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遭恶搞,“人肉搜索”是否侵犯隐私权?
案例
小学生小梁在接受某电视台采访时,指责一些网页“很黄很暴力”。只因一句“很黄很暴力”,小梁就被一些网民疯狂恶搞,关于她的视频、图片、恶搞漫画、帖子一夜之间泛滥成灾。有网民发帖号召“人肉搜索”,短短几天里,就吸引了千名网友回复。内容包括从最初搜索到的有关小梁的电视画面截屏,到小梁的出生年月、所在学校、平时成绩以及所获奖励等。部分网民在论坛中质疑小梁所说的话的真实性。此后,质疑进而升级为恶搞和侮辱。很多网站出现了许多帖子来恶搞“很黄很暴力”,还有人制作了色情漫画来影射小梁……对小梁各种信息的搜索之所以如此彻底,与“人肉搜索引擎机制”密不可分。
在该事件中,网民所发起的“人肉搜索”行动,是否违法?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均享有隐私权。禁止擅自对他人的隐私刺探、披露、窥探等。
作为一种夸张的网络语言,“人肉搜索”乃是一种噱头式的命名。根据“百度”的界定,“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人肉”形容搜索的工具,而非指代搜索的对象。它是指将被搜索人乃至其家庭成员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公布于网络论坛上。《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网民所发起的“人肉搜索”行动,个别网友在网络上传播恶搞后的视频、漫画、图片,伤害了小梁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这些行为还侵犯了小梁的隐私权,是对个人民事权利的粗暴干涉,应当受到道德谴责,不仅如此,小梁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给您提个醒
网络社会中,普通人的隐私权保护面临着很大的挑战。网络的世界是虚拟的,也少了现实世界中的许多规则,这就要求广大网民在加强对自己隐私保护的同时不要侵犯他人的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