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警察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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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警察法的基本功能: 警察权之规制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关于防止警察权滥用的意义,丹宁勋爵曾指出,“人身自由必定与社会安全相辅相成的……每一社会均须有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种权力运用得当, 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但是, 这种权力也可能被滥用, 而如果它被人滥用, 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159]“权力就像火一样, 在控制范围内, 它起到了服务的作用; 但一旦缺乏限制,就会造成损害。”[160] 可见, 作为所有行政权力中最强大的警察权必须加以有效控制和规范。在此意义上, 警察法是控制与规范警察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主要是控权法[161]

() 控权是彰显法治与人权保障的需要

现代法治的要求即是: 权力得到制约, 权利得到保障。在法治的视野下审视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 就是通过警察依法、良好行政而实现的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相和谐的状态。申言之, 即公民权利为警察权力所尊重、所保护、所救助、所服务, 人权保障是警察权力行使的出发点与最终归宿, 这就是警察法治; 若警察权成为掌权者获利的“私器”, 权力滥用、乱用, 侵害公民权利, 便没有法治。[162] 需要特别点出的是, 虽然大家都在讨论法治, 诸如“依法治……”之类的词组可谓铺天盖地, 但只要稍加揣摩, 便不难发觉其间的貌合神离、南辕北辙。这当中最基本的两种分歧就是以法律为至上的“法治”与以权力为至上的“法治”之间的对立。两者虽都推崇法治, 但在法律信仰、法律理念上却是大异其趣。前者法治是目的, 后者则为工具。真正的法治,关注的对象就是国家权力, 警察权是重中之重, 不把握这一点, 容易导致误解法治的真谛, 致使实践中“法治”口号被误用、滥用, 甚至规范权力运行的这一法治本义会被偷换成限制公民权利的利器。[163]

当前, 法治已成为我国的治国策略, 人权保障已成为宪法的具体规定和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命题, 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 。党的十九大描绘了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宏伟蓝图。这意味着国家和人民对警察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要求。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016—2020年) 》也明确规定, “规范涉及公民人身的执法行为和司法行为, 采取措施防范刑讯逼供”; “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 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并逐步扩大其适用的案件范围, 试行重大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随案移送制度”。[164] 上述很多规定, 都与警察权行使密切相关。因此, 应通过立法完善相关制度, 正确规范警察合法使用武力,平衡好维护国家安全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165]

公安机关运用法律赋予的警察权, 实现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 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行政目的, 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对人民基本权利的肯定和维护, 是任何一个崇尚民主法治的国家责无旁贷的任务。警察行政是典型的干预行政和规制行政, 其采取的手段有很多是限制公民权利自由, 甚至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警察在明确的目标导向、职业思维惯性的影响下, 容易忽视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滥用警察权。在面对以国家名义行使权力, 并以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警察面前, 相对方一般处于不平衡地位,两者“几乎不可能实现能力的平等” [166], 若被警察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性措施后, 则自然更趋弱势。因此, 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必须加强对警察权的控制, 防止警察权滥用、过渡干涉公民自由的空间。

() 控权是基于对警察权力性质的判断

普通行政法不仅是一门由法律规范、行政程序、组织法和国家赔偿法组成的松散的学科, 而且是一种秩序观念。[167] 警察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权力的需求是人的社会性产物, 是对秩序价值的需要, 权力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共福利而设置、运作的。但是国家权力存在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并不能保证一切权力活动都是善举。它既可以用来为人民谋福利, 促进社会发展; 也可以用来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私利, 阻碍和破坏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作为一种单向的强制性的支配力和影响力, 要求权力客体的服从,并且能够在权力客体不服从权力命令时施加不利后果。正是国家权力的不平等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使它有被扩张而滥用的可能, 即, 权力在运行的过程中背离原先设定的目标, 变成一种新的甚至有害的力量, 此谓权力的异化。所以, 公共权力的持有者就具有巨大的空间和可能性, 依恃其强制性, 打破原有的权力界限, 极力扩张其权能、改变公共权力的价值指向与服务功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权私用, 权力勾兑, 危害社会, 甚而肆无忌惮地滥用“异化”的权力。[168]

