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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但需要注意的是,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如果违反前述规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并通过的涉及村民自治活动和村务管理主要内容的综合性规范。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制定的某一方面的行为规范。与村规民约相比,村民自治章程更为规范,更加全面、系统,也更具权威性。
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必须遵循合法性、民主性和实效性的原则,即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充分发扬民主,让村民广泛参与;要切合实际,从本村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本村的风土人情、村民文化水平、经济状况、交通地理资源等自然条件,尊重村民的意见和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