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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法 律〕
1.《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
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5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及文件〕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第1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21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