从性质上看, 警察权属于行政权。“在所有国家权力中, 行政权力是最桀骜不驯的……有着极大的随意性和广阔的空间。”[169] 而警察权又是行政权当中最桀骜不驯的, 具有天然的自我膨胀性、暴力性和进攻性, 对公民权利最具威胁性和破坏力。基于警察特殊的职责与使命, 拥有一般机关所没有的权力,如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权、使用武器、警械权等, 因此在行使过程中, 具有更为强烈的单方性、强制性和危害性。警察权被滥用将可能对公民权利形成“最深刻、最隐蔽、最强大的威胁, 因此应当规范制约这些权力的运行”[170]。对于如此强大的国家权力, 警察权一旦缺乏有效的制约, 那么权力就会被滥用, 其扩张和进攻的本性就会暴露无遗, 侵害的不仅仅是某个人的利益, 而是全社会的利益, 甚至是国家的根本利益。[171]“罪犯之逃之夭夭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 罪孽要小得多。”[172] 虽然个人的行为也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破坏, 但是个人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 而且受到国家公共权力的制约, 故破坏的量和质与警察权力的滥用带来的危害相比较似乎微不足道。因而人们从控权角度研究警察权有其合理性与必然性。

() 控权是对当下警察权力扩张的反应

从世界范围看, 自20世纪上半叶以来, 随着管理事务的不断增多, 行政权的扩张和强化已成为现代社会无法抑制的潮流。虽然, 上述强化政府职能的趋势持续了半个多世纪之后, 推行经济自由主义和削弱政府的经济作用成为新的主题, 亦“因自然法学说勃兴, 主张尊重个人之自由, 限制国家之权力, 于是警察权之观念亦次第狭隘”,[173] 但各国由于禁毒、反恐、非传统安全以及加强社会服务等各种需要, 警察权力事实上并未停止其扩张和强化的脚步。[174]“社会的发展证明紧急状态是国家无可避免要遭遇的一种事实状态, 在此状态下国家安全的维护与社会秩序的恢复都需要一个高效并拥有绝对权威的政府, 亦即此状态下行政权因其效率与性能成为绝对的主导性权力。警察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 在紧急状态下权力的范围与作用也必将伴随行政主导性权力的地位变化而变化, 并发挥着重要作用。进入21世纪后, 随着恐怖主义在全球范围内逐步蔓延, 国际范围内的不安全因素增多, 反恐紧急状态的生成因素逐步上升。在应对恐怖袭击过程中, 警察是国家主要依靠的专业力量之一, 因而反恐紧急状态下警察权的扩张成为普遍的发展趋势”,[175]典型的例子便是美国“9·11”事件之后出台的《爱国者法案》 (Patriot Act)及引入的反恐警务模式, 实质性扩大了警察的检查权力和自由裁量权, 如警察机关有权搜索电话、电子邮件通信、医疗、财务和其他种类的记录等, 授权警察在必要时可以搜查私人财产, 对公民权利多有限缩与控制。国家本身的安全涉及一个或更大或更小规模的客体[176], 紧急状态则是这种客体的底线状态, 此时国家有足够的理由通过警察权的运行去限制行动与自由, 这也是国家维持其基本权力与财富的根本需求。[177]

就我国而言, 当前发展面临国内外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交汇的严峻挑战, 从维护国家稳定、保障社会安定、打击违法犯罪的角度看, 我们离不开甚至要求赋予警察更大的权力。社会为避免犯罪的侵害, 不得不忍受警察权带来的对公民个人自由与权利的限制。[178] 在其他部门不断地减权、放权甚至被撤并时, 公安机关及其执法权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 甚至还会有进一步扩张的趋势。例如2006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之所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它涉及警察权到底该扩张还是收缩的问题。虽然立法者力图通过减少行政拘留的自由裁量权, 规定更为严格的处罚程序等途径对警察权进行规制, 但警察权作用的范围还是明显扩大了,[179] 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 如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等正式纳入警察权力视野。现又正值《治安管理处罚法》[180]《人民警察法》等大修之际, 立法背后关于警察权的伸缩之争愈发激烈, 如从《治安管理处罚法》 (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 全文来看, 对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改动很大, 由119 条增加至150 条,并首次将国家考试作弊等纳入治安处罚范畴。又如《人民警察法》 (修订草案稿) 在身份查验、盘查的基础上增加了交通工具拦停、人身检查和生物信息采集等具体临检措施, 这些临检权条款均涉及对人身自由、住宅安全等权益的干涉。可见, 坚持对警察权力进行控制在现代社会又有新的理由, 就是警察权作用的范围不断拓宽与调整。由此, 新生的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问题势必不断涌现。要保障公民自由的空间, 警察权的行使必须得到有效控制。

