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务员法律常识
39.公务员的含义是指什么?
答:我国《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40.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41.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是怎么分配的?
答:我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42.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时,采用什么办法录取?
答:我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此外,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43.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谁负责组织?
答:我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由此可见,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主要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44.招考公告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此外,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45.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多少年?
答:我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由此可见,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
46.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什么方式?
答:我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由此可见,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47.公务员职务任用实行什么制度?
答: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48.公务员晋升职务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和资格?
答:我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此外,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49.对表现突出的公务员给予奖励时,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答:我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由此可见,应当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此外,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50.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有错误,是否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意见?
答: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有错误,是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意见的。
51.公务员违法违纪时,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由此可见,公务员违法违纪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2.对公务员的处分有哪几种?
答: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此外,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53.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什么时间进行任职培训?
答:我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因此,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此外,国家会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54.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是否可以申请回避?
答:我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由此可见,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申请回避。此外,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应当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决定。
55.公务员实行什么工资制度?
答: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此外,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同时,国家建立了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56.公务员工资构成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此外,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并且,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57.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应当如何办理?
答: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58.公务员有哪些情形时,不得被辞退?
答: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59.公务员辞职时,还需要办理交接手续吗?
答:我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由此可见,公务员辞职时,需要办理交接手续。
60.公务员退休后,还能享受国家给予的待遇吗?
答:我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由此可见,公务员退休后,还能享受国家给予的待遇。
61.公务员退休后,是否可以立即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答:我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因此,公务员退休后,不可以立即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此外,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2.公务员须具备哪些条件时,可以确定优秀等次?
答:根据我国《公务员考核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高;(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5)清正廉洁。
63.公务员须具备哪些条件时,可以确定称职等次?
答:根据我国《公务员考核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5)廉洁自律。
64.公务员具有哪种情形时,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答:根据我国《公务员考核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65.公务员具有哪种情形之时,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答:根据我国《公务员考核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66.公务员年度考核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答:根据我国《公务员考核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1)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3)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4)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此外,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67.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哪些规定办理?
答:根据我国《公务员考核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68.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哪些规定办理?
答:根据我国《公务员考核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69.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哪些规定办理?
答:根据我国《公务员考核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70.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什么规定办理?
答:根据我国《公务员考核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71.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该如何处理?
答:我国《公务员考核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由此可见,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要进行教育。如果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就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72.调任人选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答:根据我国《公务员调任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2)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3)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4)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5)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6)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3)、(4)、(5)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73.公务员出现哪些情况,不得调任?
答:根据我国《公务员调任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5)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4.公务员在进行调任时,要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答:根据我国《公务员调任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2)提出调任人选;(3)征求调出单位意见;(4)组织考察; (5)集体讨论决定; (6)调任公示; (7)报批或者备案; (8)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75.调任时,要遵守哪些纪律?
答:根据我国《公务员调任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2)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3)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4)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5)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76.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谁?
答:我国《公务员培训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因此,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此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77.公务员培训的类别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公务员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78.没有参加初任培训的新录用公务员,能否任职定级?
答:我国《公务员培训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由此可见,没有参加初任培训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此外,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补训。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79.公务员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的,是否应当给予处分?
答:我国《公务员培训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由此可见,公务员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
80.报考公务员时,应当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答:根据我国《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8)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前款第(2)、(7)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81.哪些人员不能报考公务员?
答:根据我国《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82.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哪些情形的,应当给予奖励?
答:根据我国《公务员奖励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83.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对公务员的奖励的?
答:根据我国《公务员奖励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时,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的,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84.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存在哪些情形时,应当撤销奖励?
答:根据我国《公务员奖励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1)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2)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3)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8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哪几种?
答:根据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1)警告;(2)记过; (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86.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多久?
答:根据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记大过,18个月;(4)降级、撤职,24个月。
87.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该如何确定处分?
答: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此外,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88.行政机关公务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的,该如何确定处分?
答:根据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89.行政机关公务员有哪些情形的,应当从重处分?
答:根据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1)在二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4)包庇同案人员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90.行政机关公务员有哪些情形的,应当从轻处分?
答:根据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91.行政机关公务员有哪些行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答:根据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3)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4)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5)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6)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7)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8)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此外,有前款第(6)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1)项、第(2)项或者第(3)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92.行政机关公务员有哪些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答:根据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3)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7)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8)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93.行政机关公务员有哪些行为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答:根据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2)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3)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4)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94.行政机关公务员有哪些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答:根据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2)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5)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95.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该如何维权?
答: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此外,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