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例分析与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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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李某承包经营偷税案

李某,系晶福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六工区承包人,并在金沙市经济开发区商业街设立“晶福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分公司”(无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分公司设有会计、出纳及有关技术人员和安装工,自任总经理。李某以晶福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福公司)名义,于2012年6月开始在江岚市承接消防工程安装业务。从2012年至2014年期间,偷税数额累计达259,540.85元。

◎案件来源

2014年10月份,江岚市地方税务局举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李某自2012年开始承接消防工程安装业务,工程收入从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存在大量的偷逃税现象。根据群众举报和初步掌握的情况,稽查局决定对李某立案检查。

◎检查思路

根据本案的特点,稽查人员制定了办案思路,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进行外调取证。李某是从金沙市来到江岚市承接消防管道安装业务的,应进行外调取证,查清李某的基本情况和在江岚市的经营情况及在金沙市的申报纳税情况;

二是进行正面进攻。与当事人直接交流,了解其经营情况。拟定谈话方案,了解其承接消防管道工程及收入不开票不申报的大致情况;

三是到当事人服务对象所在地了解其经营情况。根据承包工程的具体情况,逐一到建设单位取证;

四是进行账务检查。对李某的财务账册情况进行具体检查和取证。

11月初,稽查人员首先到金沙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进行外调,查清了李某在金沙市经济开发区商业街设有分公司,但没有办理任何登记手续,属无证户,且从未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1月8日,稽查人员向李某送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及询问通知书,对李某进行了询问,初步了解到李某自2012年12月开始,在江岚市承接了四项消防工程安装业务,且工程都已竣工决算。完工后收取的工程款,据李某自已交代都用收款收据开具,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李某提供的收款收据及部分账册,稽查人员对三家建设单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赴金沙市晶福公司进行外调取证,掌握了李某于2012年7月28日,与该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书,承包时间为三年,设备、工程税金、通讯、交通工具、办工设备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李某承担,并在承包期间交付管理费,合同书由金沙市公证处在2012年8月8日进行公证。

经过调查取证,查清了李某的偷税事实。李某在2012年7月22日,未经晶福公司许可,私刻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江岚市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江岚市某娱乐中心的消防工程合同,收取工程款135万元,汇入个人开设的账户,没有申报纳税,偷营业税40,500元、城建税2,835元、教育费附加1,620元、个人所得税26,000元、印花税600元。在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以晶福公司的名义,分别与江岚市人民政府招待所和江岚市建设房产开发公司签订江岚市人民政府招待所、江岚市休闲中心、江岚市购物中心消防、报警安装工程合同。上述工程结算后,李某不申报纳税,偷营业税120,768.06元、城建税8,453.76元、教育费附加4,830.72元、个人所得税60,384.03元。

◎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九条规定,追缴营业税161,268.0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条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288.76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国发〔1986〕第50号)第二、三条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6,450.7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六、九条规定,追缴个人所得税86,384.0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八条规定,追缴印花税600元;同时根据《关于印花税违章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94〕财税字第065号)(现已失效)规定,对所偷印花税处以三倍的罚款计1,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李某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计132,695.78元,同时加收了滞纳金。

◎案件分析

建筑安装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是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作业。当前,建筑安装企业基本上都实行公司、施工队二级管理体制。在具体的管理形式上,建筑安装企业基本都实行了管理层与劳务层的分离。管理层主要负责工程任务承发包和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劳务层则以各种劳动组合形式直接负责工程的施工。而在经营方式上,大多数的企业都实行了分包、转包、挂名、挂靠、承包等不同的经营方式。建筑安装企业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物质资料生产经营企业的特点。

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建筑安装行业最常见的涉税违法行为是少列营业收入、虚列成本和隐瞒利润。对建筑安装行业应测重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检查。

但是,本案却有其自身的特点,李某在未经晶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私刻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江岚市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江岚市某娱乐中心的消防工程合同,收取工程款汇入个人开设账户,没有申报纳税,另外又以晶福公司的名义,分别与江岚市人民政府招待所和江岚市建设房产开发公司签订江岚市人民政府招待所、江岚市休闲中心、江岚市购物中心消防、报警安装工程合同。上述工程结算后,李某不申报纳税。通过对该案的稽查可以发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个人挂靠(承包)经营,容易产生偷税行为。究其原因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挂靠(承包)的单位只收取管理费,对挂靠(承包)个人从事的安装业务、工程结算、财务核算缺乏控制、监督;

