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不懂法害了你:投资创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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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发起人因成立公司造成他人财产损害,而后以公司未成立为由拒绝赔偿,受损失者不懂法吃了哑巴亏

案例背景

2014年,邓某自部队转业回到地方。刚刚转业回来时,邓某很迷茫,十几年的部队生涯已经让他和社会脱轨,他不知道自己以后的生活该怎么过。回到地方后,他觉得自己成了一个被抛弃的人。消沉了一段时间之后,邓某知道自己必须振作起来,于是他开始找工作,频繁参加各种招聘会。只是当他看到上面五花八门的职位时,他傻眼了,他除了保安和司机可以去试试外,好像别的什么都不会,而且邓某开车的水平还不怎么样。邓某不甘心,工作也一直没有找到。2014年8月,邓某和战友聚餐时,遇到了早几年转业的穆某、马某。穆某、马某也不甘心给别人打工,于是三人协商后拟投资成立一家食品加工公司。

在公司筹备过程中,邓某作为发起人为设立中的公司准备工作场地,在场地修建过程中,邓某和工人一起清除一根废用的电线杆时,不小心将张某停在附近的小轿车砸坏。保险公司对小轿车的损坏程度进行评估后,认为汽车维修需要花费3万元左右。而此时,筹备中的食品公司因故未能成立。小轿车车主张某要求邓某承担赔偿责任,邓某认为自己是在履行食品公司设立职责时给张某造成的损失,应该由食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当张某找到食品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时,马某、穆某又以公司未成立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为由拒绝赔偿。张某不知道自己的损失该由谁承担责任,不知道自己应该怎么做,最后只能自认倒霉。

律师分析

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公司登记注册之前,围绕着设立公司事宜发起人与第三人之间就会产生诸多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因为设立中的公司是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公司,故其没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它不是完全独立的民商事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由该条款可知,作为公司发起人在负责公司的设立筹备事宜过程中,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了他人损害的,公司成立后,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公司因故未成立,则受害人可以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过因侵权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公司对该侵权行为的发生是不可能存在过错的,故出于公平,公司在承担责任后依法有权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公司因故不能成立的,无过错的发起人对外先承担责任后,相应地对有过错的发起人也有追偿的权利,也就是说,有过错的发起人承担最终责任。

本案中,发起人邓某在为公司修建工作场地和工人一起清除一根废用的电线杆时,不小心将张某的小轿车砸坏。张某作为受害人可以向成立后的公司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也可以向未成立时的全体发起人主张连带赔偿责任。而本案,筹备中的食品公司因故虽然未能成立,但张某仍有权利向全体发起人主张连带赔偿责任。换言之,食品公司的发起人邓某、穆某、马某不能以公司未成立为由拒绝赔偿,而张某因为不懂法,先后要求邓某及食品公司承担责任,却最终因不知道自己的损失该由谁承担责任而放弃维权。

温馨提示

公司成立后,作为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资格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发起人的职责过失,理当由其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公司未成立,那么,发起人自己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了。不管公司能否顺利成立,作为发起人都应该依法履行公司设立职责,树立责任意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