是坏,就像判断乱扔垃圾是对是错,乱闯红灯是对是错,借钱不还是对是错一样简单至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