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密法律常识
96.什么是国家秘密?
答:根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97.企事业单位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吗?
答: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由此可见,企事业单位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此外,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98.哪些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答:根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的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此外,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99.国家秘密分为哪几级?
答:根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此外,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100.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此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101.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怎样限定的?
答:根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102.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此外,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103.为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组织和个人的哪些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答:根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2)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3)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4)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5)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104.为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组织和个人的哪些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答:根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105.可以在互联网上传递国家秘密吗?
答: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据此我们可以得知,不可以在互联网上传递国家秘密。
106.移动通信网的信息发布,是否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答: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由此可见,移动通信网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107.单位公开发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时,是否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答: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由此可见,单位公开发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108.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如何管理?
答:根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此外,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109.涉密人员上岗,是否要经过培训?
答: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由此可见,涉密人员上岗,应当要经过培训。
110.涉密人员出境时,是否需要经过批准?
答: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由此可见,涉密人员出境时,需要经过批准。
111.违反关于国家秘密的哪些规定时,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根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此外,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112.定密责任人的具体职责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1)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2)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3)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113.如何计算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
答:根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114.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是否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答:我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对知悉机密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115.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情形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我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由此可见,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情形的,应当及时解密。
此外,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116.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不当的,应当如何解决?
答:我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由此可见,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117.机关、单位对保密事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怎么办?
答:我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因此,机关、单位对保密事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此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18.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按照哪些规定办理?
答:根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2)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119.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哪些保密措施?
答:根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1)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范围;(2)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3)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载体;(4)对参加人员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120.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2)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3)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4)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5)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21.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应当在多久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答:我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此可见,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此外,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122.在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工作人员拒不配合的,应如何处理?
答:我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此,在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工作人员拒不配合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此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23.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此外,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124.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如何处理?
答:我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如果存在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