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证据
46.手机短信属于何种证据?
权威解答
所谓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它既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也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一般认为,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
(1)真实性。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虚构之物。在形式上,证据表现为客观存在的实体;在内容上,证据是对案件有关事实的客观记载和反映,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想象、揣测的事实。
(2)关联性。它是指证据必须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如果与案件事实无关,即便是客观事实,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关联性既可以是直接的联系,也可以是间接的联系;既可以是肯定的联系,也可以是否定的联系。联系紧密程度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就不同。
(3)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案说法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司某诉被告王某欠款案。原告主张2011年2月,他借给被告2万元,期限为4个月,但被告至今没有还款。原告提交了两张买房收据和房子的钥匙,是王某交给司某作抵押的保证,被告发给原告的一条短信,内容大致是要求原告宽限3个月。问:手机短信属于何种证据?
分析:短信属于电子数据,可以成为证据,而且可以成为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过去一般认为短信属视听资料,但是视听资料强调以声音和图像而非文字内容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而短信则以文字内容的可视性证明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因此,本案中,短信应属电子数据。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1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