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政权力及其运用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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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水利行政征收实例

一、向太仓市某公司征收长江砂石资源费

(一)基本情况

为满足城市发展对原水的需求,太仓市拟建设应急水源地工程,选择在长江南支河段南岸浏河口口门上游江堤外侧长江滩地上建设边滩水库,有效库容为1420万立方米。水库需在北、东、南三面新筑围堤总长4.486公里,西面利用现有主江堤加固培厚。新筑围堤采用充砂管袋斜坡结构,即以充砂管袋作为内、外侧棱体,棱体间吹填粉砂土筑堤至堤顶,采用高压摆喷法形成防渗墙,共计用砂285.5万立方米。选择的砂源区位于水库围堤外侧前沿长江边滩上。江苏省水利厅于2010年12月9日以《关于太仓市应急水源地工程采砂项目行政许可决定》,准予建设单位太仓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在长江内按照批准的条件采砂,并应按规定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二)征收过程

1.江苏省水利厅于2011年1月10日下达《缴费通知单》。《缴费通知单》明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江苏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征收标准为每吨2元,首次缴纳为核定采砂总量30%的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计285.5万元,并明确了收到《缴费通知单》三日内到江苏省水政监察总队办理缴费手续(根据缴费凭证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专用收据),以及开户单位、账号及开户行等。

2.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缴费义务,江苏省水利厅遂于2011年4月19日向其下达了《责令限期缴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费通知书》明确: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于2011年5月1日前将未缴纳的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285.5万元缴至江苏省水政监察总队账户,并明确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告知其行政救济的途径和行政强制处理的手段。

3.江苏省水利厅于2011年11月15日下达结缴的《缴费通知单》。《缴费通知单》明确:2011年9月14日,省水利厅对该工程性采砂项目进行了专项验收,核定最终采砂方量为272.8万立方米,按照检测密度1.441克/立方厘米,最终采砂总量为393.1万吨。根据《江苏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应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786.2万元整。已经缴纳605.5万元整,还须缴纳180.7万元整。

4.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缴费义务,江苏省水利厅遂于2012年1月20日向其下达了《责令限期缴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费通知书》明确: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于2012年2月1日前将未缴纳的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180.7万元缴至江苏省水政监察总队账户,并明确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告知其行政救济的途径和行政强制处理的手段。

(三)结果

该公司应当缴纳的长江砂石资源费共计786.2万元,分三批全部缴纳完毕。第一批285.5万元和第三批180.7万元是经过下达《缴费通知单》和《责令限期缴费通知书》后才缴纳的,第二批320万元是其自觉缴纳的。每次缴纳后,由江苏省水利厅为其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二、向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一)基本情况

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东凌风电场二期工程包括风机基础工程、电缆沟工程、施工道路工程、施工生产生活区及新增无功补偿室等项目,共占地18.659公顷,挖方量7.262万立方米,填方量7.252万立方米,利用量0.1万立方米。水土保持责任范围共计30.724公顷,除占地18.659公顷外,直接影响区为12.065公顷。水土保持总投资280.86万元,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费28万元,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18.65万元,其余为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费用。

(二)征收过程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缴纳,但建设单位在该项目开工后仍未自觉缴纳,江苏省水利厅遂下达了《缴费通知单》,明确:根据《江苏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1]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以及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其应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18.65万元整。

(三)结果

该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接到《缴费通知单》后,即按照要求缴纳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18.65万元整,江苏省水利厅为其开具了“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向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征收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一)基本情况

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所属的江海高速公路于2007年9月开工建设,全长100多公里,其中在江都区境内24.6公里。其跨越江都市境内新通扬运河等18条河道。按照规定,国家和省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免交时间从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投入运营(含试运行)止。江海高速公路已于2010年11月开通运营,江都市水务局依法向其征收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二)征收过程

1.2011年7月,江都市水务局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该公司上述跨河桥梁所占用的河道堤防工程面积进行了现场实测,经实测,江海高速公路跨河桥梁在江都市河道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实际共占用总面积在59050.01平方米(桥梁按照垂直投影面积计算,路基按照保护范围计算)。

2.2011年9月15日,江都市水务局向该公司送达了《关于确认河道堤防工程占用面积的函》,要求其对江海高数公路在江都市境内跨河桥梁占用河道堤防工程面积进行复核,如有异议,请其在收到该函起10日内向江都市水务局提出。该公司对江海高速公路跨河桥梁占用河道堤防工程面积进行复核后予以确认。

3.根据江都市财政局、物价局和水利局于2000年1月10日联合下发《关于转发〈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江都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标准为0.8元/平方米/月。按照上述收费标准,该公司应当缴纳江海高速公路2011年度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计566880.09元。2011年10月17日,江都市水务局向该公司送达了《缴费通知书》,要求其于2011年10月25日前将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283440.04元缴入江都市水务局指定账户。

4.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相关缴纳手续。2011年11月12日,江都市水务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缴费通知书》,责令其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所欠的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283440.04元缴至江都市水务局,明确告知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并将依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1~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其行政救济的途径和行政强制处理的手段。

(三)结果

该公司在收到江都市水务局送达的《责令限期缴费通知书》后,主动上门联系相关缴费事宜,并与江都市水务局签订了年度缴费协议,现在该公司每年自觉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每次均由江都市水务局为其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入财政指定账户。

四、向江都市某水厂征收水资源费

(一)基本情况

江都市某水厂位于江都市北城区,取水水源为地下水,其供水范围为江都市原双沟镇、现双沟社区行政区域54户企事业单位和部分农村。按照江都市物价局《关于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水资源费的通知》文件规定,各乡镇水厂向所供水的企事业单位、“三产”等非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征收0.3元/立方米的水资源费和0.07元/立方米南水北调基金。2008年春节后,该缴费单位以水厂供水户在减少、打井取水的单位在增加、水厂不景气效益不好为理由,一直拖延缴纳2007年度其供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三产”用户的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基金。对此,江都市水务局决定通过法律手段向其征收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基金。

(二)征收过程

1.2008年4月22日,江都市水务局向该水厂发出了《调查通知书》,定于2008年4月25日对其单位2007年度取用地下水情况进行调查,要求其提供2007年度取水总量、供给企事业单位和“三产”等非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总量。2008年4月25日,该水厂负责人按照要求提供了相关资料,并接受了询问调查。

2.2008年6月18日,江都市水务局依据其提供的供水企事业单位和“三产”等非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20638立方米的总量,向该水厂发出了《缴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7日内到江都市水务局依法缴纳6191.4元水资源费和1444.66元的南水北调基金。

3.该水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照要求缴纳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基金。2008年7月2日,江都市水务局依法向其送达了《责令限期缴费通知书》,责令其在2008年7月14日前将所欠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基金缴至财政特设专户,明确告知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告知其行政救济的途径和行政强制处理的手段。

(三)结果

该水厂未按照要求履行相关纳费义务,江都市水务局于2008年10月29日申请江都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后在法院的调解下,该水厂缴纳了2007年度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