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新车故障频发,消费者可否要求销售商退车并赔偿
【案例23】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4日,何某在一家车辆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小轿车。购买该车辆时公司工作人员称因车辆无汽油,不能试车。当日下午何某加油后将车辆开回家。第二日上午何某试车时发现该车的故障灯亮并显示发动机电子设备故障,何某随即将车辆开到销售服务公司处要求处理,公司工作人员就此问题先后维修多次并更换氧传感器,但问题仍未解决。后何某再次找被告公司要求解决,被告工作人员称尚未检查出哪里存在问题,可尝试更换整车大线,但成功率仅50%,灯还可能会亮。何某认为,该车辆经被告及被告指定的维修店维修多次,故障灯亮的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导致何某无法正常使用和驾驶,还可能会造成交通事故和人身伤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何某将车辆销售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退还车辆购置款156800元、何某将车辆退还被告,并保留何某的购车指标;公司赔偿何先生车辆购置税13401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950元、机动车综合险5727.66元、交通费2200元、返还8000元汽车导航款。
被告公司辩称,被告将车辆销售给何某前也对车辆进行了售前检查,交付车辆状态良好,并请何某确认了检查结果,这表明何某购买的车辆质量符合要求,为合格产品。涉案车辆购买日期为2013年6月4日,第一次进厂维修时间为2013年11月14日,并非原告所称购买次日就出现故障。被告公司依据何某描述对车辆进行了检测,根据质量担保条例并按照检测结果为何某免费更换了氧传感器。后何某称该故障再次出现,中心通知何某去更换备件,但何某拒绝维修。本案中何某所称车辆故障期间无法使用,实际上何某并未停止对该车辆的使用,因此被告公司认为何某的车辆只能以折旧后的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处理。何某购车时缴纳的购置税是上缴至国家税务部门,保险费是由保险公司收取,原告要求退还相关费用没有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何先生与被告公司之间成立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购买车辆的合同目的系正常使用车辆,在车辆购置未满1年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等外部损害的情况下,排气系统故障警报灯常亮,经多次检修仍未明确故障原因,且该故障可能导致车毁人亡的严重事故,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使用车辆,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视为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原告要求返还车辆、退还购置款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其要求保留小客车购置指标的诉讼请求,可通过办理车辆过户的方式实现。原告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系其合理损失,对其该项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投保的交强险及综合险,系对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的保障,与本案诉争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且保险已过期,故对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交通费损失,对其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车辆购置款156800元、汽车导航款8000元;原告返还在被告处购买的小轿车一辆;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前述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购置税损失1340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