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恶法非法
(一)恶法实质上是被包装过的恶行
坚持恶法亦法,会成为一些人推行专制的手段和借口。西方有句法律谚语:“暴力也可能是戴着法律的假面具。”“恶法亦法”实际上是腐朽势力为推行专制、进行“洗脑”而找的一个借口,给专制统治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完全有打着法律的旗号来行卑鄙龌龊之事的可能。希特勒就是典型,他制定了《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禁止组织新政党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加快了法西斯专政。坚持恶法亦法,跟“我就是王法”没有任何区别,因为腐朽的封建势力同样坚持恶法亦法。约翰·奥斯汀所处的年代,是资产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统治地位而制法的年代,彼时强调“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即“法律命令说”,是符合当时潮流的,正迎合了资产阶级统治人民的需要,这就为人们遵守法律提供了理论基础。
只要坚持“恶法亦法”的观点,在实际适用中就有可能将所有的法律规定都变为“恶法”。统治者披着法律的外衣,就可以肆无忌惮地推行他口中所谓有益于人民的制度。社会上还流行这样的观点:“合情合理不合法的,必须依法办。”这个观念意味着,当“法律规定”与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道理发生明显冲突时,只能讲“法”不能讲理。因此,恶法就更有了生存的空间,把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放置一旁。而良法之治,才是现代民主共和国家与封建帝国的根本区分。
东吴末代帝王孙皓是孙权的孙子,也是历史上少有的暴君之一,生性残暴,沉溺酒色,大兴土木徭役,完全没有继承他爷爷身上哪怕一丁点的优点。他制定的刑罚极其严酷,手下人稍有不慎,所作所为不合其意,便会招致灭顶之灾。他的一个小妾派人上街抢夺财物,被大臣陈声绳之以法,孙皓认为陈声是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就用烧红的铁锯将陈声的头割了下来;他还创造了“斜视”的罪名,朝堂之上有人对其斜眼,就要去见阎王。孙皓好酒,常召集大臣饮酒作乐,还要求每人必须将7升酒全部喝完,否则将被投入死牢,群臣惶惶,赴宴简直就是上刑场一般。孙皓玩女人的方法更是荒唐至极,他命令全国适龄女子不得成婚,看对眼的都要送上来,被淘汰的才允许出嫁。后来他想把都城从南京迁到武昌,时有民谣:宁饮建业水,不食武昌鱼。宁还建业死,不止武昌居。可见老百姓对他的痛恨之心,死我也不跟着你。等到时机成熟,晋武帝派杜预、王濬率军大举南下,势如破竹,吴军几乎没有抵抗之力。孙皓黔驴技穷,灰溜溜地向晋乞降。
可以说,压倒东吴的最关键因素,便是孙皓那些恐怖的“恶法”。
在我国古代,“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在现代法治社会,国之大事,就得首推立法。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的立法经历了重重考验,也遇到不少困难。这些年来立法任务重、难度大,但我们一直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探索。在我国,立法具有开放性、民主性、科学性,科学、民主的立法程序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现代社会瞬息万变,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要使法律既符合现实需要,又能适应未来的社会发展,就必须有科学的立法态度和立法体制。因此,我国法律的制定,会邀请最顶尖的专家学者参与讨论,经过提案、审议、表决、通过、公布等多个程序,才能最终付诸实施。宪法的制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一般的法律进行修改,需要过半数的代表同意,而作为治国安邦总章程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是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才能修成。我国《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立法必须以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为根本宗旨,而不能以少数人的意志为依据。而恶法往往并未经过科学的制定程序,没有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往往是少数当权者为了维护自己的非法利益而随意制定的。所以,恶法会钻了良法的空子,阻碍法治建设的进程。
