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衣食住行——关系你我他的法律权益
一、购物与餐饮
在知名网站上买东西,最终没有收到货物的,可以要求网站赔偿吗?
现实困惑
周女士在一家知名网站浏览的时候,发现外地有个手机供应商正在该网站发布广告,声称打折销售某知名品牌手机。她早就想买那款手机,因为价格原因一直没有下定决心购买。此次她见价格十分便宜,且又是通过知名网站发布消息,于是联系了那个手机销售商,双方约定先行付款,款到发货。她按照约定将钱存入了对方的账号后,对方却迟迟没有发货。直到双方约定的供货时间过去,她也始终没有等到自己想要的手机。她怀疑自己被骗了,但不知道应该找店家还是找网站。
律师说法
周女士的问题是消费者在遇到网购纠纷时如何维权的问题。周女士与手机经销商约定了购买手机事宜,可以视为二者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周女士付款而手机经销商没有按约定交付手机,是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周女士可以要求手机经销商返还货款,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手机经销商利用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网站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发布该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那么网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手机经销商对消费者恶意欺诈,而网站不能提供该手机供应商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则应当由网站先行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四条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十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卖方交付的商品与样品不一致怎么办?
现实困惑
董小姐在某家具店看上了一款家具,但因该家具是店里的样品,董小姐便仔细询问了店员,实际交付的家具在材质、颜色、款式等方面是否与该样品一致,得到了肯定答复。双方随后就该款家具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款12000元,10天后交货,董小姐支付4000元定金,余款交货时付清。10天后家具店按期将家具送到,可董小姐打开时却发现,该套家具的颜色与家具店内样品有很大出入。遂拒绝支付余款8000元。那么,董小姐是否可以拒交余款呢?
律师说法
董小姐可以拒绝接受该套家具。我国《合同法》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本案中,董小姐与家具店就家具的材质、颜色、款式等与样品作了合同约定,双方应履行合同义务。而家具店交付的家具颜色与样品有很大出入,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董小姐可以拒收该套家具,并要求家具店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试用买卖中,试用过后就一定要购买吗?
现实困惑
程某从县商场搬回一台冰箱试用,双方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1个月的试用期届满后,程某对该冰箱没有表示买与不买。后来,商场要求程某按冰箱的原价支付货款。那么,程某是否应如商场要求的购买此款冰箱呢?
律师说法
程某应该购买此款冰箱。我国《合同法》对商品试用期间作了规定,也就是说买受人可以在商品约定的试用期内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但是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仍未对是否购买标的物作出表示的,则视为购买。本案中,程某在双方约定的1个月试用期届满后,仍未对是否购买该产品作出表示,从法律上讲,已经视为其购买了该冰箱。所以,程某应当按商场要求支付该款冰箱的价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商场没有保管好化妆品致其变质,由此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
现实困惑
常某到某商场买了盒润肤霜,她以前一直使用这个品牌,所以很放心。她当天晚上就用了,第二天早上起来发现自己脸上长了很多红色疹子,经检测她使用的润肤霜已经变质。原来商场最近装修,将一批化妆品随意堆放,常某所买的化妆品经过强光的暴晒已经变质。常某经过住院治疗才恢复,她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律师说法
对于常某的损失应当由销售者某商场承担。本案中,商场保管不当而使润肤霜变质,并造成常某的人身伤害。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商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法赔偿常某的人身伤害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赔偿了缺陷产品的损失,是否有权向生产厂家追偿?
现实困惑
某物业公司在某科技公司购买了一台变电器,可是第一天使用时变电器就引发了火灾,造成经济损失50余万元。通过鉴定是因为变电器质量有问题而引起火灾,物业公司要求科技公司赔偿,科技公司赔偿后是否有权向该变电器的生产厂家追偿?
律师说法
科技公司赔偿了物业公司后,有权向变电器的生产厂家要求赔偿。本案中,物业公司购买的变电器是缺陷产品,使用过程中引起火灾,给公司造成5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科技公司作为变电器的销售者在接到物业公司的赔偿请求后进行了赔偿。但这种情况下,由销售者为生产者的责任“买单”,对销售者而言显然不公平,因此《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因此,科技公司有权向该变电器的生产厂家进行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面粉运输中受潮变坏,吃坏肚子的责任谁负?
现实困惑
程阿姨在粮油批发市场买了一袋面粉,晚上吃了该面粉做的饺子后,全家人都开始拉肚子,大家到医院输液才恢复健康。生产厂家及时赔偿了程阿姨全家的医药费,并收回了该袋面粉。经查该袋面粉在运输过程中受了潮,已经变质。对此面粉生产厂家能否要求负责运输的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面粉生产厂在赔偿了程阿姨一家的损失以后,可以向负有责任的运输公司进行追偿。本案中,程阿姨一家食用了某面粉厂的面粉后,全家人都食物中毒,面粉厂及时对其进行了赔偿。但是事后发现是运输公司在运输面粉的过程中没有尽到义务,使面粉受潮变质。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面粉厂可以依法向运输公司进行追偿,要求其赔偿自己赔付给程阿姨一家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刚买的微波炉有异常不敢用,怎么办?
