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不懂法害了你:投资创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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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申请个体工商户,只考虑到便利登记他人为申请人,却不知不合法而注定曲折反复

案例背景

朱勇从小就是个调皮的孩子,不爱上学,经常给爸爸妈妈惹事。读完初中后,他便早早地进入社会闯荡。经过在社会上多年的积累,朱勇自己已经积攒了20多万元的存款,他打算用这些钱开一家超市,注册个个体工商户,自己做老板。

经过一番筹划准备,朱勇已经租下店面,备好人员和货源,并且为了弥补自己超市经营管理知识和经验的不足,也已经特地聘请了一位职业经理人帮助自己管理经营超市的日常事务。一切准备妥当后,朱勇就动身到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准备开业了。但是在办理工商登记填表的时候,朱勇在申请人一处犯嘀咕了。如果登记申请人填上自己,那自己读书少,缺知识,而且从未做过销售零售业的管理经营,对于要从事的超市管理方面的细节和流程自己更是知之甚少,免不了这中间会有很多磕磕碰碰的曲折。如果登记申请人为自己聘请的职业经理人,那超市名义上登记的就不是自己了,不过职业经理人肯定懂得多,处理这些事情得心应手,会和有关部门及人员打交道,一定会方便很多,相对便利。所以经过再三考虑,为方便以后与各个部门沟通,便于超市的管理经营,朱勇就想登记自己聘请的职业经理人为申请人。打定主意后,朱勇填写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将自己职业经理人的名字填在了申请人一栏,并将职业经理人的身份证、经营场所证明等都准备齐全去了当地工商局。

在工商局办理工商户的注册登记时,面对工作人员谁是申请人的询问,朱勇为避免麻烦直接称申请人是自己的职业经理人。经过一番核查,工作人员告诉朱勇,办理注册登记需要申请人本人办理,如果朱勇受委托来办理,那他应该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朱勇自己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而且朱勇提交的资料都存在矛盾,比如申请人和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上的承租人就不是同一人,朱勇需要回去修正、补充资料。兴冲冲而来的朱勇只好抱着准备的资料回去。经过反复修改补充,朱勇直接带着自己的职业经理人到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不料朱勇上厕所之际,工商局工作人员和职业经理人的谈话使得朱勇才是申请人的信息被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知晓。工作人员告知他们这是违法的,并不再为他们办理登记,坚决要求朱勇以自己为申请人,将全部材料改正,真实地提交到登记部门。可怜的朱勇,只好再次无功而返。本是费尽心思地准备材料,一心为了便利而来,结果却因为不懂法而多次返工,曲折反复,最后还是得以自己的名义重新准备材料,从头再来。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申请主体问题。在我国,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具体到登记的申请人,根据我国《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那么本案中,朱勇作为经营的个人,依法他只能以自己为申请人,而不能以自己聘请的职业经理人为申请人。

我国法律之所以作出了如上的申请人登记规定,其宗旨还是在保护申请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对申请人来讲,如实登记自己为申请人,则避免了别人利用便利对自己的资产作出处置或发生纠纷;对利害关系人来讲,如实登记申请人的,一旦发生了债权债务或其他纠纷,可以找寻到正确的责任主体寻求救济。

所以,在上述案例中,工商局工作人员不为他们办理登记的做法是完全合法有依据的,朱勇以自己职业经理人的名义登记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朱勇只能以自己为申请人,将全部材料改正,真实地提交到登记部门。可惜的是因为朱勇不懂法律,所以他的工商登记之路倍加曲折反复,本是费尽心思地准备材料,一心为了便利而来,结果却得多次返工,以自己的名义重新准备材料。

温馨提示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以自己为申请人,这是保障自己合法经营、维护经营权利的必要手段,也是对经营将涉及债权债务、产品售后等相关事宜处理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要知法懂法,不要让自己无功而返。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