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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警察法原则篇
警察法的基本原则是构建警察法学过程中需要提炼和面对的重要理论范畴, 是指导和规范警察权的创设、实施以及解决由此引发的争议的基础性法则。理论上, 对是否为基本法律原则的判断标准为“负载是否为根本性的价值”以及“生效领域是否具有全局性”。[1] 在此意义上, 警察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警察法的精神实质, 是警察法的具体原则和规则存在的基础; 反映着警察法的价值目标, 是警察法理论中带有基础性、根本性的问题。警察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体现在: 一是维护警察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融合自洽; 二是指导警察正确地适用法律和遵守法律; 三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上的漏洞。
学界对警察法的基本原则理论观点纷呈, 各抒己见, 皆是各自学术关切与对相关原则的属性地位与相互关系认识不同所致, 在此不做一一罗列阐释。就本书的关注重点而言, 笔者认为从当前实践需求及实现规范警察权运行的目的考虑, 警察法的基本原则体系至少应包括并突出强调以下几项: 合法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以及合法期待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