罗纳德·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指出:“如果政府不能认真对待权利,那么它也就不能认真对待法律。”人权是人作为人享有和应该享有的权利。因此,中国通过各种方式来尊重和保障人权,例如,引导经济发展为主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尊重个人自由、对少数人群的权利实行积极差别待遇和特殊保护等方式。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在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保护人权的条款写入宪法,突出体现了我国力争在人权保护中取得突破性进展,这成为人权事业发展史上的重大里程碑,是用良法来保障人权的典型。
人们往往把“领导”看作一个具有关键作用的角色,因为他是一个组织的核心,能够指挥、引导、激励下属为实现目标团结合作。正是因为他的重要作用,一些人接到指令之后往往不问缘由便一股脑去做,从来不去分析正确与否,领导说往左,下属不敢往右。有时对于领导不正确的决策,下属可能也是唯命是从。我们不能否认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上级领导处于纵览全局的位置,经验丰富、能力突出,必然站得高、看得远,眼光、胸怀、业务素质也应当比下属强,他们之所以能一步一步走到领导岗位,肯定在某些方面有超过他人之处。但是,这不代表上级永远是对的,永远不会犯错误。上级很多时候是无心的,这就需要每一个下属认真负责,去帮助上级少犯错、不犯错。但是很多下属为了明哲保身,不去努力帮助领导避免错误,而任其自由发展。古人也强调事君能致其身,可明知上级不对,却听之任之,这根本不是忠诚,实际上是“坑”领导,是极度不负责任的表现。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讨论和审察,一味盲目执行,这种单纯建立在“上级”观念上的形式主义的态度是很不对的。盲目地、表面上完全无异议地执行上级的指示,这不是真正在执行上级的指示,这是反对上级指示或者对上级指示怠工的最妙方法。
一天,苏格拉底在课堂上拿出一个苹果对学生说:“请大家闻闻空气中的味道。”一名学生很快便举手回答说:“是苹果的香味。”苏格拉底走下讲台,举着苹果慢慢地从每位学生身旁走过,并要求大家再次仔细地闻一闻,这时已经有半数的学生举起了手,苏格拉底回到讲台上,又重复刚才的问题。这一次,除了一名学生外,其余的学生都举起了手。苏格拉底问那位没有举手的学生说:“别人都闻到了,难道你的嗅觉有问题吗?”那位学生肯定地回答:“我真的什么也没有闻到!”这时,苏格拉底对大家宣布:“只有他是对的,因为这是一只假苹果。”这名学生就是后来大名鼎鼎的哲学家柏拉图,而其他学生,大多湮没在历史的尘埃里。
现在,许多单位在新人入职培训时,也强调不盲从,合规至上。
(二)恶法亦法与为人民服务的准则完全背道而驰
有人所言:“既然以后想做规则的制定者,那么最起码就应该具备尊重规则的意识和习惯。”这话当然有道理。可是,在茅坑旁边待久了,身上也不会沾上什么香气。如果你在作为执行官的时候,一直在执行着许多“恶法”,有朝一日即使成为规则的制定者,我想你创造出来所谓的“规则”,或许免不了又是一个个的“恶法”。因为你骨子里没有良法的理念和为他人着想的善念,完全以自我为中心,口含天宪,规则制度对你而言只不过是权术的手段罢了,这就是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专制与腐败。因此,这就给那些规则的制定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纵然使用各种手段强加在别人身上,也不能形成有效的认同。只有以公平正义代替强权,以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作为基础,人们才能在达成共识的前提下,制定广为认可的规则,才能培植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恩格斯说:“我们根本没想到要怀疑或轻视‘历史的启示’,历史就是我们的一切。”靡不有初,鲜克有终,在朝代更迭的过程中,开国君主往往能够反思前朝灭亡的教训,与臣子们励精图治,可经过了几代人之后,往往便沉浸在胜利的喜悦之中忘乎所以,觉得危机不会降临在自己头上。因此,为了加强对人民的统治,让他们真正臣服于自己,统治者尝试用各种各样的法律制度来强化这种管理。的确,这些恶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震慑“犯罪”的作用,但是,统治者丝毫没有意识到其严重后果是什么。他们根本没有长远眼光,只局限于目前的利益,不去关心整个国家的长久统治,恶法的实行逐渐在老百姓心中变为最可怕的愤怒。试想一下,若是他们能够及时反思、及时有效地对恶法加以废改,站在老百姓的立场上,制定出真正有益于国家和人民的法律,就会大有不同。施行良法的政权才能真正赢得民心,才能实现政权的稳固与社会的长治久安。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即使某些人靠执行一系列恶法夺取江山,这种所谓的“得天下”也只是昙花一现,根本没有任何后劲,最终也只能得到“失天下”的结局。做人亦如此,一些大奸大恶之徒即便得道一时,最终也身败名裂,落得遗臭万年的结果,诸如赵高、梁冀、董卓、来俊臣、蔡京、严嵩、魏忠贤、和珅……