现实困惑
蒋某在某家电行买了一台微波炉,在启动时顶部有很大的声音,貌似金属的摩擦声。在声音发生处搁置重物,声音就会减小,但是说明书上说顶部不能放重东西。蒋某将此微波炉送到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经证明存在安全隐患。面对这样一台微波炉,蒋某应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蒋某可以要求该家电行或者微波炉生产厂家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或者退换微波炉。
本案涉及产品缺陷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时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也有相关的规定。因此蒋某可以依法要求销售微波炉的家电行或者生产厂家对该微波炉进行技术处理,以消除危险排除妨碍,甚至退换产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同型号水泥出现问题,可以要求厂家召回其他水泥吗?
现实困惑
林某家装修房子,买了某水泥厂的水泥后墙面出现发霉、不能凝固等现象,跟水泥厂交涉后,水泥厂认定是水泥的质量问题,并及时进行了赔偿。该村很多户人家都买了同一水泥厂同一型号的水泥,他们可以要求水泥厂召回水泥吗?
律师说法
使用同一型号水泥的用户可以要求水泥厂召回水泥。本案中,林某在使用该水泥厂的水泥后墙面出现发霉、不能凝固等现象,并被水泥厂及时认定为水泥的质量问题,当地使用同厂同一型号水泥的人很多。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对于缺陷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召回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若未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其他用户可以将此类水泥退回水泥厂,水泥厂也应本着对消费者负责、对本厂的信誉负责的态度及时召回有问题的型号的水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明知商品有缺陷还销售,由此给他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能否要求加倍赔偿?
现实困惑
钱某在某商店买高压锅,他看到有一只高压锅非常便宜,就问销售人员这个高压锅有没有毛病,销售人员称有点毛病但不影响使用,钱某图便宜就将其买回家。钱某使用高压锅煮饭的时候,高压锅发生爆炸,钱某受到重伤。经有关机关鉴定高压锅本身存在缺陷,喷气阀门不通造成高压锅发生爆炸。钱某要求商店赔偿时,商店销售人员称:“锅有问题我们已经对你说明了,现在责任由你自己承担。”销售人员的说法是否正确?
律师说法
销售人员的说法不正确,对于钱某的损害应当由商店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钱某在购买高压锅时销售人员告知他高压锅有一定问题但不影响使用,在他回家使用时却发生爆炸将自己炸伤。销售人员明知高压锅有问题仍然销售,并造成钱某的人身损害。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由此可知,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的安全性负有保证责任,在明知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然生产和销售,可以认定为其对结果有主观恶意,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益,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惩罚性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预订的酒席被取消,可以双倍索还定金吗?
现实困惑
2006年6月8日,孙先生在某酒店预订了6月15日为其父过70大寿的寿宴,并交了300元押金。6月12日,酒店通知孙先生,6月15日该酒店被一家结婚的包下,不能承办孙先生父亲的寿宴。孙先生非常气愤,要求酒店双倍返还定金,但酒店只同意退回定金,双方遂起纷争。
律师说法
孙先生有权要求酒店双倍返还定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谓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该诚实守信,不得恶意违反法律的规定与双方的约定。本案中,孙先生已经向酒店预订了酒席并交付了定金,酒店没有经过孙先生同意就擅自取消,其行为显然有违诚信,应该承担《合同法》中规定的定金罚则,即向孙先生双倍返还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产品致消费者受伤,可以要求赔偿吗?
现实困惑
个体食杂店老板张某从金利食品批发中心批发了30箱啤酒准备出售。啤酒拉到家卸车时一瓶啤酒突然爆炸,将张某左眼炸伤,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张某找到金利批发中心要求赔偿医疗费,但金利批发中心认为自己只是销售啤酒,责任应由啤酒生产厂家来负。那么张某一定要找厂家才可获得赔偿吗?
律师说法
金利食品批发中心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因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需要说明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保管者。所以本案中金利食品批发中心称自己不负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酒店可以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吗?
现实困惑
高先生某天与朋友一起到一家酒店吃饭,高先生想起自己车里还有一瓶朋友新送的洋酒,就拿出来要喝,可是酒店的服务员告诉高先生,酒店门口贴了“本店禁止自带酒水”的告示。高先生很气愤,与酒店工作人员争论起来。但酒店坚持不允许高先生喝自带的洋酒。高先生一气之下,还是喝了自带的酒。但结账时酒店收了他100元“酒水服务费”。高先生可以拒交服务费吗?
律师说法
目前很多地方的酒店都以店堂告示的形式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这其实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的。所谓“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权尽可能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规定无效。综上所述,酒店的做法是不合法的,高先生有权拒交“酒水服务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商场可以对消费者“搜身”吗?
现实困惑
女生小颖在与同学购物后离开商场时,商场门口的电子警报器响了起来。于是商场保安与值班经理要求对小颖随身携带的背包进行搜查,但是什么也没有搜出来。于是经理与保安把小颖带到值班室,强制要求小颖脱衣检查,但还是什么也没有搜出来。小颖对于此事丰常气愤,但又不知道该如何出这口气。请问小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说法
小颖可以向这家商场索要精神赔偿。如果商场不给,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受尊重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本案中商场的搜查行为明显侵犯了小颖的受尊重权,她可以依法要求商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要发票就不打折”合法吗?
