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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小区内的车位、车库一定属于全体业主吗?

典型案例

2001年,原告开发建造某住宅项目,现为“某某苑”小区。同年,经市民防办公室批复同意,原告在该地块投资建造了平战结合的民防工程,平时用作地下车库,并于2003年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2011年,区房产测绘中心出具《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载明系争车库为地下人防车库,地上建筑总面积为0,分摊系数为0。原告自取得《房屋权属调查报告书》后,多次与被告交涉,请求配合原告缴纳系争车库维修基金,但被告认为该车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非系争车库归原告所有,拒不配合办理。原告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地下人防车库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要求被告配合原告缴纳车库维修基金。法院认为,车库的归属应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被告未有证据证明小区业主与原告就系争车库进行了相关约定。而《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明确表明系争车库的建筑面积未分摊进入公用建筑面积,证明系争地下车库非小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公共部分,未分摊到小区业主的购房款中,故原告作为对系争地下车库的投资者,对系争地下车库享有所有权。

律师说法

小区内规划的车位、车库,按照位置的不同,其归属亦有不同。如果车位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等业主共有场地,那么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本案涉案车库属于人防工程建设,根据相应规定,该类车库不属于建筑物的从物,而是独立的物,投资人应当有权对该车库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人民防空法》

第五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