纵观中国五千多年的历史,每一个封建王朝的灭亡,归根结底都是恶法惹的祸。统治者均存在着荒淫无度、奢侈成风的状况,他们没有把精力放在国家的建设之上,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也是不闻不问,比如秦朝的车裂、夷三族,北宋的刺配,明清流行的凌迟,可谓法制史上的倒退,伤敌一千,自损八百。元朝的灭亡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帝国,贵族生活糜烂,吏治腐败,土地兼并严重,不平等的民族等级制度和赋税制度,加深了对人民的压迫和欺凌,“奉使来时,惊天动地,奉使去时,乌天黑地,官吏都欢天喜地,百姓却啼天哭地。”统治者根本不注重学习,只会用武力打江山,如此一来,元朝想要制定出符合人民百姓利益的法律也就成为一件难事了,于是乎,元朝仅存不到百年光景便不足为奇了。恶法的存在使得整个国家呈现一种病态的混乱,突破了劳苦大众的忍耐极限,便必然招致揭竿而起的起义反抗,伤害了别人,最终也埋葬了自己。在混乱之中,王朝不断走下坡路,最终跌入谷底永不翻身。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这里的“无后”不仅指我们日常所说的“延续香火”“传宗接代”,也指一个人、一个组织没有前途和未来。多行不义必自毙,制定和实施恶法的人,迟早会体验到“请君入瓮”的下场,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商鞅,战国时期政治家、改革家、思想家。他一直想通过变法的方式让秦国成为富裕强大的国家,因此,商鞅致力于改革秦国户籍、军功爵位、土地制度、行政区划、税收、度量衡以及民风民俗,并制定了严酷的法律:老百姓若违犯法律规定,比如在路边倒垃圾,就要被砍去双手;盗窃牛马者要被处以死刑。每每谈到如此严苛的法律,人们都会大惊失色,或许一次无心之举,自己的双手、生命就可能不在了。《东周·列国志》记载:“卫鞅常亲至渭水阅囚,一日诛杀七百余人,渭水为之尽赤。”其残忍由此可见一斑。商鞅所变的“法”,从另一个角度看,不过是奴役人民的工具罢了。变法得罪了不少阻挠新法实施的旧贵族,因此,秦孝公死后,曾被商鞅割去鼻子的公子虔告发他“欲反”,秦惠王下令逮捕商鞅,施以“车裂”之刑。一代名臣,竟落得如此下场。不仅如此,商鞅被车裂的时候,我们看到的结局是什么,是“秦人不怜”啊。商鞅出逃时,因为没有文书而无人敢收留,此时的他仰天长叹作法自毙。经过变法,秦国的“国”确实富了,“兵”也确实强了,但正如同今天某些运动员靠服食兴奋剂来创造的虚假奇迹一样,秦国却也由此开始走上了一条万劫不复的自我毁灭道路。自那时起,中国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便历久不息地染上了一种浓重的、从秦国时便遗传下来的血腥味。
在我看来,恶法有“小”与“大”的程度之分。“大恶法”的覆盖范围广,能够触及大部分人的利益,产生飓风般的破坏力;“小恶法”的覆盖范围较为狭窄,但我们丝毫不能懈怠,要时刻保持警惕性,因为,有时候小恶法的危害性也并不小,它虽不致让一个组织消亡,但必然使其达不到应该达到的水准。
有这样一个段子:
一流领导:自己不干,下属快乐地干。
二流领导:自己不干,下属拼命地干。
三流领导:自己不干,下属主动地干。
四流领导:自己干,下属跟着干。
五流领导:自己干,下属没事干。
末流领导:自己累得半死,下属对着干。
这里为什么一再强调一流老板的重要性,而并未强调一流员工?因为领导的作用远大于员工,领导是“立法者”,员工是“执行者”,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一只狮子带领的一群绵羊能够打败一只绵羊带领的一群狮子。老子有这样一句名言:“太上,不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意为:最好的统治者,人民感觉不到他的存在;其次的统治者,人民亲近他、称赞他;再次的统治者,人民畏惧他;更次的统治者,人民轻蔑他,甚至推翻他。
同样也可以这样说:
一流法律,使得国泰民安,四海升平。
二流法律,使得心悦诚服,交口称赞。
三流法律,使得安分循理,井然有序。
四流法律,使得阳奉阴违,背地作祟。
五流法律,使得人神共愤,肆行不轨。
末流法律,使得饿殍遍地,揭竿而起。
中国历朝历代都没有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律问题,我党也一直在摸索中不断前进。1945年,毛泽东邀请民主人士到他住的窑洞里做客,黄炎培与毛主席留下发人深省的文字,“窑洞对”成为历史佳话。当时的中国共产党,正处于一个较困难的时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抉择。黄炎培谈及自己的所见所闻:“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这周期律的支配力,大凡初时聚精会神,没有一事不用心,没有一人不卖力,也许那时艰难困苦,只有从万死中觅取一生。既而环境渐渐好转了,精神也就渐渐放下了。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律。”毛主席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黄炎培无比赞同毛泽东说的话,他说,“这话是对的,只有大政方针决之于公众,个人功业欲才不会发生;只有把地方的事,公之于地方的人,才能使地地得人,人人得事。用民主来打破这周期律,怕是有效的。”
