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作原则
一、各级政法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密切配合, 相互支持, 相互制约, 形成打击合力, 加强预防惩治黑恶势力犯罪长效机制建设
在政法机关职能行使方面, 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应当充分发挥其各自的职能作用, 密切配合,相互支持, 相互制约, 形成打击合力。
(一)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发挥其各自的职能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第264条规定: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 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 公安机关的职能主要为: 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 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能为: 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以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如关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为: 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审判; 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罪犯所处刑罚的执行。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 各尽其职, 各负其责,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 充分发挥其各自的职能。
(二)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密切配合, 相互支持, 相互制约, 形成打击合力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不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 充分发挥其各自职能, 还应当密切配合, 相互支持。即要求公检法司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 通力合作, 互相配合, 团结一致, 共同揭露黑恶势力犯罪, 证实黑恶势力犯罪和惩治黑恶势力犯罪。而不是互不通气, 各行其是。
所谓“相互制约”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 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分工, 在密切配合的基础上互相监督, 防止可能发生的错误。有了错误要及时纠正, 保证不枉不纵、不错不漏。
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 公检法司只有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的基础上,密切配合, 相互支持, 相互制约, 才能在完成各自任务的同时, 形成打击合力,共同完成任务。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同时也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三) 加强预防惩治黑恶势力犯罪长效机制建设
《通知》要求, 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 形成压倒性态势, 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的滋生土壤, 形成长效机制, 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期限 (为期三年), 但预防惩治黑恶势力犯罪是长期的任务, 是事关党的执政基础, 事关基层政权建设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因此,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在各自法定职能的基础上, 密切配合, 把扫黑除恶斗争中形成的有效打击机制固化下来, 在预防和惩治黑恶势力犯罪方面建立能够长期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制度体系。实现“两个不发生”和“一降两升”, 即不发生因黑恶势力逞强争斗、争抢地盘导致群死群伤案件; 不发生黑恶势力持枪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恶性案件; 涉黑涉恶举报数量大幅下降, 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上升, 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上升。
当然, 长效机制也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 它必须随着时间、条件的变化而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
二、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保护伞”惩处力度
在关于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惩处方面,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正确运用法律规定, 加大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 以及对“保护伞”的惩处力度。具体表现在:
(一) 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
在办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各阶段, 均应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
在侦查阶段, 严格把握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保证人的条件、保证金的数额以及取保候审的决定程序等, 以担保犯罪嫌疑人不逃避、不妨碍诉讼活动, 保证随传随到。
在审查起诉阶段, 严格掌握不起诉。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决定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而自行终止刑事诉讼的一项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的起诉阶段应严格掌握适用不起诉的情形, 从严惩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在审判阶段, 应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 《刑法》第72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 犯罪情节较轻;(二) 有悔罪表现;(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78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执行期间,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的, 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刑……”第81条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人民法院及相关的执行机关应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等, 贯彻落实加大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的精神。
在执行阶段, 严格掌握保外就医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可以适用保外就医。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 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 不得保外就医。对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罪犯应严格掌握保外就医的适用条件, 决定是否保外就医。
(二) 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
根据《刑法》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 加大对黑恶势力和犯罪集团的惩处力度。
(三) 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再犯可能性
资格刑, 又称能力刑, 是指以剥夺犯罪人法律上赋予公民享有的一定权利为内容的刑罚的总称。我国现行《刑法》中, 资格刑主要有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 包括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等。财产刑, 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罚。我国现行《刑法》中, 财产刑主要为没收财产和罚金。没收财产是强制没收犯罪人其个人一部分或全部财产; 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通过剥夺黑恶势力犯罪分子从事相关活动的权利, 以及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可降低其再次从事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三、注意串并研判、深挖彻查, 依法提高办案效率
(一) 注意串并研判、深挖彻查
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往往具有持续性, 经常同时触犯数罪, 并存在伴生行为。因此在办理黑恶势力案件时,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注意串并研判。
根据《通知》的要求, 还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 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各机关建立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 对每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 深挖彻查, 防止就案办案、就事论事。
(二) 依法提高办案效率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对于黑恶势力犯罪及打击“保护伞”应当依法加快办理。提高办案效率, 使社会公平正义“不迟到”。
四、坚持法定标准, 依法办案, 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 加强法律监督, 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 正确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切实做到宽严有据, 罚当其罪, 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是《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坚持依法办案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 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 加强法律监督, 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办案, 坚持根据法定标准认定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该意见指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 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加强法律监督, 严禁刑讯逼供, 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二) 正确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发现黑恶势力苗头的能力, 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对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坚持“打早打小”。 “打早”是指对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集团、 “恶势力”团伙及早打击, 决不允许其坐大成势。 “打小”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人员少, 违法犯罪收入数额小, 影响力小的时候, 趁小打击, 减小黑恶势力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降低打击成本。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坚持“打准打实”。 “打准”是指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 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 既不“降格”, 也不“拔高”。 “打实”是指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基础上,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 严格依法办案, 确保办案质量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政法各机关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中, 既要坚持“打早打小”, 同时也要“打准打实”, 即在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同时, 防止出现执法上的偏差, 使扫黑除恶过程真正成为伸张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公平的过程, 最大限度地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 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切实做到宽严有据, 罚当其罪
《通知》要求, 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 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切实做到宽严有据, 罚当其罪。
本节相关依据
《刑法》第25条、第26条、第72条、第78条、第81条; 《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77条、第264 条、第265 条; 《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典型案例评析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办理的工作要求
——深挖彻查谷某涛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多项犯罪[1]
【基本案情】
2009年以来, 被告人谷某涛、谷某军纠集被告人杨某、赵某喜、刘某强等人, 为树立非法权威, 实现在社会上长期称霸一方的目的以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的形式笼络人心, 通过集中食宿、配备无牌照车辆、发放自制凶器等手段统一管理, 再以殴打、辱骂等暴力方式强化控制, 并帮助组织成员逃避法律追究, 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逐步形成了以谷某涛、谷某军为组织者、领导者, 以杨某、赵某喜、刘某强等为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 以唐某军、王某涛、李某等12人为积极参加者, 以刘某、王某辰、张某鑫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沈阳市辽中区范围内, 有组织地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涉嫌持自制砍刀、钢叉等凶器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犯罪6起, 致1人重伤、5人轻伤; 多次以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财物等方式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3起; 成立×××水稳站、××沙石料经销处、××生猪交易市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 非法获利160余万元; 以威胁、恐吓的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起, 勒索他人财物770余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 违反《土地管理法》, 非法占有农业用地; 违反矿产资源法, 无证擅自采矿, 情节特别严重; 以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等。
【评析】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 公检法各机关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 密切配合, 相互支持, 相互制约, 形成打击合力。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 由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4名检察员出庭公诉, 大东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担任审判长, 与庭长2人、人民陪审员4人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充分体现了公检法各机关对涉黑案件的重视, 体现了在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 对黑恶势力犯罪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震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
本案件办理中注意串并研判、深挖彻查, 挖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有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9项罪名, 彻查出涉案人员17人, 防止了就案办案。
案件办理坚持依法办案、坚持以审判为中心, 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该案件办理中, 为了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庭审前, 人民法院为9名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实现了刑事辩护全覆盖; 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 解决与审判有关的程序性事项, 提升庭审效率和庭审质量, 实现了庭审实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