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学习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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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员离职的,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答:人才流动是现如今一个很平常的事,人才在流动的同时,也会带走原企业的商业或技术秘密,这让企业对跳槽的员工忧心忡忡。许多企业为了避免“商业秘密”的流失,往往会在劳动合同中与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明确违约责任,把“竞业限制”当作使员工“守口如瓶”的主要手段。但需要企业在约定“竞业限制”同时约定员工遵守的前提下的经济补偿,以维护员工的基本生活,保护其合法利益。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离职后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注意竞业限制仅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非所有人都要签订。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