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别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侵犯别人名誉权吗?
案例
王燕和刘艳两家住在同一个社区。王燕怀疑其夫高胜与刘艳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从2009年3月至2011年多次在刘艳单元楼门口、小区小卖部等地,见到刘艳及其女儿便骂。2011年11月8日,高胜、王燕用自己的手机又分别向刘艳的手机发短信进行辱骂,导致刘艳精神受到损害。同月12日刘艳哭笑无常,被送往县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癔症样精神障碍,住院6天,2011年11月18日好转出院,花医疗费1200元。赵高(系刘艳之夫)是出租车驾驶员,每天按100元计算护理费,共计600元,刘艳误工费300元(每天50元),伙食补助费108元(每天18元),交通费107元,共计损失2315元。
本案中,刘艳、赵高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公民的名誉权纠纷。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公民、法人享有获得社会公正评价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本案中,王燕在刘艳单元楼门口、小区小卖部等公共场所,用有伤民间习俗、违反社会公德的语言和侮辱丑化的方式侵害刘艳的名誉权,致其人格尊严受到损害,更为严重的是王燕、高胜用手机发短信辱骂王艳,致使其精神受到损害,造成癔症样精神障碍,后果严重。刘艳、赵高有权请求法院责令王燕、高胜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请求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伙食补助、交通费,并可以要求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第1款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8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给您提个醒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