() 控权是我国警察权力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考察我国现行警察权力体制, 可以发现我国的警察权是高度垄断和庞杂的, 权力触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在此体制之下, 国家权力统辖整个社会生活,个人则依附于国家而存在。由此, 警察权就成为国家统治权的重要内容, 其权力建构的宗旨与思路必然是如何更好地行使警察权力, 以保证国家对各种资源的控制, 提高执法效率和行政的动员能力, 打击犯罪, 实现社会治安的稳定。[181] 这一警察权力体制架构会弱化或缺失对警察权的监督制约, 尤其是与相对不高的警察素质相结合, 就难以保证警察的守法和廉洁, 也难以保证警察执法的公正和公平, 容易造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 与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追求相背离。因此需要通过法律加强对警察权运行机制的规范与控制。

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追求社会主义法治、扩大公民权利的进程, 出现了国家、市场、社会“三元共生”的格局, 以及以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为重要特征的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手段的创新发展, 由此,加强对警察权力的重新认识、制度改造与有效规制, 将成为现实的必然选择与重大课题。


[1]. 如希腊神话中, 正义女神狄刻 (Dike) 负责监视人间的生活, 经常手持利剑或棍棒追逐罪犯、维护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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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更详尽的论述, 参见卢建平: 《法治语境对警察权的约束》, 载《中国法律评论》 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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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当然, 这一判断只是基于英美警察制度的传统而言,“不但英国和北美的警察制度有显著的差别, 而且英国内部警察制度也是不同的。”参见Mawby, R. I. (1999). Policing Across the World: Issues for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London: UCL Press. p. 23.

[11]. 1829年, 巴黎警察厅厅长德伯雷姆创建了一支百余人的现代制服警察, 是世界最早的文职警察, 但其影响远不如伦敦大都市警察。参见王大伟: 《外国警察科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第2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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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更详尽的论述, 参见王大伟: 《欧美警察科学原理——世界警务革命向何处去》,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7]. “脱警察化”是德日等国描述警察概念演变的专门术语, 是指从警察概念分化出来的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再使用 ‘警察’ 名称”。参见蔡震荣: 《行政法强制执行之困境与职务协助》, 载《行政法学研究》 2015年第2期。

[18]. 当然, “历史的真实”远比学者的刻画复杂得多, 也精彩得多。对警察及警察权发展的历史回溯可以发现, 并没有如此简单清晰的两次脱警察化运动划分以及由此带来的三阶段发展, 实际上,每一个阶段的“标志”或时间点其实是不清楚的, 个中也有甚至是较大幅度的反复与后退。

[19]. [日] 冈田健一郎:《日本公法学における“警察”についてのメモ: 経済的自由规制目的二分论を出発点として》, 载《一桥法学》 7卷2号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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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1905年9月, 清政府派载泽、戴鸿慈、徐世昌、端方、绍英出国考察, 一个叫吴樾的青年革命党人怀揣炸弹试图袭击, 由于经验不足, 炸弹提前爆炸, 吴樾被炸死, 载泽、绍英受了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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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卢建平: 《法治语境对警察权的约束》, 载《中国法律评论》 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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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张玉卿: 《公安机关警察权的界限》, 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第3页。钟赓言对于警察概念在欧陆的变迁及其背后的动力机制, 有着极为深刻的理解。他指出, 在18世纪, 警察等同于内务行政, 后因主张尊重个人自由、限制国家权力的自然法学说勃兴, 警察权的观念才渐趋狭隘。参见陈鹏: 《公法上警察概念的变迁》, 载《法学研究》 2017年第2期。

