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质性与差别化:农民工的社会保护需求与社会政策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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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

一 本书的创新之处

(一)在“研究时间”的维度上,本书在全新的政策环境下展开(新生代)农民工流迁意愿分化及代际分化背景下农民工群体异质性社会保护需求及差别化社会政策调适的相关研究

在推进新型城镇化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双重国家战略的宏观背景下,流入地城市与流出地农村对农民工群体的推力与拉力均发生了显著变化。一方面,《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明确指出,到202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分别要达到60%与45%左右,在“尊重意愿”的前提下,要“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就具体推进策略而言,该《规划》明确指出,不仅要放开对小城镇落户的限制,还要放宽对大中城市落户条件的限制性规定。同时,该《规划》亦明确规定,对于已经在城镇就业与居住但是尚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要逐步解决其在城镇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问题。由此可见,大力推进具有落户意愿的农民工群体在城镇落户已经成为国家战略,同时推进其他没有落户意愿抑或具有落户意愿但尚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群体均等化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亦成为新型城镇化的既定政策方向。由此可见,流入地城市对农民工群体的拉力大增,而推力不断减小。另一方面,《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在为我国农村发展带来历史性机遇的同时,对于“返乡型”农民工群体特别是基于发展机会驱动的主动返乡型农民工群体而言,“鼓励农民就地创业、返乡创业”“为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服务”“吸引更多返乡人员入园创业”无疑在释放政策利好。此外,随着产业转移,传统农村非农就业机会的增多、农村社会保护体系的不断健全等,农村对被动返乡型农民工群体的吸引力亦大大增加。由此可见,流出地农村对农民工群体的拉力大增,同时推力亦不断减小。在新型城镇化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双重国家战略的背景下,在农民工群体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居留意愿以及多元流迁模式下,该群体社会保护所呈现出的异质性需求位序与需求结构,都值得深入跟踪研究。在此全新的政策环境下,本书对苏州、泉州、温州与东莞2250名新生代农民工群体流迁意愿及不同流迁模式下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异质性社会保护需求展开问卷调查,同时对福建省内三个沿海城市流动农民工群体社会保护需求的代际差异与福建省内三个山区城市已返乡农民工群体社会保护需求的代际差异展开实证调研。基于以上实证研究内容,本课题组就农民工社会政策的调适展开系统、深入的对策研究,最终成果可以为决策者提供宏观层面、中观层面以及微观层面的决策依据。

(二)在“研究群体”的维度上,本课题组摆脱了仅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群体谈该群体的社会保护建构之道的窠臼,亦跳出了只针对流动中的农民工群体谈该群体的社会政策调适之术的桎梏

本书的主体为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同时对于“农民工”概念的界定是指“户籍仍在农村,同时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外从业6个月以上的劳动者”,即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但是在具体研究群体设定中,本课题组摆脱了仅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群体谈该群体的社会保护建构之道的窠臼,亦跳出了只针对流动中的农民工群体谈该群体的社会政策调适之术的桎梏。