当然,民主不是纸上谈兵,必须要有法治作为根本保障,否则,民主便成了无本之木、空中楼阁。实施依宪治国、良法善治是多年来不断艰辛探索所做的深刻总结,是保证国家社会长期稳定不断发展、真正能够跳出历史周期律支配的唯一途径。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就是要通过法律充分保障人民所享有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通过各种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民主若不受宪法的约束,就可能演变为多数人的暴政。早在19世纪,卓越的思想家阿历克西·德·托克维尔便意识到了这一点,他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便主张用法律武器来控制民主可能带来的暴政。
一直以来,我党的宗旨便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就要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摆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上,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从人民群众中汲取前进的不竭力量。如何才能做到真正地为人民服务?在我看来,良法善治便是前提,是重中之重,良法本身具有均衡性,它会尽全力覆盖多数人的利益,但也不忘记照顾少数人的利益,抓住主要矛盾,也注重解决次要矛盾,这种在利益、意愿等诸多方面的均衡,就是良法真正能够为人民服务的基础。
坚持恶法亦法,是一种色厉内荏、外强中干的懦弱心理,是慵懒、不思改变的所作所为,是极端不自信的表现。正是因为十分怀疑自己的能力,觉得自己不具备制定良法的水准,所以才拿“恶法亦法”来做挡箭牌。
“有了梧桐树,才能引来金凤凰。”这是众所周知的俗语。如果只是个腐烂的残花败柳,招来的只能是苍蝇和臭虫。法律产生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就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让好人受益于法,让坏人受制于法,如果起到相反的效果,法律的意义又体现在何处?在我看来,恶法只是在表面上极其肤浅地符合了法的特征,是“被阉割”过的法,不具备法律应有的公平正义的本性,实质上是被包装过的恶行。倘若坚持恶法亦法,即使早已发现有不当之处,也很可能是置若罔闻、听之任之,不会及时去修改法律那不合时宜的部分。
人是什么?不同哲学家有不同的说法。马克思说,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在社会中才能独立。柏拉图曾告诉他的学生人是没有羽毛、两脚直立的动物。于是,他的学生就把一只鸡拔光了毛,说:“看!这就是老师所谓的人。”可见,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人的定义就不尽相同。从法律上讲,只要不是尚未出生的胎儿和停止呼吸的尸体,都是人,作为人的期间,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期间是一致的,只要生出娘胎之后,并且存活于世,他就是一个无可争议的人,不可能变成鸡鸭牛羊,当然这是仅从最表面而言。有人说,人类是地球出现的最高级动物与智慧的结晶,具有善恶一体两面。有些人会一直坚持善良与正直,从不会做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事情。但是,当一个人只剩下光秃秃的躯壳,灵魂被完全掏空,当一个人道德沦丧、坏事做尽,我们往往会形容他是“衣冠禽兽”。亚圣孟子有句名言:“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可见古人对同情心、责任感与是非观极为看重。
恶法非法,恶人非人。“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即使我们不是为了多数人更好地活而活着,也要善良、真诚地活着;即使没有太多能力去帮助他人,至少也不要冒天下之大不韪。人和动物的区别是什么?在我看来,人拥有一种叫作人性的东西,包含一个人思想中应该具有的包容、慈悲。这样的道理也适用于“恶法非法”。同样我们也可以说:“法无恻隐之心,非法也;法无羞恶之心,非法也;法无辞让之心,非法也;法无是非之心,亦非法也。”一部不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不把社会公平正义放在首位的法律根本不是法律,只能称之为“恶法”,恶法也终究不能称其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