[46]. 何维道、谭传恺: 《警察学——警察实务》, 长沙府正街集成书社1913年版, 第4-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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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余凌云: 《警察权的“脱警察化”规律分析》, 载《中外法学》 2018年第2期。

[49]. 2013年12月28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以常委会会议的方式, 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实施50余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宣告废止。

[50]. 余凌云: 《警察权的“脱警察化”规律分析》, 载《中外法学》 2018年第2期。

[51]. 2018年,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任期内的立法规划, 《人民警察法 (修改) 》属于第二类项目47件法律草案中的一项, 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52]. 郑琳: 《警察权理论及人民警察法修改研讨会会议综述》, 载《公安学刊》 2018年第3期。

[53]. 陈鹏: 《公法上警察概念的变迁》, 载《法学研究》 2017年第2期。

[54]. 陈鹏: 《公法上警察概念的变迁》, 载《法学研究》 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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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更为详尽的论述, 参见许韬: 《日本警察职权主体的基本样貌》, 载《公安学刊》 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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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国内有学者认为“裁量”的英文discretion的直译为慎重、辨别力、考虑、处理权, 这个概念本身是没有包含“自由”这一外延的, 故建议将大多数“行政自由裁量权”准确语义界定为“行政裁量”。详见杨建顺: 《行政裁量的运作及其监督》, 载《法学研究》 2004年第1期。由于国内学界一般均使用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故本文并不对此做特别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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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之规定, 这15种情形分别为: “1. 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2. 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 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3. 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4. 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5. 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 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6. 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 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7. 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8. 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9. 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 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10. 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 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11. 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12. 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13. 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14. 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1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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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英] 威廉·韦德: 《行政法》, 徐炳等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第54页。

[92]. Goldstein, Herbert. Policing a Free Society. Cambridge: Ballinger Publishing Company. 1977.

[93]. 余凌云: 《源自父权制的西方警察权理论》, 载《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7年第5期。

[94]. 更详尽的论述, 参见陈鹏: 《公法上警察概念的变迁》, 载《法学研究》 2017年第2期。

[95]. Fairchild, E. and Dammer, H. Comparativ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s ( 2nd ed). Belmont, CA:Wadsworth. 2001.

[96]. 李金锋、曾哲: 《对警察权地方化问题的学理思考》, 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6期。

[97]. [英] 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 《法律的正当程序》, 李克强等译, 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第119页。

[98]. [美] 曹立群: 《简论盛行美国的社区警务》, 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2年第3期。

[99]. [美] 曹立群: 《改变美国警察执法的三大案例》, 载《政法论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4年第2期。

[100]. [日] 松井茂: 《警察学纲要》, 吴石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第7页。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4条规定: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 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102]. 有学者认为《人民警察法 (修订草案稿) 》没有厘清警察及警察权的宪法属性, 贸然地对警察具有司法属性进行了认定。李海峰:《〈人民警察法〉 修改的宪法审视——兼评 〈人民警察法 (修订草案稿) 〉》, 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

[103]. 更详尽的论述, 参见向灏歆: 《我国警察权的理性重构》, 浙江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第5页以下。

[104]. 托克威尔早在100多年前就认为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 (裁判权)。具体参见托克威尔: 《论美国的民主》 (上卷), 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 第110页。

[105]. 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1条第2款规定: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 情节严重, 尚不构成犯罪的, 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106]. 陈卫东、石献智: 《警察权的配置原则及其控制——基于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诉讼的视角 》,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3年第5期。

[107]. [德] 拉德布鲁赫: 《法学导论》, 米健等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第100页。

[108]. 龚祥瑞: 《西方国家司法制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第17页。

[109]. 陈瑞华: 《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 载《法学研究》 2000年第5期。

