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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们单位经济效益下浮,想拿实物代替工资,这合法吗?
◎案情介绍
某沿海制鞋厂所生产的鞋子,因为款式太老派,没有跟上现代流行的趋势,造成了产品严重滞销。厂领导为了解决资金的流转问题,同时为了打开市场的销路,向全厂职工号召“内部消化”本厂所生产的鞋子。然而结果并不理想,厂领导为了加大力度,下了一道通知:“从即日起,各职工每月工资的50%改为发送购鞋券,此券可用于车间直销处购买鞋子,并享受八折优惠,欢迎各位职工踊跃购买。”这道通知一公布,厂里顿时炸开了锅。工人们普遍认为工厂这样做太无理,鞋子虽然是生活必需品,但是不能这样强买强卖。于是大家纷纷表示要和工厂打官司,那么究竟工厂的做法是否合法呢?该厂某职工赵某为了解决此事,致电我们的法律服务热线,寻求法律上的帮助。
◎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工资发放形式的法律问题。某制鞋厂将职工工资的50%改为购鞋券的行为,属于以实物作为工资代发,是违法的。
法律对于工资发放形式进行了相应的规范,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工资做了明确的限定,即必须是法定的货币,并且明文规定了不能用实物和有价证劵来替代货币支付。也就是说,除了不能发实物代替工资外,有的单位强制让职工入股,以单位股份作为职工工资来发放的方式,也是不可取的。
在本案中,某制鞋厂所发放的“购鞋券”只能用于购买本厂所生产的鞋子。因此,这是明显的以实物作为工资发放的情形,此行为侵害了工厂职工的财产权益,受侵害的劳动者应该通过调解、仲裁等相关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