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政权力及其运用实务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四章 行政强制权

第一节 行政强制的概念

一、行政强制的定义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者制止正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是对与行政有关的强制行为的概称,实施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实施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是侵益性行为,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所谓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的特征

行政强制特征主要表现为:

(一)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

(三)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三、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

(二)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合理,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1.“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法律、法规的立法机关设定行政强制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在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掌握平衡。

2.“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适当。一是尽量不实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二是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钱款应当适当。查封、扣押的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三是选择适当的强制手段。当事人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时,应当优先使用非强制手段;行政机关应当优先使用间接强制手段(代履行、执行罚),在代履行和执行罚无法实现行政目的时,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多种强制手段都可以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即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1.经教育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再实施强制。

2.先行催告。在制作行政强制决定前要催告,实施行政强制时要说理;在催告或者实施前,只要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应当立即停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在催告过程中一旦发现当事人有故意逃避履行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坚持说服教育的同时不能放纵对相对人恶意逃避的惩罚和制裁)。

(四)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2.不得收取保管费;

3.收支两条线;

4.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

(五)保障当事人申述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1.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当事人对基础行政决定没有异议,只认为行政强制执行违法的,应当单独就行政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当事人对基础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对基础行政决定和行政强制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针对“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才可强制执行”的情况,由于基础行政决定的救济期限已过,当事人只能就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寻求救济;针对“当事人对基础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后,法院维持了行政决定或者驳回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况,如果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当事人又对强制执行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集中审查强制执行行为本身的合法性。

3.当事人享有申请司法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法院裁定并执行,且没有变更基础行政决定,因基础行政决定违法导致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由“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也有权依法要求其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