[110]. 有学者认为刑事侦查权与程序本身就具有司法性, 应属司法权无疑。依此种观点, 行政警察权乃以事前地保护人民之生命、身体、财产及维持其他公共安全与秩序为目的之作用。而司法警察权则以犯罪追诉为目的而实行之作用。更详尽的论述, 参见 [日] 竹内昭夫等: 《新法律学词典》, 有斐阁1999年版, 第639页。

[111]. 刘茂林: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背景下警察权配置问题思考》, 载《中国法律评论》 2018年第3期。

[112]. 卢建平、刘传稿: 《法治语境下犯罪化的未来趋势》, 载《政治与法律》 2017年第4期。

[113]. 惠生武: 《国家职能: 警察权形成的前提》, 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

[114]. 苏宇: 《重塑警察权概念: 警察权属性与定位的再认识》, 载《警察权理论及人民警察法修改研讨会论文集》 2018年, 第1-18页。

[115]. 陈兴良: 《限权与分权: 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警察权》, 载《法律科学》 2002年第1期。

[116]. 刘玫: 《警察权有效运作与合理规制之参考——评 〈警察暂时性人身限制权研究〉》, 载《民主与法制时报》 2018年8月16日, 第8版。

[117]. 蒋勇: 《警察权“强” “弱”之辨: 结构失衡与有效治理》, 载《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7年第3期。

[118]. 引自人民网, http: //legal. people. com. cn/n1/2018/1229/c42510-30495443. html, 最后访问于2019年1月15日。

[119]. 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5月19日在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立功集体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引自人民网, http: //politics. people. com. cn/n1/2019/0118/c1001-30576567. html, 最后访问于2019 年5月1日。

[120]. 卢建平: 《法治语境对警察权的约束》, 载《中国法律评论》 2018年第3期。

[121]. 陈兴良: 《限权与分权: 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警察权》, 载《法律科学》 2002年第1期。

[122]. 林腾鹞: 《德国行政处罚制度之研究》, 载《东海法学研究》 1999年第14期; 蔡震荣、苏立琮: 《社会秩序维护法回归行政罚法体系之探讨》, 载《警察大学警政论丛》 2004年第4辑。

[123]. 于佳佳: 《日本轻微犯罪处理机制的经验与启示》, 载《交大法学》 2015年第4期。

[124]. 熊仓武: 《轻犯罪》, 日本评论社1950年版, 第50-51页; 于佳佳: 《日本轻微犯罪处理机制的经验与启示》, 载《交大法学》 2015年第4期。

[125]. 平衡论是20世纪90年代初发展起来的一种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再认识运动, 由罗豪才等教授首倡, 经不断完善而成为现时之通说。平衡是指“行政权既要受到控制, 又要受到保障; 公民权既要受到保护, 又要受到约束; 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也应既相互制约, 又相互平衡”。见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 《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 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126]. 许韬: 《关于我国警察权实施的理性思考》, 载《公安研究》 2004年第6期。现今看来, 十余年前的这段述评似乎仍未过时。当然, 这并不是否定警察法的控权属性, 问题的关键在于“怎么控”?

[127]. 蒋勇: 《警察权“强” “弱”之辨: 结构失衡与有效治理》, 载《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7年第3期。

[128]. 蒋勇、陈刚: 《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的错位现象研究——基于警察权控制的视角》, 载《法律科学》 2014年第6期。

[129]. 刘茂林: 《警察权的现代功能与宪法构造难题》, 载《法学评论》 2017年第1期。

[130]. 杨彩霞:《警察权力行使规范的反思——以 〈人民警察法〉 (修订草案稿) 中有关武器使用的条款为侧重点》, 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8年第6期。

[131]. 也有学者持反对意见, 认为“这一职权错位, 源于两种职权并于同一机构所创造的巨大策略空间。但就此将刑事职权从公安机构中剥离, 另设专门刑事司法机构独立承担, 却非明智之举。无论是治安管理, 还是刑事侦查, 面临的是同一行为, 只不过依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区分进入不同程序。因此, 关键问题在于如何控制公安机关的这一裁量空间”。刘茂林: 《警察权的现代功能与宪法构造难题》, 载《法学评论》 2017年第1期。