二是个人挂靠(承包)经营,收取工程款,支付料、工、费等,采取现金结算及自已开设账户收取工程收入,且未建立会计账册核算收支情况,失去税收监控;

三是建设单位的工程业务品种多、数量大、工程周期长,工程结算有别于商品交易,支付工程款大多实行预付方式,承接工程都有一定的个人关系,开具非法凭证现象极易发生。

◎建议措施

1.加强税收政策、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公民的纳税意识。本案当事人认为开发票才应纳税,这种想法在建安、房地产企业(个人)中普遍存在。但是我国税法规定: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价款结算的当天。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税收管理证明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些税收政策规定应该宣传到每个建筑安装纳税人,这是每个税务人员义不容辞的职责。

2.加强对挂靠(承包)从事经营业务个人的税收管理。目前,经挂靠(承包)的方式从事经营业务的个人较多,税务管理上也比较混乱,除了本案以外,这里再举一例:沈敏洪,系江岚市曙光制药厂经营部第三销售组承包人。在金沙市专门从事销售曙光制药厂药品的业务。2012年底沈敏洪与该药厂经营部签订了承包第三销售组的协议。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沈敏洪自承包该小组后,在2013年1月至10月的经营期间,既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也没有江岚市曙光制药厂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销证明。经群众举报,江岚市河东区税务所查实,该销售小组共实现销售额659.3万元,偷税79.161万元。

2013年9月间江岚市税务局河东稽查局检查人员接到群众举报,江岚市税务机关在通过认真的调查、取证、核实之后,终于弄清了沈敏洪的违法事实:

沈敏洪,原系江岚市医药商店的职工,2011年9月办理了离职手续。由于曾经从事过多年的药品销售业务,具有一定经验。因此,2012年初江岚市曙光制药厂聘请其为本厂供销经营部销售人员,负责向金沙市推售药品,并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个人酬金。2012年12月沈与江岚市曙光制药厂经营部签订了个人承包第三销售小组的协议,负责金沙市的药品销售业务。协议中规定:经营部负责向沈敏洪提供银行账号、发票及现金30万元,并由沈敏洪代收货款。承包期间,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沈敏洪每年向经营部定额上交承包费10万元。

沈敏洪实行个人承包之后,在金沙市销售药品所取得的收入,根本不经制药厂核算和合并申报纳税,也未单独向曙光制药厂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过税。查明沈敏洪在金沙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中是以某公司招待所为经营场地,借用某医科大学附属三院的医药仓库堆放药品,使用江岚市河东区回春堂中药店的银行账号结算货款,以江岚市曙光药厂经营部的名义从山东、河南等地的药品采购供应站购进药品,又以这个经营部的发票向金沙市60多家大小医院、医药公司销售药品,累计销售收入达到5,832,173元。

整个经营期间,沈敏洪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和按规定向江岚市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既没有取得江岚市曙光制药厂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外销证明,也没有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很显然,这是一起打着企业的招牌,实质上从事账外经营,侵犯国家利益,偷逃大量税款的典型案件。

3.对建筑安装企业(个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地税务机关应深入实际,加强税务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提供承建合同协议、工程预算等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要建立台账,及时监督承建单位(个人)发票开具情况,纳税申报情况,尤其加强对完工工程决算资料、财务处理的审查监督,防止偷税行为发生。

4.加强对建设单位“开发成本”、“预付账款”科目的稽查,从中可以发现承建单位(个人)是否开具合法凭证,关注“预付账款”转入“开发成本”时,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通过完工工程决算与“预付账款”发生额核对,可以发现是否存在偷税现象。对已完工工程,却仍有“预付帐款”余额,说明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个人)因某种原因工程款项未及时结算,也有可能是承建单位(个人)没有及时开具合法凭证所致,应深入稽查,查清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