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全程必知的200个常识(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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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当生效裁判损害其权益时,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能否提起诉讼?

权威解答

本问题涉及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所谓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案外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生效判决使其权利受到损害或者损害威胁且无其他救济手段,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审理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提起诉讼的主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主体只能是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已参加诉讼,则不能提起撤销之诉。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二,提起诉讼的时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超出这一期限,则不能提起。

第三,提起的理由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证据材料包括:(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四,原审裁判已经生效。只有原审裁判生效后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才涉及提起再审之诉。

第五,管辖的法院,应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其他法院无管辖权。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另行组成合议庭,由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人民法院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2)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以案说法

家住南京的王甲继承其父遗产房屋三间,后将其改为铺面经营小商品。在北京工作的王乙(王甲之弟)知道此事后,认为自己并没有放弃继承权,应与王甲平分遗产,故与王甲交涉。王甲对此不予理睬,王乙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依法审理作出判决,判令王甲与王乙平均分配遗产。法院生效后,李某得知此事,认为自己是被继承人的养子,拥有继承权,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遂咨询律师张某,律师张某说,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李某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问:律师张某的看法是否正确?

分析:本案中,李某作为被继承人的养子,享有继承权,本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李某因客观原因未参加诉讼,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其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律师张某的看法是正确的。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2、293、294、295、296、297、298、299、300、301、302、30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