[132]. 其实, 各国皆是如此, 以美国为例, 在以控制犯罪为警察根本任务的时代, 以回应社区需求为要务的时代, 以及反对恐怖主义威胁的时代, 警察功能与职权也随之伸缩。余凌云: 《论美国警察权的变迁》, 载《公安学刊》 2018年第3期。

[133]. 周铭川: 《对 〈人民警察法〉 (修订草案稿) 的修改建议》, 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8年第5期。

[134]. 刘琳璘: 《紧急状态下警察权的扩张与法律规制》, 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

[135]. 关于第三部门 (The third sector) 这一概念, 学界有不同的定义和界定。一般说来, 第三部门从性质上讲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志愿性、组织性、民间性等特征; 从范围上讲是指不属于第一部门 (政府) 和第二部门 (企业) 的其他所有组织的集合。在我国, 第三部门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未注册的草根组织等。

[136]. 如《人民警察法》 (修订草案稿) 第15条即规定: “其他国家机关遇有妨碍其依法履行职责且自身不能排除的情形, 请求公安机关协助的, 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提供协助。除紧急情况外, 请求协助的机关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137].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与展望——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 载《人民检察》 2017年第9期。

[138]. 比如, 交通肇事问题, 其中事故认定以及对机动车管理等涉及行政法问题, 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 则变为刑法问题, 而有关赔偿问题又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所以, 立体地、多学科、多视角地去研究、分析更加有助于问题的全方位解决。如果仍然从单一学科的角度去研究, 可能会显得过于单薄, 又不能真正解决问题。更详尽的论述, 参见余凌云: 《行政法讲义》, 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8页以下。

[139]. 鞠旭远: 《警察法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第17页。

[140]. 师维: 《论警察法渊源》, 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第4期。

[141]. 必须说明的是, 除此6条直接涉及公安的规定外, 宪法中关于立法指导思想, 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等规定, 也均是警察法的法源。

[142]. 师维: 《论警察法渊源》, 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第4期。

[143]. 本文采用了学界最常规的关于法律解释的叙述方式, 也即按照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行政解释的法定架构进行阐述。实际上在理论界, 对现行法律解释权主体问题的争论此起彼伏, 各有精彩。如个体 (法官) 是否能够成为解释的主体? 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是否适合作为法律解释的主体? 等等, 限于篇幅, 本文在此不做展开。更详尽的论述, 参见张立刚: 《我国法律解释权主体的配置》, 载《华南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5年第2期; 李金莲: 《我国法律解释权主体的配置》, 载《法制与社会》 2019年3月 (下)。

[144]. 更详细的论述, 参见许韬: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若干基本理论问题探讨》, 载《公安学刊》2013年第4期。

[145]. 余凌云: 《现代行政法上的指南、手册和裁量基准》, 载《中国法学》 2012年第4期。

[146]. Robert Baldwin & John Houghton, “Circular Arguments: The Status and Legitimacy of Administrative Rules” (1986) Public Law 239. p. 268. 转引自余凌云: 《现代行政法上的指南、手册和裁量基准》, 载《中国法学》 2012年第4期。

[147]. Carol Harlow & Richard Rawlings, op. Cit. p. 202. 转引自余凌云: 《现代行政法上的指南、手册和裁量基准》, 载《中国法学》 2012年第4期。

[148]. 于龙刚: 《乡村社会警察执法“合作与冲突”二元格局及其解释》, 载《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3期。

[149]. “街头官僚”一词是由美国学者李普斯基 ( Lipsky) 首先提出并倡导的。根据李普斯基的定义, 街头官僚或一线官僚是指那些处于基层、同时也是最前线的政府雇员, 他们是政府工作人员中直接与公民打交道的公务人员。他认为, 这些人占政府工作人员中的绝大多数, 他们是公共政策的最终执行者, 具有真正的自由裁量权。参见张金良: 《街头官僚自由裁量权规范行使的影响因素探析》, 载《法制与社会》 2011年3月 (中)。

[150]. 盛晓明: 《地方性知识的构造》, 载《哲学研究》 2000年第12期。

[151]. 郑全新、于莉: 《论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王凯锋事件”引起的思考》, 载《行政法学研究》 2003年第2期。