现实困惑
某知名商场推出“周年庆典酬宾”活动,在广告中宣称在5月1日至5月31日去该商场消费,可获8折优惠。王先生于5月18日在该商场购买了一件价值700元的衣服,结账时王先生索要发票。商场声称如果要开发票,就不能享受打折优惠。王先生坚持按打折的价格购买该衣服并索要发票,遂与商场起了争端。商场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说法
商场应该为王先生出具发票。商场酬宾期间向消费者承诺以8折销售商品,发生《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的效力,应受其约束。而为消费者出具发票,是商场的法定义务。即从合同的约定上讲,商场应以8折的价格出售商品;从法律规定上讲,商场应该为消费者出具发票。因此,王先生可以按8折的价格购买衣服并获得发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打折商品就可以不予退货吗?
现实困惑
牛某从某商场购买啤酒一箱24罐,“优惠价”合计40元。回到家牛某饮用时发现里面有絮状物,罐底还有沉淀物。他连续又开两罐,每罐都如此。牛某要求商场退货,商场经理说优惠销售商品不予退货。
律师说法
商场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必须依法退货。消费者购买到的商品,要保证能够正常使用,这是基本的道理。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必须保证售出商品的质量,如果售出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应该无条件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即便是打折商品也不能例外。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更是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以打折为由而拒绝退货。因此,本案中牛先生有权要求退货,商场不得拒绝。如果商场坚持不退货,牛先生可以到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采取诉讼手段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货设置障碍。
赠品有质量问题可以索赔吗?
现实困惑
国庆节期间,周某到超市购买了一台饮水机,超市为促销,随赠了一盒礼品,内装巧克力、瓜子、花生、核桃等食品。周某回家后发现花生等食品有异味且部分霉变,要求超市退还,或予赔偿。超市则认为礼盒是赠送品,不属赔偿范畴,拒绝退货或赔偿。消费者发现赠送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能否要求退换或赔偿呢?
律师说法
商家应当承担退换或者赔偿的责任。
从《合同法》角度来说,商家所谓“赠与”与一般的赠与不同,消费者只有根据商家要求,在指定地点、指定商品消费总额达到一定数量时,才能获得“赠与”商品,因此商家的这一“赠与”是附条件的,而不是无偿的。我国《合同法》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因此超市应当对赠与商品的质量负责。
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讲,获取货真价实的商品是消费者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使是附赠品,也应当具备合格、合等级、合约定的品质,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产品或者假冒的产品。事实上,商家用于促销的赠品大多也计入销售成本中,因此,赠品实际上也是商家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的约束。
综上所述,商家用于促销的奖品或者赠品如果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退换或者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保修期内退换手机还要交纳“换壳费”吗?
现实困惑
王先生买了一款品牌手机,用了不到1个月,发现手机屏幕显示有信号,其他一切正常,就是无法拨打和接听电话,也发不出短信。后来经过两次维修,又出现这种情况。王先生找到商家要求换货,商家确定了手机故障原因后同意换货,却告知王先生要收取他200元的“换壳费”,理由是王先生的手机外壳有细小的划痕。王先生不服,双方发生纠纷。消费者退换手机要支付“换壳费”吗?
律师说法
如果王先生手机上的细小划痕属于自然磨损而非人为损坏,则商家应无条件为王先生换手机,而不能收取换壳费。《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明确指出,在三包有效期内,如因手机出现特定的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主机。这里所说的“免费”,应该理解为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外壳等正常磨损的费用。如果商家认为磨损是消费者不正当使用或者人为破坏造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换壳费”。
法条链接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消费者维权可采取哪些途径?
现实困惑
宋先生到某商场购买食品,回家食用后导致全家腹泻。经检验是商场买回的食品中大肠杆菌超标所致。后宋先生要求商场赔偿自己购物的价款及全家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损失5000余元,并与商家多次交涉,但商家总以各种理由推脱。这种情况下,宋先生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说法
如果与商家交涉无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宋先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求助,也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如果曾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可以提请仲裁。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饭店用餐期间摔伤,饭店是否负赔偿责任?
现实困惑
2012年3月2日晚,消费者王某因喜宴在张某经营饭店处预订酒席招待客人。晚上方某参加了王某喜宴并在张某经营的饭店二楼就餐饮酒。散席后,方某下楼梯过程中摔到一楼楼梯口旁。张某等人听到响声后过来看到方某趴在地上,眉骨摔开流血,张某与王某一起将方某送到医院住院治疗。治愈后,方某持伤残鉴定起诉,后被告张某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再次鉴定,鉴定方某因外伤致鼻骨骨折,属十级伤残。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饭店赔偿其医药费和精神损害,那么方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说法
张某作为饭店的实际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时,负有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服务设施的义务。由于事发楼梯岩面光滑没有防滑设施,作为餐饮经营者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方某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下楼梯过程中疏忽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同时因酒后下楼梯,增加了发生损害后果的危险因素,其本身亦有过错,应减轻被告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张某应该承担方某的部分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一款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