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制作的录音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权威解答
本问题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了法定例外情形,法院不得将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将其排除。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主要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非法的方式、手段所收集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应否排除的问题,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3月6日针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则请示所发出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规定:“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然而,从审判实践的效果来看,绝对排除这类证据材料,给当事人举证造成了极大困难,带来了影响实体公正的实现、不利于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放纵了违法行为人等负面效应。
为此,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重新界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则进一步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案说法
孙某与钱某是亲戚,2010年9月,孙某因建房需要向钱某借款3万元,因是亲戚关系没有出具借条。但到期,孙某未偿还。后钱某多次向孙某催要借款,孙某拒不承认借钱一事。2011年春节,孙某到钱某家走亲戚时,交谈中孙某承认了借款的事实,钱某对谈话内容暗中录了音。钱某于2011年3月将孙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孙某偿还借款。诉讼中,对钱某提供的录音,孙某承认录音中的话是他说的,但认为录音未经其允许,是钱某私自录制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对录音的真实性没有怀疑,只是对录音证据的获取途径提出异议。经查,钱某在自己家中对谈话过程的录音,既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而该证据应予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作出判决,判令孙某偿还钱某3万元。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分析:本案中,孙某向钱某借钱3万元的事实,有钱某提供的录音证明。该录音虽是钱某私自录制的,但取得过程并未侵犯孙某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该录音未存有疑点,录音中的谈话内容也得到孙某的认可,孙某虽然对录音取得的合法性持否定态度,但未有足够的证据予以反驳。故该录音具有完全的证明力,应予确认,因此,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