[152]. 余凌云: 《现代行政法上的指南、手册和裁量基准》, 载《中国法学》 2012年第4期。

[153]. 详见《延安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责任事故批复案》, 载最高院行政审判庭编: 《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 (第1卷) 》,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154]. 余凌云: 《游走在规范与僵化之间——对金华行政裁量基准实践的思考》, 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2期。

[155]. 余凌云: 《现代行政法上的指南、手册和裁量基准》, 载《中国法学》 2012年第4期。

[156]. 余凌云: 《游走在规范与僵化之间——对金华行政裁量基准实践的思考》, 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2期。

[157]. 毛泽东: 《中国共产党的三大作风》, 引自人民网, http: //xf. people. com. cn/GB/42468/3203333. htm, 最后访问于2018年12月7日。

[158]. [美] 卡尔·科恩: 《论民主》, 聂崇信等译, 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第218页。

[159]. [英] 丹宁: 《法律的正当程序》, 李克强等译,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第109页。

[160]. Gary L. Bauer. Power and Politics. Social Science Quarterly, 1988 (9): 32. 转引自孙丽岩: 《警察用枪裁量权规制的法理与程序》, 载《法律科学》 2018年第5期。

[161]. 当然, 警察法应当还具有人权保障、良好行政等诸多功能, 但在这些功能“群”中, 控权是实现手段和基本路径。从我国现实的国情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关键在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162]. 许韬: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若干基本理论问题探讨》, 载《公安学刊》 2013年第4期。

[163]. 郑磊、王崟屾: 《 “法治浙江”的核心是什么》, 载《法治研究》 2007年第3期。

[164].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016—2020年) 》, 引自中国长安网, http: //www. chinapeace. gov. cn/2016-09/29/content_11370399_4. htm, 最后访问于2018年12月1日。

[165]. 杨宗科: 《应以“法治警察”新理念为指导修改 〈人民警察法〉》, 载《净月学刊》 2017年第6期。

[166]. [澳] 大卫·迪克逊: 《警务中的法则: 法律法规与警察实践》, 薛向君等译, 南京出版社2013年版, 第82页。

[167]. [德] 施密特·阿斯曼: 《行政法体系及其构建》, 刘飞译, 载《环球法律评论》 2009年第5期。

[168]. 张焕霞: 《论对警察权的制约》, 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4年第2期。

[169]. [英] 洛克: 《政府论 (下篇) 》, 叶启芳等译, 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第92页。转引自亓伟伟: 《论警察权的滥用与规制》, 载《齐鲁学刊》 2012年第1期。

[170]. 王红艳、唐国栋: 《论规范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 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9年第1期。

[171]. 张焕霞: 《论对警察权的制约》, 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4年第2期。

[172]. 金泽刚: 《沉默权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引自中国法院网, https: //www. chinacourt. org/article/detail/2002/11/id/18716. shtml, 最后访问于2019年3月1日。

[173]. 钟赓言: 《钟赓言行政法讲义》, 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第283页。

[174]. 现代社会警察权力之扩张, 已由针对个人权利“有害的行使”移至追求公益、维持社会治安、福祉, 此警察权力无限制的扩张, 造成人民权力丧失, 大有警察国家化之势, 霍姆斯对此也早已提出警告。参见陈新民: 《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 (下册) , 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第435页以下。

[175]. 刘琳璘: 《紧急状态下警察权的扩张与法律规制》, 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

[176]. [德] 威廉·冯·洪堡: 《论国家的作用》, 林荣远等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112页。

[177]. 刘琳璘: 《紧急状态下警察权的扩张与法律规制》, 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

[178]. 陈兴良: 《限权与分权: 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警察权》, 载《法律科学》 2002年第1期。

[179]. 向灏歆: 《我国警察权的理性重构》, 浙江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第15页。

[180]. 2017年1月, 公安部网站发布《治安管理处罚法 (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 》, 时隔十余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大修正式开启。

[181]. 向灏歆: 《我国警察权的理性重构》, 浙江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第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