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能否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权威解答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采取证据保全的措施,有助于保护可能破坏或灭失的证据,也便于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更好地查明事实,公正地审理案件。
证据保全包括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和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以案说法
高某与某经销公司(为赵某与陈某合伙开办,未办理营业执照,陈某是负责人)产生了一笔购销业务,经销公司购买了高某3万元的苹果。因高某与陈某关系不错,双方既未签订合同,也没有任何书面凭证。后来,陈某遭遇车祸受重伤住院。高某多次向赵某催要货款,但赵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付。无奈之下,高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进行了调查,调查中,陈某说明了由其经手,为经销公司购买高某苹果的事实,调查人员对上述事实制作了笔录。陈某不久后去世。庭审中,赵某辩称自己不知道购买苹果一事,此事与己无关,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其也未提供其他证据。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分析:本案中的被告之一陈某因车祸受重伤住院,随时都有死亡的危险,而另一被告赵某拒不认账。无奈之下,高某申请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保全,该申请符合证据保全的条件,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是正确的。庭审质证时,赵某对人民法院保全的证据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理由和证据,该保全证据的证明力应该得以确认,据此,法院应判令赵某偿还高某货款。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81、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