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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房业主能否对自有房屋随意进行改造或装修?
典型案例
原告尤甲、尤乙与被告沈甲、张某、沈乙均在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西路某某弄某某号置下房产,双方为邻居关系。被告在装修自家房屋时擅自毁坏房屋内的承重墙,原告以危及相邻住户安全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修复承重墙。法院认为: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被告方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存在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给建筑物的安全造成隐患,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将其房屋内被损坏的承重结构恢复原状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业主对专有部分拥有所有权,一般而言,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其行使自身权利的行为。但是权利行使存在边界,不能以侵犯他人权利为代价行使自身权利。本案中,虽然被告毁坏的是自家房屋的承重墙,但对承重结构的毁坏,足以对整个建筑物构成威胁。所以原告有权利请求被告消除其所造成的威胁,将承重结构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