在具体研究过程中,在本书第二章、第三章中,我们对新生代农民工群体流迁意愿展开问卷调查,同时基于有效问卷数据,对多元流迁模式下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社会保护的异质性需求结构与需求位序展开分析。基于农民工群体流迁模式多元化与代际需求异质性考量,在本书第四章中,本课题组对流动农民工群体社会保护需求的代际差异展开比较分析,通过与第一代流动农民工社会保护需求偏好的比较分析,剖析了流动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异质性的社会保护需求。而同样在第四章中,我们对返乡农民工群体社会保护需求的代际差异展开比较分析,通过与第一代已返乡农民工群体社会保护需求偏好的比较分析,澄清了新生代已返乡农民工群体异质性的社会保护需求。基于生命历程理论与发展型社会政策理论,在对策建议部分,我们将新生代农民工群体视为农民工群体的“中游”群体,同时将农民工群体的“上游”群体与“下游”群体及其社会保护问题作为本课题的研究对象。其中“上游”群体指农村学生和尚未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而“下游”群体指已经退出城镇劳动力市场的老龄农民工。同时,本书所提出的社会政策调适的相关建议亦不仅仅针对农民工群体的“中游”状态——仍在流入地城镇流动务工的农民工群体,该群体的“上游”状态——已经在流入地定居的“已定居农民工”以及流动农民工群体的“下游”状态——真实情境中已经返回家乡的“返乡农民工”及其社会保护问题同样是我们的研究对象。通过对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上游”群体、“中游”群体以及“下游”群体与农民工群体的“上游”状态、“中游”状态以及“下游”状态的分析,在洞悉各农民工亚群体异质性社会保护需求的基础上,本书第六章通过建构“终身—全程”式农民工社会保护体系为依归,来展开农民工社会政策调适因应的研究。

(三)在“研究空间”的维度上,本书通过对典型农民工流入地的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获取了第一手的数据和资料

东南沿海苏、闽、浙、粤四省各自所辖经济强市苏州、泉州、温州与东莞分别是“苏南模式”“晋江模式”“温州模式”“珠三角模式”的发祥地(之一)。此四市民营经济发达,吸纳(新生代)农民工数量众多,近年来在农民工社会政策方面具有许多创新举措,选择此四地作为调研区域具有较大典型意义。基于如上事实考量,本课题组选取东南沿海苏州、温州、泉州与东莞四个农民工密集流入地区展开实证研究,通过对四地新生代农民工群体流迁意愿及不同流迁意愿下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社会保护需求的异质性展开调研、调查问卷与深度访谈,借此收集农民工社会保护现状及社会政策因应状况的第一手数据和资料。

(四)在“研究产出”的维度上,本书提出了农民工社会政策调适的宏观目标、中观原则与微观建构

借鉴Sabates-Wheeler等(2003)提出的移民迁移社会政策分析框架,基于时间因素考量,农民工个体在不同生命阶段会面临不同的风险,而且前期的经历会对后期产生深刻印象。因此,农民工社会保护体系应将农民工的“上游”群体、“中游”群体以及“下游”群体纳入农民工社会保护体系框架之内。基于空间因素考量,农民工个体在复杂而多变的流迁全程中面临社会保护不足的问题和困难。因此,农民工社会保护体系应将农民工的“上游”状态、“中游”状态以及“下游”状态均纳入农民工社会保护体系框架中。因此,本书第六章提出将“终身—全程”式农民工社会保护体系作为农民工社会政策调适的宏观目标,该社会保护体系可以覆盖农民工个体在不同生命阶段的异质性社会保护需求偏好,也能覆盖农民工群体在不同流迁状态的异质性社会保护需求偏好。基于此宏观目标,本研究提出农民工社会政策调适的中观原则。遵循宏观目标与中观原则的相关要求,本书最终提出农民工社会政策调适的45条微观建构建议。此45条微观建构建议对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完善农民工差别化细分社会政策的决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 本书的不足之处

本书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囿于研究经费与研究时间考量,本书未能对“新生代已定居农民工群体”与“第一代已定居农民工群体”社会保护需求的异质性展开实证研究。第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在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中,“80后”新生代农民工占50.4%,“90后”新生代农民工占43.2%,“00后”新生代农民工占6.4%。囿于研究精力,本书亦未能对“80后”“90后”“00后”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社会保护需求的异质性展开实证分析。第三,为研究第一代返乡农民工群体与新生代返乡农民工群体社会保护需求的代际差异,本课题组在福建省内返乡农民工群体较多的龙岩、南平与三明三个山区市展开问卷调查,最终获取有效样本480份。然而,颇为遗憾的是,同样囿于研究经费与研究时间,本课题组未能针对中部和西部省市已返乡农民工群体展开深度访谈与大样本问卷调查。