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网上销售商品定时抢购,实际结算价高于广告价格,消费者获得赔偿
【案例9】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8日,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广告显示:10400mAh移动电源,“米粉节”特价49元。当日,王女士在该网站上订购了以下两款移动电源:金属移动电源10400mAh银色69元,移动电源5200mAh银色39元。王女士提交订单后,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该公司付款108元。同月12日,王女士收到上述两个移动电源及配套的数据线。后王女士以该公司对其实施价格欺诈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网络购物合同,王女士退还该公司两套涉案移动电源,并请求该公司:(1)赔偿王女士500元;(2)退还王女士购货价款108元;(3)支付王女士快递费15元;(4)赔偿王女士交通费、打印费、复印费100元。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网络购物合同有效,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王女士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王女士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该公司提前一周打出原价69元电源“米粉节”卖49元的广告,欺骗消费者进行排队抢购,销售当天广告还在,但商品却卖69元,该公司为网购设定了定时抢购,抢购时间不到20分钟,其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二审法院认为,涉案网购合同有效,消费者拥有公平交易权和商品知情权。由于该公司网络抢购销售方式的特殊性,该广告与商品的抢购界面直接链接且消费者需在短时间内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王女士由于认同该公司广告价格49元,故在“米粉节”当日作出抢购的意思表示,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价格应为49元,但从某网站订单详情可以看出,王女士于2014年4月8日14时30分下单,订单中10400mAh移动电源的价格却为69元而非49元。该公司现认可某网上商城活动界面显示错误,存在广告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不一致之情形,但其解释为电脑后台系统出现错误。由于该公司事后就其后台出现错误问题并未在网络上向消费者作出声明,且其无证据证明“米粉节”当天其电脑后台出现故障,故二审法院认定该公司对此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王女士关于10400mAh移动电源存在欺诈请求撤销合同的请求合理,对另一电源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二审法院准许。据此,该院依法判决王女士退还该公司上述两个移动电源,该公司保底赔偿王女士500元,退还王女士货款108元,驳回王女士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