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我还处在试用期的时候,公司就想与我解除合同,这合法吗?
◎案情介绍
某公司正在计划开发一个新的环保节能电子项目,因此急需几名有经验的技术工人。刘某经过公司层层的面试,最终被公司聘用。经双方协商,公司与刘某等几名技术工人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的试用期为2个月,并约定如果工作表现出色可以提前转正。1个月以后,某公司的经营策略发生了转变,高层领导决定暂停这个新开发的项目。同时公司也做出决定,为了节约用工成本,打算对刘某等几名还在试用期的技术工人进行裁员。刘某感觉很委屈,自己进入某公司后工作兢兢业业,希望可以得到公司的认同早日转正,没想到等来的却是公司的解聘通知,而且公司还表明,因为刘某等人还在试用期内,因此不会对刘某进行任何补偿。刘某想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但是又苦于没有门路。究竟法律对于刘某这种情况,是否能予以保护呢?为此,刘某致电我们的法律服务热线寻求法律上的帮助。
◎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聘劳动者的理由是否合理的法律问题。某公司可以和刘某等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某公司所称对刘某等人的解聘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不会予以补偿的说法是违法的。
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相对比较自由,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方方面面进行考察,以确定其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在确定劳动者不适合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提出解聘,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但这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聘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可以总结出劳动者在存在以下情况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无故解聘而给劳动者带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补偿。
如果刘某等技术工人在试用期的工作中出现了上述这八类情形,那么可以认定为其不符合用人单位岗位的要求,可以依法解聘。而本案中,某公司是因为自己的经营策略进行了调整,而不再需要刘某等技术工人,此情况不属于刘某不符合单位的要求。某公司只可以与刘某等人进行协商来变更劳动合同,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某公司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刘某等人或者额外支付他们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